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江蘇各地在開展產業工人薪酬激勵改革實踐中走出了一條創新之路,在全國率先打造出“能級工資”集體協商的江蘇樣板。總結凝練上述實踐經驗,從技術創新和能級工資的專門規定、增加工資的彈性協商、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簽訂等三方面創新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機制。
第一
創設技術創新和能級工資的專門規定。
構建職工技術創新和工作能級等參與分配的薪酬激勵機制,是江蘇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在深入推進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中的創新之舉,該項工作得到國家相關部門的充分肯定。條例在全國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確認這一實踐創舉。首先,條例凝練能級工資的概念,將其界定為用人單位根據崗位評價因素、職工能力級別、工作績效考核等確認工資標準的分配方式。其次,明確技術創新和能級工資集體協商的形式和結果。條例明確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可以就技術創新、能級工資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專項集體合同,或者在集體合同中專章加以約定。
第二
條例增設工資集體協商中增減工資的協商條件。
疫情條件下,用人單位因遭遇經營困難而通過民主協商形式穩定就業、引導職工共渡難關的實踐做法,獲得了勞動者的贊同與支持。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五機關聯合發布的《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明確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生活費)、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對此,條例在明確職工年度工資增長機制的同時,也確認工資向下調整的機制,即用人單位遭遇生產經營困難的,用人單位或者職工方可以在協商中提出減少工資的要求。
第三
條例對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簽訂提出了明確要求。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方應當每年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年度工資調整辦法和年度工資總收入進行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或者簽訂集體合同附件。遇有下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包括本單位利潤增長的、勞動生產率提高的、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提高的、本地區本年度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明顯增長的,用人單位或者職工方均可提出增長工資的集體協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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