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近年來,幾乎每一個刑事案件,在法院判決之前,當事人都會遇到一個被多次強調的問題,即是否認罪認罰的問題。
在以往的案件中,認罪認罰主要取決于當事人的態度,由當事人選擇,以此獲得認罪輕判或是繼續爭取無罪辯護的權利。但是近年來,認罪認罰在部分案件中,似乎成為了一個難以拒絕的選項。
由于個人承辦的詐騙罪案件類型,絕大多數當事人都是對案件的定性有異議,且在我們介入案件之前,當事人已經確定案件的辯護思路為無罪辯護。因此我們的辯護工作,主要是基于案件事實、證據,去搜集、整理當事人的無罪理由,并通過法律論證說明當事人的無罪觀點和無罪理據。
在這些案件中,有的案件當事人會在37天內獲釋,案件在偵查階段得以解決,有的案件走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獲得不起訴無罪處理或是變更輕罪起訴,也有的案件最終走到法院階段,由法院判決罪名不成立,當然也有部分案件走到最后,依然被判決有罪。
對于絕大多數當事人來說,對自己的案件都會有確定的立場,不愿意做有罪妥協的,會堅持無罪辯護到底,金律師遇到過多個案件,當事人都明確向律師表達,無論如何都要無罪辯護到底。
當然對于辯方來說,也有部分案件無罪辯護是一種策略,針對指控的罪名、事實、證據提出異議,指出案件存在的諸多問題,最終迫使辦案機關作出對當事人有利的折中處理。在此類案件中,只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無罪辯護可以向有罪辯護轉化,只要是控辯雙方都能接受的建議量刑或是判罰結果,當事人并不排斥從無罪辯護轉向認罪認罰。
但是認罪認罰從寬,應當屬于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即使當事人不認罪認罰,與之對應的,也應當是沒有認罪認罰從寬的正常判罰結果,而非是不認罪認罰從重處理。
在我們近期處理的兩起案件中,即遇到了此類問題;
1.在A案件中,當事人系某平臺的代理,因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部分事實不予認可,對于辦案機關傾向性的量刑結果無法接受,從偵查階段開始均拒絕認罪認罰。辦案機關為了促成認罪認罰,提出認罪認罰即認定從犯,不認罪認罰就以主犯論的觀點。
對此我們明確提出,此類案件當事人認罪認罰與否,不應作為主從犯的認定依據,且基于當事人的涉案事實以及在案證據,其不可能成立主犯的辯護觀點。最終辦案機關在當事人沒有認罪認罰的情況下,亦認定其屬于從犯。
對于此類問題,我們再次重申,認罪認罰屬于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量刑情節,辦案機關對于當事人罪名、主從犯、數額等事實的認定,不應受認罪認罰與否的影響,也不應肆意擴大認罪認罰在刑事案件中的量刑作用,更不應將事實認定問題作為推動當事人認罪認罰的手段。
2.在B案件中,偵查機關指控當事人構成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當事人對于案件的罪名定性有異議,堅持無罪辯護。在審查起訴階段,辯方多次向檢察機關提交當事人的無罪證據,并提交多份論證當事人不構成詐騙罪的法律意見。
最終檢察機關拿掉了全案主要的指控事實,即對涉案公司整體業務詐騙性質的定性,只針對部分幾筆涉案金額進行詐騙罪指控,涉案金額從特別巨大改為巨大。
針對指控事實的變更,雖然當事人可能面臨的刑期大幅降低,但從辯方的立場來說,當事人及辯護人均主張當事人的行為無罪,本案應作出無罪判決。
但是在一審階段,控方明確提出認罪認罰緩刑,不認罪認罰八年的建議量刑。從案件層面來說,我們清楚認罪認罰對于量刑不應起到如此大的影響,但是從案件辯護的結果來看,當事人堅持無罪辯護,就會面臨巨大的訴訟風險,能否承受如此懸殊的訴訟風險,就成了不得不思考的問題。
最終經過與辦案機關的充分溝通,考慮到本案無罪判決的現實難度,當事人同意認罪認罰,最終獲得緩刑判決。
本案從全案的辯護歷程來看,無疑是成功的,當事人從十五年左右甚至是無期徒刑的的指控,到緩刑的判罰結果,當事人避免了被長期羈押,涉案公司也避免了倒閉的風險。但是從一個審判階段的短期結果來看,舍棄無罪辯護選擇認罪認罰,閑暇時想起,仍會有遺憾。
認罪認罰從寬,更應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而非是辦案機關處理案件的手段。如果以認罪認罰來規避案件被發回重審,甚至是改判的結案風險,則不符合制度的本意。
認罪認罰情形下的刑事辯護,在實務中還會遇到其他諸多現實問題。例如在C案件中,我們當庭提出獨立辯護,針對罪名、主從犯、量刑等問題,提出辯方觀點。基于控方以及法庭的質疑,我們當庭針對能否獨立辯護問題,進行法律規定以及理由的說明。其實這些問題本應是一種共識,如果仍是要去爭取的訴訟權利,不免讓人感嘆。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初衷,是為了提高司法效率的基礎上,保障當事人能夠獲得輕判的權利,只是在實務中,部分辦案機關錯誤的回避了制度的初衷,將其理解為便捷辦理案件的特定方式。
而針對辯方來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障,才是是否認罪認罰的前提。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