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曾言;過載者沉其舟,欲勝者殺其身,意思就是船一旦超過了承載能力就會沉入水中,人一旦無法控制欲望就會導致自身受到傷害。在本案中就曾發生過一起因為不懂得控制欲望,在懷孕期間都要和情人出去偷歡,最終用力過猛導致在酒店死亡的案例,面對妻子的突然死亡,丈夫卻將酒店和情夫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20萬元,對于丈夫的這一要求法院又是否會支持呢?
2015年9月14日遠在廣東的李天突然接到了湖北某派出所打來的電話,電話中稱其妻子在酒店意外死亡。這個電話讓李天感到莫名其妙,因為李天的妻子張梅此時懷有身孕,即將要臨產,此刻應該在家里待產才是,怎么可能跑到湖北去了?更怎么可能死在酒店呢?
可隨后派出所的民警說出了其妻子張梅的名字和身份證后號,這讓李天瞬間就出了一身冷汗,因為對方說的全都對得上。此時的李天已經有了幾分慌張,急忙詢問民警其妻子的情況,但對方卻只是讓李天親自前往湖北某市的派出所。
焦急的李天當天就買了車票來到了湖北某派出所,隨后民警帶著李天來到了醫院對尸體進行確認,看到腹中隆起,早已冰冷的妻子張梅的尸體,李天悲痛不已,本來是三口之家的家庭瞬間就天人兩隔,只剩下李天一個人孤零零的了。
可還來不及憂傷,李天怎么也想不明白,為何在家待產的妻子會出現在湖北,又會死在酒店內呢?
張梅25歲,和丈夫李天是老鄉,兩人于五年前在一次偶然中相識,之后又因為工作原因打過幾次交道。當時的李天對張梅可謂是一見鐘情,在之后幾次相遇后便開始了對張梅的窮追猛打,可在最開始張梅都拒絕了李天的追求,直到一年前她才答應了和李天在一起。
兩人談戀愛后不久就結了婚,且在兩個月后張梅就有了身孕。當了父親的李天自然是高興不已,將張梅視為寶貝一般含在嘴里怕化了,放在手心怕摔了,對張梅那叫一個噓寒問暖。
2015年4月份為了承擔起當父親的責任李天在朋友的介紹下來到了廣東打工,為的就是賺更多的錢以迎接這個新生命的誕生。
離開家的李天很是想念妻子,因此幾乎每天都會打視頻回家,一開始張梅還會經常接視頻,可后來張梅接視頻的次數就越來越少了,有時候就算接了視頻也會被突然打進來的電話給掛斷,每次張梅都解釋是閨蜜打來的陪自己解悶。而李天對此也沒有任何懷疑,畢竟自己不能陪伴在妻子身邊,有個閨蜜陪伴也好。
就這樣李天一心一意在外地掙錢養家,妻子張梅則安心在家養胎,可誰想到僅僅三天前還在和自己商量給孩子取什么名字的妻子,三天后后就突然死于湖北的一家酒店了。
對于妻子的死因,法醫給出的解釋是興奮過度引起,加上本身就處于孕期,因此才會出現猝死。而對于為何會興奮過度,法醫隱晦的給出了回答是因為出現了性行為。
與此同時民警對于當天發生的事情也進行了解釋,稱當天張梅是和一個叫作魯能的男子在酒店開房,隨后發生關系途中過度興奮導致死亡,事后魯能第一時間撥打了急救電話但依舊沒能將張梅救回來。
民警的這一說法讓李天怎么都無法接受,他無法相信自己才結婚不到一年的妻子在懷著身孕的情況下居然去找情人偷歡去了。
隨后魯能講述了整個案件的經過。
原來在認識李天之前,張梅一直在湖北工作也就認識了魯能,魯能當時是一家公司的高管,算得上年輕有為,因此張梅和魯能兩人也算是情投意合。但可惜的是魯能早就有了家眷,更不可能因為張梅而離婚,因此他和張梅的關系一直屬于地下情人的關系,魯能每個月給張梅幾萬塊錢,而張梅則每個月陪伴魯能幾次。
可隨著時間的推移兩人的關系被魯能的妻子發現,因此魯能只能忍痛將這個情婦拋棄。被拋棄后的張梅隨即回到了廣西巨而和李天認識,并在不久后結婚。
就在張梅想要和李天好好過日子,并因此懷孕的時候,魯能卻又聯系到了張梅,稱對張梅念念不忘,希望能夠再和張梅再續前緣,同時提出可以給大一筆錢。
而張梅由于丈夫長期不在身邊,本身就寂寞難耐,加上其對于魯能也有感情,同時魯能又愿意給錢,因此張梅便在9月13日晚瞞著丈夫李天來到了湖北和魯能私會。
盡管張梅此時已經懷有身孕7個月,但其還是毫不猶豫的選擇和魯能發生了關系,就在兩人欲生欲死之時,張梅突然翻身而起一步跨坐在魯能身上,可就在張梅想要繼續云雨之際,突然感到天旋地轉隨即便從魯能身上倒下了床。
被嚇壞了的魯能立馬撥打了120,但等急救到場的時候張梅早已沒了呼吸,連同腹中的胎兒一起丟了性命。
得知事情全過程后,李天是痛苦不已,原以為自己一心一席對待妻子,可沒想到到頭來卻只是自己的一廂情愿。如今妻子和腹中胎兒都已走了,李天只得提起訴訟要求酒店和魯能賠償20萬元。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來看,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理當承擔侵權責任。對于這一次意外,魯能存在過錯是肯定的。而為何要酒店賠償呢?原來在酒店登記的時候只登記了魯能一人而未登記張梅,因此最終法院支持了李天的請求,由酒店和魯能共同賠償20萬元。
辛苦追求張梅幾年,終于將其追到手后的李天萬萬沒想到,自己自始至終只是一個備胎。
(《回顧 廣西一懷孕7個月孕婦偷歡猝死,家屬將酒店、情夫告上法庭》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為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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