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某公司管理層會議決定,與已在司工作滿三年的文某某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文某某每星期必須完成公司的一個任意經營項目且每月銷售業績不能低于15000元,否則只發基本工資的60%,如果連續三個月業績低于40000元,公司將予以辭退。請問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師點評
許小軍,衡陽市石鼓區政協委員、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司為了發展,合理安排人力資源本無可厚非,但應以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理念為指引,在合法邊界、合理限度之內充分行使用工管理權;許小軍律師還說到,現實中許多勞動者因為與公司簽訂了這種什么“考核目標”、“軍令狀”而遭遇辭退,導致了勞動者權益受損,影響了和諧勞動關系發展。
本案中,公司明確約定文某某連續業績不達標即可辭退,這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當于讓勞動者文某某承擔了本應由公司承擔的用人風險與用人成本,這屬于忽視了己方法定義務,也侵害了勞動者權益。
如允許用人單位作此類約定,則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立法目的將會落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無從保護。(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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