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對于請托辦事型涉詐騙罪案件,請托人花錢請別人幫忙辦事,如果請托的事項本身存在違法性,尤其是刑事違法性,比如花錢辦取保、花錢保公職等,此類情形下,受請托人能否以請托事項違法為由,主張自己取得請托人款項不構成詐騙罪。
答案是不能,即使請托事項本身具有刑事違法性,但是如果被請托人確實虛構自身或第三方的辦事能力,也沒有任何為請托人辦事的實際行為和意愿,騙取款項并非法占有,此時即使請托事項本身是違法的,亦不影響被請托人詐騙罪的成立。
但是這里衍生出一個問題,在請托事項違法的情況下,請托人能否主張被詐騙,要求被請托人返款請托款項,或者要求司法機關協助處理退賠、退贓,并最終要求司法機關協助返還請托款項?
在以往的司法實務中,我們的確遇到過,在請托事項違法的情況下,請托人仍要求被請托人返還請托款項,并最終通過司法機關索回請托款項。結果是被請托人被判了刑,請托人雖有不正當目的,但最終卻能夠索回請托款項,沒有任何損失。
但是此類案件的處理方式,并不能當然的得到現行法律的支持。
近期全國很多法院的相關判決,即傾向于認定此類不法請托事項所涉款項,不予返還請托人。
例如,即墨區法院判決的一起案件中:劉某得知劉某某丈夫高某某涉嫌犯罪后,謊稱其有能力幫助高某某判處緩刑,以“處理關系”為由向劉某某索要30萬元,約定先付20萬元,事成之后再付另外10萬元,劉某某信以為真,向劉某轉賬20萬元。后高某某被抓獲,劉某某發現被騙遂報警。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明知其丈夫涉嫌犯罪仍妄圖通過非法手段干預司法,涉案二十萬元應認定為違法所得,依法追繳,不予退賠。
也有相關民事判例認定:請托人在不具備相應條件的情況下為辦理退休,給付受托人財物,企圖通過不正當途徑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這種行為助長了社會上的不正之風,為部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財物創造了條件,也破壞了國家基本養老社會保障體系和管理制度,擾亂了社會秩序。因此這種行為違反了我國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應受到法律保護,所涉款項不予返還。
因此針對請托事項違法的案件,暫不考慮被請托人是否構成詐騙罪,按照司法實務中的傾向性處理,請退款項不予退賠,應予以追繳。
所以針對請托人而言,如果請托款項基于“不正當目的”無法通過司法途徑索回,同時部分請托事項違法的案件,請托人同樣可能存在行受賄犯罪等相關風險,此時如何妥善處理案件,是否理所當然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控告,讓辦案機關協助追回款項,就成了一個問題。
針對被請托人而言,單憑請托事項違法并不能阻卻被請托人詐騙罪的成立。因此,請托辦事型詐騙罪案件,當事人能否無罪的核心,仍是要回歸到當事人是否具備一定的辦事能力、是否具備辦成請托事項的可能性、是否有為請托人處理請托事項的實際行為、是否有辦理請托事項的意愿、在請托事項無法辦成時是否有退款行為和意愿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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