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老話說:“蓋棺事定,入土為安”,指人亡故后,放進棺材,死亡就成為定局,沒有復生的可以了,而將棺材葬入墳墓,亡故之人就得以安息。
然而,過去一些地方習俗,人亡蓋棺后,不一定就馬上入土,而是要停放一段時間,少則幾個月,少則數年。這種習俗稱之為停喪,用來停喪的房屋叫停喪屋,或叫停喪房。
舊時停喪,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客觀因素,比如,亡故人的兒子遠在外地,路途迢迢,需要兒子回家主持大事。那時交通不便,報喪之人和奔喪之人在路上需要時間,一去一回,少則數月,多則一年。
二是找不到合適的墳地,也買不到安葬的地方,或者無錢購買墳地。這種情況大多是在他鄉亡故之人,親屬在沒辦法的情況下只能停喪。
三是因地方風俗的原因。比如,《晉書·賀循傳》有這樣的記載:
“(賀循)后為武康令,俗多厚葬,及有拘忌回避歲月,停喪不葬者,循皆禁焉。政教大行,鄰城宗之。”
這句話翻譯成白話文的大意是:賀循任武康(武康在今浙江湖州)縣令,武康之地有一種不好的風俗,民間大多喜歡厚葬,而且還很迷信,拘束于各種禁忌,出殯下葬時,講究回避年月。由此,將亡故之人停喪家中,不及時埋葬。賀循上任以后,對這種習俗都嚴加禁止。于是,賀循移風易俗教化得到大力推行,與武康相鄰的城市紛紛效仿他的教化做法。
雖然古人意識到民間的停喪習俗是一種陋習,一些地方官員也加以禁止,但是,此種陋習依然禁而不絕,仍然有一些地方流行。
例如,南宋的洪邁所撰的志怪集一書,就在多篇文章中,認為人死要入土為安,借鬼神之語,抨擊停喪陋俗,認為是兒孫的不孝之舉。
又如,明代郎瑛 《七修類稿·詩文類·吳東升》一書,其中就錄入了吳東升《臨終詩》,詩中有這樣一句:“停喪止可經旬外,出殯須行徑路中。”
吳東升是明代杭州的一位武官,他在八十歲臨終時寫詩表明心跡,告誡兒子喪事要簡辦。
這句詩的大意是這樣的:停喪的時間不能超過十天,出殯時不要走大路,走小路就行了。
由此可見,在浙江一帶,到了明代,停喪的風俗不但沒有絕跡,反而非常流行,要不然吳東升在臨終前,就不會寫詩來告誡。
直到民國時期,這種“奢于喪而緩于葬”的陋俗,仍然在一些地方流行。
舊時,停喪的做法在民間有兩種。
一種是野外停喪。這做法是把棺材抬到野外,放置在一個地方,搭建棚子遮蓋,稱之為停厝,然后擇日再葬。其所搭建的棚子稱為停喪屋。
另一種是家中或者村莊內停喪。在家中停喪,同樣要搭建小房子來遮蓋。不同時期,不同地方,做法有一定的差異。
比如,明代以前,停喪屋一般放在宅院的屋后。明代王君榮編著的《陽宅十書》說:“凡人家起屋,屋后莫起小屋,謂之停喪……”。
由此看來,明代及以前,民間有在正屋后停喪的習俗,停喪必建小屋,因而成為民間建房的禁忌。
后來,有一些地方,把停喪放在正屋前方偏左或偏右地方,也就是男左女右,也要蓋一棟小屋遮蓋。這些地方直到現在,非常忌諱在正屋前方偏左或偏右地方,蓋小房子,也就是因為這種原因形成的地方建房禁忌。
舊時民間停喪,不管放在自己宅院的屋后,還是放在屋前,都會給鄰居造成或多或少的影響。于是,有一些村莊就在村莊稍遠離人家的地方,修建專門用來停喪的小房子。還有一些地方則遠離村莊,在寺廟內修建停喪的小房子。
也正因為如此,有一些地方舊時有過停喪風俗,不管是正屋前面的小房子,還是正屋后面的小房子,甚至有一些地方把正屋后面低于正屋的房子都視為停喪屋,認為對家里不吉利,非常忌諱。
而在一些舊時沒有停喪風谷的地方,則沒有如此的說法。民眾放心地在屋前屋后建小房子,用來做雞舍、茅廁、工具房、倉庫、車庫等,使用起來也非常方便,避免宅院物資放置零亂,也有利于院內的衛生整潔。
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建房布局中,所謂的停喪屋,只不過是一些地方民眾,因傳統民俗引起的心理作用而已,對家里沒有絲毫影響。
如今隨著社會的進步,交通的便捷,殯葬的改革,在家中長期停喪的陋俗,已經在民間徹底消失,“停喪屋”這一名稱也成為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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