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被看到的一條新聞驚到了。
看完這條消息,頓時有點穿越時空的感覺。這不就是我國傳統的連坐制度嗎,據說商朝就已出現,至先秦得以完備,其堅定支持者是法家。秦漢以降,連坐制度雖代有損益,卻一直沿而不廢,直到清末沈家本等人變法修律時,還將廢除連坐制度作為改革的目標之一。
連坐又回來了?我查找了一些資料,倒也有點釋懷。我國的刑法已經擯棄了連坐,不過連坐制度并沒有消失,它主要存在于非刑事法律領域,被作為社會治理的一種手段。
比如說我國法律規定高空拋物致人傷害,不能確定加害人的,由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一同承擔法律責任。這本質也是一種改頭換面的連坐制度,它有爭議,但合法。
但是具體到泉港區這則通告,還是令人有些驚愕,主要集中于第二條、第六條,關系到涉詐人員家人的醫保限制,和子女的義務教育就學限制。
打擊犯罪分子無可厚非,這些規定看起來很解氣,但細思還是有問題的。
滯留不歸也得分情況,是他們不想回來,還是回不來。不排除有人是去東南亞搞詐騙、掙快錢的;也不能排除,有人是被以各種名義騙過去的。有人被騙過去控制住了回不來,生不如死,家人備受煎熬,這不是給人家雪上加霜嗎?如果犯罪分子已經和家里翻臉了呢?一刀切的措施又是給家庭一個暴擊。
我支持嚴厲打擊電信詐騙,但對于真正的犯罪分子,父母配偶的影響或許沒那么大。要是都那么聽父母配偶的話,那就不會有那么多的犯罪分子了。
而且,對犯罪分子的父母妻子進行連坐的懲罰,可能會得不償失。它可能產生如下影響:
1.子女們可能面臨社會歧視和孤立,這會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適應能力造成負面影響。2.可能導致家庭破裂,分散家庭成員,破壞親情關系,這會對家庭中所有成員的身心健康造成負面影響。3.可能會引起公眾的不滿和反感,導致社會對司法系統的信任度下降,這也可能影響到其他無辜家庭成員的權益。
再往深里說,這是一個行政手段與法律相抵觸的問題。
如,我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依法行政,公權力的行使是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進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淵源是什么,地方必須給出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從法理上講,現代法律調整的對象早就從家族變成了個人。我國目前沒有法律條文規定了政府有權禁止犯罪人員子女和家屬的正當權利,不涉案的其他任何人都不應當受到該案的處罰。
這是一個程序正義的問題,違法人員是獨立的有自主權的個體,依法處罰是可以的。如果證明其父母、配偶、子女參與違法犯罪,處罰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搞一刀切,我覺得是不合適的。這不同于高空拋物的處罰,該處罰在《侵權責任法》第87條和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有法理可依。
我并不關心詐騙犯罪分子本人,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如何重判他們我都沒意見。我在意的也不是連坐,我們國情之下,在一些具體問題上,連坐有震懾作用。它有爭議,但合法。我在意的是沒有法律依據,單靠行政命令就能剝奪一群人的權利,這是法治社會不能接受的。如果真要如此處理,可以,前提是立法,而不是行政命令。
當然有人會說,詐騙犯用卑鄙手段騙來的錢,他們親屬就沒有享用嗎;他們子女的學區房,難道不是用贓款買的嗎,等等。
不能否認有這種情況,但這并不能作為懲戒的依據。
如果詐騙到的錢家人有使用,可以依法追討或處罰;如果證實學區房是非法資產,依法沒收也不是不可以。如果家人沒有涉及,則不應承受如此多的連帶責任。你說我是婦人之仁,其實我覺得是在捍衛自己。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就不可為,對私權力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一旦程序沒了正義,那以后各種稀奇古怪的事情都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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