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廣強知產刑案團隊 (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一個當事人家屬通過微信找到我們團隊,說她弟弟涉嫌假冒注冊商標被抓了,問我有什么辦法可以救人出來,我一聽,能不能救人出來不是律師能夠決定的,是取決于案件本身。目前,沒有會見過當事人,不知道案情,也不知道證據情況,是無從知道案件有沒有辯點的。另外,這種事情在微信上也說不清楚,最好還是面談。
于是這個當事人家屬便約了時間,來了律師事務所。這個當事人姓謝,原來二十幾天前,辦案民警在她弟弟公司找到了一大批假冒三星手機屏幕,說她弟弟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關在看守所里,現在都還沒出來。幾天后,請了一個律師介入,律師會見了一趟之后,什么也沒有跟家屬說,家屬問該怎么辦,答復說現在是偵查階段,看不到卷宗,什么也做不了,等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才知道怎么辦。她不想坐以待斃,就找到我們,想了解有沒有什么辦法。
如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當事人也是如實供述,并且情節嚴重的,那么偵查階段還真可能做不了什么,可是這個律師的說法竟然是看不到卷宗,了解不到案情,所以什么也做不了,那就有問題了。沒到審查起訴階段,拿不到卷宗,不代表沒有了解案情的途徑啊。當事人就是案件的親歷者,當事人就是最了解案情的人員之一,認真會見幾次,不就可以了解到一定的案情了嗎。在偵查階段,經過會見,如果覺得當事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或者是否構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就要申請檢察院做出罪名不成立的不予批準逮捕決定;如果罪名成立,但是犯罪輕微的,也要申請檢察院做出犯罪情節輕微的不予批準逮捕決定。如果情節輕微類的不予批準逮捕,屬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很多時候,檢察院是批準逮捕的,但是也有不少不予批準逮捕的案例,努力爭取一下,說不定有驚喜呢。
經過會見,原來謝某是一個公司的老板。他有一個好朋友叫李某,兩個人在同一條村里長大,從小學到高中都在同一間學校讀書,高考的時候,李某名落孫山,就到外面打工了,謝某則考上國本,成為了一名計算機專業的大學生。畢業后,謝某南下創業,開了一間公司,小有所成,為了把生意做大,就叫上了李某,謝某是公司的總經理,李某是副總經理。
正當兩人擼起袖子準備大干一場的時候。一個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工作人員帶著當地派出所的民警直奔公司倉庫來了,民警在倉庫里當場找到、扣押了好幾箱三星手機屏幕,全是曲面屏來的。接著,民警又到公司的檔口,又從檔口里找到、扣押了一大批三星手機屏幕。
經辨認,知識產權公司工作人員當場就表示,這些全是假冒產品來的。民警就直接把貨帶走了,順便也把謝某、李某帶走了。
我一聽,覺得有點不可思議,也頓時產生了不少疑慮。
你確定沒有當場清點,就把貨帶走了嗎?謝某信誓旦旦,是啊。
那么公安機關把你帶走的時候,你與貨是同一輛車嗎?謝某回答說不是同一輛車。
那什么時候才開始清點啊?謝某回答說到了派出所之后,在派出所清點。
那么清點的時候,你能確定這些就是在你公司扣押的手機屏幕嗎?謝某回答說那肯定不能確定啊,這些手機屏幕又沒有記號,所有手機屏幕都是一樣的,怎么認得出來。
那么清點的時候,裝手機屏幕的箱子是在公司里的那些箱子嗎?謝某回答說來到派出所的時候,這些手機屏幕就不在箱子里了,是直接放在地面上的,都沒有看到箱子。
那么清點的過程,有沒有全程錄音錄像呢:謝某回答說不知道。
那么清點的過程,有沒有發現除了三星手機屏幕之外,還有其他品牌的手機屏幕嗎?謝某說還有一些華為、OPPO、VIVO的,量很少,我就奇怪了,明明只有三星的,怎么會多出了一些華為、OPPO、VIVO的呢。
為什么這么確定只是三星呢?謝某回答說因為全世界只有三星才生產出這種曲面屏。
那么清點完,有沒有封存?謝某回答說有啊。直接放進紙箱里,用封條封起來,還叫我在封條上簽名。
那么除了在封條上簽外,還有沒有簽過什么材料?謝某回答說就在被關進看守所第二天,公安機關來審我了,在看守所簽了四張紙,其中一張紙好像叫搜查證,另外三張紙,沒有仔細看,忘記什么名字了。簽名的時候,我寫的是當天,公安還叫我把簽名日期寫成被抓那天,不要寫當天呢。
我一聽,在程序上有點不合法啊。
根據法律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這也就是說,辦案民警應該在當場出具搜查證,然后在搜查完畢之后,當場叫謝某簽名才對。根據謝某的說法,還簽了三張紙,根據筆者的推測,如果第一張是搜查證,那另外三張紙估計分別是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
那另外三張紙的日期是不是也改成被抓當天的日期了?謝某回答說簽第一張的時候,公安機關叫我把日期劃了,改成被抓當天了,接下來的三張,我就直接寫成被抓當天的日期了,沒有改動的痕跡。
會見完謝某之后,還有三天就滿三十天了,也就是說這個案件馬上就移送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了。
第二天,打電話給檢察院的案件管理科,答復說還沒有收到這個案件的呈捕材料。第三天再打電話咨詢,果然到了。于是,我寫了一份律師意見書交給檢察院,同時,還寫了一份請求向承辦案件檢察官當面反映律師意見的申請書給檢察院。到了第三天,收到了承辦案件檢察官的電話,表示暫時先電話談談,再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面談。
在電話里,我把了解到的情況告訴了檢察官,請求檢察官注意搜查證上的日期有沒有改動的痕跡,以及除了三星品牌手機屏幕之外,是否還有少量其他品牌的手機屏幕。跟檢察官聊了大約二十分鐘,從檢察官的語氣當中,我感覺到他也覺得有點不可思議,掛電話的時候,他表示會核實清楚的。
六天過去了。期間,我打了兩次電話給檢察院的案件管理科,咨詢結果出來了沒有,均表示正在審查當中。到了第七天下午,打電話給檢察院的案件管理科,答復說這個案件今天早上出結果了,不予批準逮捕,叫我聯系謝某家人去看守所接謝某,并到公安機關那里做保證人,辦理取保侯審手續。
這個案件告訴我們,魔鬼藏在細節當中。同時,在一些有理有據的假冒注冊商標案件中,哪怕是數額有點大,哪怕看似證據確實、充分,如果能遇上一位盡職的檢察官,還是有機會不予批準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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