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23年4月11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執行局原局長孟祥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孟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扣押、凍結在案的孟祥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孟祥利用擔任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立案庭庭長、辦公室主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組組長,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代院長、院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審判執行、工程承攬和干部選拔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274萬余元。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孟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孟祥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二、刑法規定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受賄--3萬-20萬元,數額較大,3年以下,貪污---1萬-3萬,具有6種情節,其他較重情節受賄---1萬-3萬,具有8種情節,其他較重情節)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受賄--20萬-300萬元,數額巨大,3-10年,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貪污---10萬-20萬,具有6種情節--其他嚴重情節受賄---10萬-20萬,具有8種情節--其他嚴重情節)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貪污、受賄--3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貪污---150萬-300萬,具有6種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受賄---150萬-300萬,具有8種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修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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