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況:
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間,被告人王某伙同陳某某在某電商平臺上注冊8家店鋪,銷售從他人處購買以及自己生產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冷火”牌、“玉龍”牌滅火器。在共同經營過程中,被告人王某負責假冒滅火器的進貨、銷售、財務等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陳某某負責裝貨發貨等工作。其中,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被告人王某從他人處購買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冷火”牌、“玉龍”牌滅火器,銷售金額336萬余元;被告人陳某某于2020年4月開始參與銷售,銷售金額為311萬余元。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伙同陳某某租賃廠房,組織工人通過灌裝滑石粉的方式加工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冷火”牌、“玉龍”牌滅火器并銷售,銷售金額為1070萬余元。經檢驗,涉案滅火器為不合格產品。
2022年1月29日,山東省臨沂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王某、陳某某二人提起公訴。2022年10月26日,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百零五萬元;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一審宣判后,王某、陳某某提出上訴。同年12月17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臨沂著名刑事律師講刑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5-20萬,2年以下;20-50萬,2-7年;50萬-200萬,7年-15年;200萬以上,15年。5萬,20萬,50萬,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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