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特別是五一假期前后,職工向工會咨詢有關休息休假的法規政策規定,以及反映單位不按規定安排休假、要求超額加班等情況有所增多。休息休假權是憲法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法律法規等均有具體規定。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就以下事項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一、勞動者有權在法定休假日休息。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等安排勞動者休假。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有權享受帶薪年休假。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勞動者有權享受其他特定假期。
勞動者依法有權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病假等特定假期。我省相關假期天數如下:婚假為13天;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的產假為158天;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護理假為15天;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享受的醫療期為3個月到24個月。
四、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有限制。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五、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按照有關勞動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或者以“制定不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讓勞動者‘自愿’簽訂‘奮斗者協議’”“規定勞動者不加班則捐款”等方式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遭遇強迫或變相強迫加班,可以向工會求助,或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
讓我們一起共同努力,嚴格貫徹執行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共建和諧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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