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貴州畢節,沸沸揚揚的打記者事件,迎來了正式的官方通報。
6月1日凌晨,貴州省畢節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關于涉極目新聞記者治安案件調查處置情況的通報》稱:
“熊某(織金縣公安局馬場派出所副所長)、李某(馬場派出所警務輔助人員)、陶某(馬場派出所警務輔助人員)3人,在阻止李某某繼續拍攝過程中,扭打造成李某某面部等多處軟組織挫傷(經第三方鑒定為輕微傷),致使李某某手機、眼鏡等物品遭損壞”“經織金縣公安局黨委研究決定,免去熊某馬場派出所副所長職務(已將其調離公安系統);經馬場鎮黨委研究決定,對李某、陶某予以解聘處理”“決定依法對熊某、陶某處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對李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被處理的不只是直接涉事的三名警務人員,經織金縣委研究決定,免去負有領導責任的彭某某馬場鎮黨委副書記職務、提名免去其馬場鎮鎮長職務。這某種程度上算是回應了網友對“是否受人指使”的質疑,當然具體情形可能還有待進一步解釋。
應當說,這個通報還是比較及時的,既亮明了涉事人員的具體身份,也給出了行政處罰和免職處理。
但是顯然,事情并不會因此畫上句號,接下來,對記者的當面道歉和積極賠償,乃至努力修補同樣被“打傷”的公信力和公權形象,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正如通報所說,“痛定思痛,舉一反三,認真汲取教訓,加強干部隊伍教育管理,以實際行動感謝和回饋媒體和社會的監督。”只是,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
按理說,警務人員本是執法人員,應該比常人有更豐富的法律知識和更強的法治意識,更應該清楚違法的邊界在哪里,也更應該約束自己的行為。但是很遺憾,涉事的幾名警務人員知法犯法,性質更加惡劣。這也是當公眾得知打人者居然是警務人員時,情緒反應較大、失望之情較重的關鍵所在。
執法者是公平正義的維護者,記者是公平正義的守望者,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二者的指向是統一的,不應該走向對立面。這一次,涉事的警務人員知法違法,不啻為一次反面教材,值得廣大執法人員乃至所有公職人員檢視自身、吸取教訓,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其實,回過頭去看,既然是在法治社會,凡事都秉持依法依規的原則去辦理,就不會那么難。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采訪活動?!边@里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顯然包括派出所以及任何地方政府部門。
公眾擁有知情權,媒體記者擁有采訪權,只要不涉及相關機密,只要是采取正當合理的手段進行新聞采訪,就不能對其阻攔,這是社會常識。而涉事的三名警務人員不僅跟蹤記者,還將其“扭打”受傷,損壞對方財物,這就是明顯的違法行為。
之所以做出阻攔記者的舉動,或許一開始是懷著不想讓媒體把“兩名教師溺亡”一事“搞大”,但是隨即發生了打記者一事,不更加讓輿情升級,讓外界對當地的印象更差,造成的社會影響更惡劣嗎?所謂適得其反,當地應該反思的不僅是一個事件,而是一種處事思維。
別忘了,打記者事件還僅僅是個小插曲,“2名教師溺亡”事件,還在繼續考驗著當地的處事能力、法治意識和公正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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