周立太律師
文/盛學友
重慶律師周立太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賠償其差旅費事件,在全國法律界,特別是律師界,引起強烈反響。
據新華社2023年6月14日報道,司法部相關統(tǒng)計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底,全國共有執(zhí)業(yè)律師65.16萬多人,律師事務所3.86萬多家。
為什么會在全國律師界引起反響?該事件給我們帶來那些思考?對此,筆者以一己之見,提出三點冷思考。
事件經過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受理的楊某某訴王某與王某某贈與合同無效一案,周立太律師擔任楊某某訴訟的特別授權的全權代理人。
該案此前已于2021年9月15日開庭審理,因王某、王某某重婚罪一案該民事案件中止審理。2023年3月22日,城關區(qū)法院發(fā)出開庭傳票,確定2023年3月30日09:30在該院26法庭開庭審理。
2023年3月29日,周立太律師乘坐動車前往開庭,當日下午5時許,周立太接到書記員電話通知:30日不再開庭。
周立太律師后來得知,2023年3月31日,城關區(qū)法院于對楊某某訴王某、王某某確認贈與合同無效一案作出判決,并向楊某某送達判決書。
“但楊某某為了達到不支付律師費的目的,聲稱自己尚未收到判決書”,作為楊某某特別授權代理人的周立太律師表示,“我多次要求承辦法官送達判決書,承辦法官均予拒絕”。
為此,重慶周立太律師事務所于2023年6月26日,以賠償財產損失為由,向蘭州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
看到周立太的起訴狀之后,筆者意識到,這將是一個非常有意義的新聞事件,便馬上和周立太取得聯(lián)系,并于6月27日23時10分,將周立太律師訴城關區(qū)法院賠償差旅費事件,首發(fā)于筆者本人微信公眾號。次日,紅星新聞、大風新聞等媒體紛紛跟進報道。該事件一時熱爆網絡。
筆者一直和周立太律師保持密切聯(lián)系,隨時了解跟進事件進展,并制作相關視頻予以發(fā)布。
6月28日晚,城關區(qū)法院副院長周雷代表法院在電話中向周立太表示道歉,承辦法官也主動表示對其差旅費進行補償。
6月29日,下午2時30分,城關區(qū)法院周雷副院長、齊庭長和紀檢組組長,到律師事務所當面向周立太道歉。
周立太表示,由于訴訟目的已達到,因此提起的賠償訴訟已無必要。至此,周立太律師訴請城關區(qū)法院賠償差旅費事件,告一段落。
三點冷思考
周立太律師訴法院賠償差旅費事件,雖然以周立太不再訴訟而告一段落,但筆者認為,該事件給我們帶來的思考卻并未結束。
該事件在全國法律界特別是律師界引起反響,是因為很多律師都經歷過類似遭遇,有的直接經濟損失不僅僅是幾百塊錢。
該事件雖已畫上句號,但思考遠未結束。筆者認為,思考至少有三:
第一,城關區(qū)法院在處理輿情危機方面,開了一個好頭,值得表揚和點贊。
輿情發(fā)生后,城關區(qū)法院不遮不攔、不掖不藏,而是態(tài)度明確,以最快的速度,第一時間和周立太律師取得聯(lián)系,在電話中及時承認工作不足,及時道歉,承諾對差旅費給予補償,乘坐最后一個航班。專程從蘭州趕往重慶,于次日當面向周立太進一步表達誠摯歉意。
這其實也是司法機關與輿論形成良性互動的一個典范。盡量在司法活動中不出現差錯和問題,但如果出現差錯和問題,也不必遮著捂著蓋著,而是面對問題實事求是,敢于承認不足和錯誤,及時道歉,及時改正,不會損害司法機關形象。
第二,周立太律師所說的達到了訴訟目的,其實,周立太律師并沒有真正達到訴訟目的。
周立太的這個訴訟,因為沒有走完訴訟程序,所以沒看到或者說看不到對于他提起的這個民事訴訟司法程序進行的過程和結果。也就是說,蘭州中院是駁回其起訴,還是駁回其訴求,都不得而知。
沒有通過訴訟途徑獲得道歉和補償,這不是司法程序之結果,而是通過輿論監(jiān)督,周立太律師取得的一個階段性勝利而已。
當然,因為法院臨時通知不開庭導致?lián)p失,周立太能夠敢于對當事法院提起訴訟,將法院告上法院,這本身需要勇氣,更需要智慧,也算是律師界敢吃螃蟹之人了!
第三,該事件如果能夠推動立法者修改民訴法或者最高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才是真正起到了本質的勝利。
按照周立太的說法,他達到了訴訟的目的,獲得了道歉和補償,但是,如果其他律師或者當事人,再遇到此類情況,他們還能如此幸運地得到輿論關注,獲得道歉和補償嗎?
所有遇到周立太律師相同遭遇的訴訟當事人、參與人,當事法院都需要前往當面道歉和補償損失嗎?
如果,該事件能夠推動立法機關修改相關法律,或者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將開庭時間確定后又臨時不開庭的情況,規(guī)定一個送達時間,提前依法送達給當事人及其律師,那么,就不至于讓當事人和律師跑冤枉路,浪費社會資源。
對于當事人來說,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就會按原告撤訴、被告缺席裁決。
但是,法院未提前告知當事人和律師不開庭,導致浪費社會資源,造成經濟損失——這種情況下,法院臨時通知不開庭的行為,是民事行為還是司法行為?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是否應該賠償?對于當事人來說,有什么救濟渠道?用什么方式索賠?通過民事訴訟索賠?當事人和律師具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法院是不是民事法律意義上的適格被告?還是當事人和律師通過申請國家賠償進行索賠?法院在這種情況下導致當事人經濟受損,屬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賠償范圍?
周立太律師起訴法院賠償差旅費,因為還未立案,城關區(qū)法院就及時處理并化解了輿情危機,筆者認為,這還不是一個案件,只能稱其為事件。
雖然該事件以周立太律師“賠償訴訟已無必要”而畫上一個句號,但是,還是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的思考,那就是:以后,再發(fā)生類似事件,是不是應該有個法律依據或者司法解釋,能夠讓當事人包括律師,依法行使權利,通過合法渠道,依法獲得賠償,同時,也能讓法院處理此類問題時,有法可依,而不是道歉、補償了事?(文/盛學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