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會議的一項重要議程就是人事選舉事項,包括選舉應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選舉的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選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長(主席、市長)、副省長(副主席、副市長),選舉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委員會主任、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名單等。
在上述領導人員選舉產生后,有兩項人事選舉結果須經全國人大常會會審查或批準,那么具體是哪兩項人事選舉結果須經全國人大常會審查或批準呢?下面結合有關公開信息作一個簡要分析。
一、全國人大代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會議選舉應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選舉的全國人大代表;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閉會期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補選全國人大代表。上述代表資格依法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接受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的辭職請求,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公告。
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代表資格審查及其相關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會議選舉產生、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補選的全國人大代表的代表資格有效并予以公告。
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決定接受全國人大代表辭職請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公告其代表資格終止。
另外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可以看到,對于個別代表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其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公告其代表資格終止。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級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會議選舉產生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請求等情況下,須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會議選舉產生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當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閉會期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經過表決,任命新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黨組副書記)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表決決定該副檢察長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請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并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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