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七年沒有見過孩子,憑什么付撫養費?”萬山法院法官在與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的被告蔣某溝通時,蔣某這樣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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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原告代理人石某與被告蔣某原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一個女孩,即原告石某某。2013年,石某與蔣某因感情不合離婚,協議約定石某某由石某撫養,蔣某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離婚后,蔣某支付了一段時間撫養費,因石某某年幼,蔣某與石某因撫養費應支付給誰的問題發生爭議,后蔣某未再支付撫養費,并于2016年離開銅仁至今生活在外地。現石某某因上學和生活開支不夠,訴至萬山法院,要求蔣某支付撫養費。
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與被告蔣某進行電話溝通,了解到蔣某作為母親并非不愿意撫養石某某,而是對石某心有怨言。蔣某認為當初與石某因支付撫養問題發生爭議時,石某曾說如不給孩子撫養費也不要再見孩子,這句話深深刺痛了作為母親的蔣某。最終雙方協商無果,不久后蔣某離開銅仁外出打工,七年來未見到女兒石某某,遂出現開頭一幕。
承辦法官認為解決問題的關鍵就在于解開蔣某的心結,而通過調解的方式更有利于化解石某與蔣某的矛盾,也更能拉近蔣某與石某某的母女關系。承辦法官通過電話多次與蔣某溝通,通過釋法說理慢慢打開了蔣某的心結,蔣某表示同意支付撫養費,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同時,本案在調解時考慮到雙方都在外地,采取了線上調解的方式,減輕了當事人訴累。
法官說理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后,孩子無論由父親或母親哪一方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不因父母發生矛盾就免除撫養孩子的義務,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為人父母就是責任,除了支付撫養費,平時還應多關心、愛護孩子,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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