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作為親權的重要內容,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作為行為執行的一種,一直是法院執行工作中的難點,探望權往往被當成一方對另一方情感的博弈、矛盾的宣泄,其背后是破碎的親情和情感的阻卻。壤塘法院多措并舉,剛柔并濟,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成功執行了一起探視權糾紛案件。
近日,壤塘法院執行法官在執行一起探視權案件中,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堅持以和解為主、對孩子身心健康及成長有益的原則,以情釋法、融情于法,妥善執結一起探視權糾紛案件,依法維護了孩子的合法權益和父母雙方的共同親權,弘揚文明和諧的親子觀,在實現申請執行人探視權的同時,充分彰顯了司法的人文關懷。
據悉,向某與帕某離婚后,孩子隨女方生活,向某享有探視權,向某按照離婚協議想探望孩子,帶孩子出去游玩,但女方認為向某未按約定時間行使探視權,且向某的探視行為對孩子內心造成負面影響,拒絕向某與孩子見面。向某認為女方剝奪了其探望孩子的權利,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后,考慮到探視權執行的特殊性,執行法官決定用更溫和的方式來處理案件,盡可能地化解雙方矛盾,為此,承辦法官多次通過電話與雙方溝通,但都沒能成功,一邊是帕某占據法理據理力爭,一邊是向某以愛孩子為由不肯妥協。為及時化解矛盾,執行法官決定以帕某為切入口上門調解,充分了解雙方意愿和顧慮后,同時還從“法理”和“情理”出發,及時的釋法明理,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可能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最終,在執行干警的情法并用下,帕某同意向某定期探視孩子,并簽訂了和解協議。為保障后續探望權的順利行使,承辦法官借此機會向雙方溝通,解雙方心結,重建信任。至此,該件探視權糾紛案件畫上來圓滿的句號。
法官寄語
離婚可以解除夫妻雙方的身份關系,但對孩子而言,父愛或母愛都是成長中缺一不可的,離婚之后,雙方的包容和理解消于無形,一些吵架等消極畫面會不時的呈現在孩子面前,更有甚者,將孩子作為出氣筒或者攻擊對方的工具,這些對孩子的負面影響可能是長期的,甚至是一生的。
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母一方并不與孩子同住,如缺乏接觸,可能會導致子女與其關系疏遠,父母子女之間產生隔閡,與子女的身心健康無益,讓家庭解體的傷痛遠離孩子,讓孩子在父愛和母愛的滋養下快樂、健康成長。
編輯:綜合辦
圖文:執行局
審核:方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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