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南商報“椒點視頻”報道,4月16日凌晨,南京一隧道內正在查酒駕的多名交警,遭網約車撞擊。
現場視頻顯示,事發時,多名交警正在公路上行走,肇事車為一輛白色網約轎車,從交警背后行駛而來,未見明顯減速,導致交警受傷;隧道內道路兩邊立起的錐形筒也被撞飛,而旁邊放了一個限速40的標識。
在隧道內開車,要打開車燈、不能變道超車、需要控制車速和車距,這是考過駕照的人都知道的常識。面對隧道內出現的異常情況,司機也應注意觀察,看到限速標識應該減速行駛,看到錐形筒應該按照引導行駛。從現場視頻來看,網約車的速度較快,且沒有明顯的剎車跡象,顯然沒有盡到安全駕駛的義務。
不過,這似乎并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當“隧道”“查酒駕”“交警被撞”這些詞匯交織在一起時,不可避免地引發了熱議,甚至是一些爭議。比如,很多車友表示,自己開車多年,還未遇到過在隧道內查酒駕的情況;也有網友表示,自己雖然不能理解,但也確實遇到過。那么,能在隧道內查酒駕嗎?
2019年,公安部交管局印發《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安全防護規定》,其中第十二條第(四)項明確規定,在道路上設置執勤點,應當避開急彎、陡坡、臨水、臨崖、隧道或者視線不良路段,遇雨、雪、霧、霾、冰凍等惡劣天氣,非緊急情況不得設置執勤點。
去年,“廣州公安”官方平臺發布了一則科普文章,其中也提到,“除了車輛發生不可移動的故障要設置警示標志停車外,其他情況下一概不允許在隧道停車。”
如果是隧道內出現了交通事故或其他緊急情況,交警趕來處置,并現場開展工作,這是很常見的現象,相信不會有任何熱議。但這起事件不尋常之處就在于,如果真的是交警在隧道內查酒駕,未免有些超出大眾常識了,也可能不符合相關規定。
另外,《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七十條規定,“需要設點執勤的,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臨時選擇安全和不妨礙車輛通行的地點進行,放置要求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的提示標志,在距執勤點至少二百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細節要求也很多。
在這起交通事故中,被撞的交警顯然是受害者。而近年來因為查酒駕以及其他執法活動,執勤交警被意外撞到的情況不少。2021年底,《人民日報》曾報道,10年間全國近700名交警輔警犧牲在崗位。雖然他們的工作環境在客觀上就存在一定危險性,很難杜絕,但是盡可能地改進工作方法,進一步明確執法規則,交警的人身安全就可以多一些保障。
這也是為什么,《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安全防護規定》第一章“總則”里的第一條第一句提到,是“為進一步規范交警輔警執勤執法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和減少執勤執法傷亡事故”而制定該法規。這些規定的嚴格落實,既是為了不影響交通秩序和車輛行駛安全,更是為了給執勤交警穿上一層層鎧甲,避免他們在執勤時受到傷害。
眼下,這件事情因其初步具有的典型特征被熱議,已經沖上熱搜,這也催促著當地管理部門盡快給出詳實的情況通報,以及后續的責任認定。
但無論網友怎么爭,安全第一的原則始終是最大公約數,是不容反駁、也不容回避的。這里的安全,當然既包括司乘人員的安全,也包括日常執勤人員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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