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話題#員工每天帶薪拉屎3至6小時被解雇#登上熱搜榜,閱讀量高達3.5億次,引起了網友的廣泛關注。
據(jù)悉,王某于2006年4月進入公司工作,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腸疾病進行手術后雖傷口愈合,但王某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2015年7月開始,王某在工作時每天在廁所停留時間為3至6小時。
2015年9月22日,公司就王某在廁所停留過長時間事宜與其溝通,在征得公司工會書面同意的情形下,以《員工就業(yè)相關規(guī)則》“未經允許因私離崗一個月內累計15次或一年內累計達25次時”為由,做出《懲罰解雇通知書》。仲裁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后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和高院再審,最終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違法。
當然會有人問了,上廁所是否屬于“因私離崗”的范疇?
對此,上述案件的法院做出解釋,正常的即去即回的上衛(wèi)生間的行為不屬于因私離崗。然而,長期長時間停留廁所的行為是否屬于因私離崗則應具體分析。像上述案件中,王某并未證明長期停留廁所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那么這種不合理的生理需求,應當屬于因私離崗。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是否只要在規(guī)章制度中寫明“未經允許私自離崗”,就可以直接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承擔經濟補償或賠償?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對于規(guī)章制度,要使之成為合法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除了要經過民主程序并且告知勞動者,至關重要的一點也是“內容合法”。因此,有一些企業(yè)主制定的類似于“因私事離崗15分鐘視為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員工上班期間上廁所次數(shù)超過5次或每次超過30分鐘的視為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等等。
在司法實踐中,有較大的可能性會被認定為該項規(guī)章制度并不合理或者不合法,若是用人單位依據(jù)這種不合理不合法的規(guī)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依舊會被認定為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因此為了減少用人單位的相關風險,提出如下建議:
用人單位要有明確的規(guī)章制度作為辭退員工的依據(jù),如在員工手冊中明確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情形。該規(guī)章制度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告知勞動者;
規(guī)章制度中設定的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情形必須合理合法,用人單位作出的處罰需要和勞動者的違規(guī)行為相匹配;
用人單位對員工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要保留好相應的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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