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總是猝不及防,在生死面前,世間并無大事,能平安健康地生活就是恩賜”人生中會有許多意外發生,有些都難以預料,但可以提前進行預防,盡可能的趨吉避兇。
2017年,北京一男子被7年前買的床砸死,家屬悲痛欲絕,起訴廠家索賠175萬;這樣的請求任何一家生產廠商都覺得不可理喻,表示男子的死亡僅僅只是意外,并不是設計缺陷,雙方爭執不下,對簿公堂,那么法院如何判呢?
事發經過:
2010年,張先生為新房添置家具,衣柜、茶幾、冰箱等家具都已經挑好,唯獨挑選床犯了難,畢竟是睡床,張先生挑得非常認真,左看看、右看看選中了當時最流行的高箱床。
高箱床顧名思義,以“高”出名,它比普通的床要高出20—50公分,由于床體較高,所以也設置了許多箱子,可以用來儲藏物品;張先生買下這張高箱床一共花了6400元。
張先生和妻子對高箱床都非常滿意,日常生活的不常用的衣服和棉被都可以儲存在床體內,節約了很多空間;但也需要經常清掃,防止發潮。
2017年4月17日,張先生想要從床體里面拿一點東西出來,他打開床板,探出頭仔細翻找,然而沒想到,床板突然就壓了下來;150斤的床板在短短一瞬間夾住了脖子,張先生只感覺一陣劇痛襲來,他勉強保持著清醒。
張先生試圖用雙手撐起床板,但是床板太重了,他嘗試了好幾次都沒成功,張先生只能呼救。
此時張先生的妻子正在上班,家里面只有行動不便的老母親,他叫了一聲又一聲,母親雖然聽到他的聲音,但她也年老體衰,也抬不起床板,母親只能向鄰居求助,等鄰居抬起床板,張先生已經昏厥。
鄰居不敢耽擱,連忙撥打的急救電話,經醫生全力搶救,依舊沒能挽回張先生的生命;這樣的意外讓警方也非常疑惑,根據調查,排除了他殺的可能性,張先生的死亡屬于意外事故。
醫院也給出了鑒定結果,張先生死亡原因為窒息,因頸部遭到擠壓,導致呼吸心臟驟停死亡。
好好的一個大活人,說走就走了,張先生的妻子難以接受這個事實,她認為高箱床存在安全隱患,如果不是床板突然壓下來,丈夫也不會出事,張先生的妻子向商家索賠,但商家也表示非常無辜,他們也只是售賣高箱床,如果存在安全隱患,也是生產廠家的問題。
生產廠家也是頭一次遇到這種情況,他們對此表示都是高箱床都是按照標準生產,張先生的情況完全是意外,只是因為年久失修,導致悲劇發生;這種意外難以預料,雙方各執一詞,難以達成一致。
張先生的妻子一紙訴狀將生產廠家告上了法庭,索賠175萬,那么生產廠家是否需要賠償呢?
以案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張先生的妻子和生產廠家在法庭上進行了舉證,各自出具了相關證據,張先生妻子出具了《家具買賣合同》,上面明確寫明:保質期三年,終身維修。
生產廠家也出具了高箱床的生產合格標準以及高箱床的研究調查,雙方的爭議點都在高箱床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但高箱床已經過了三年保質期,高箱床的零部件存在老化也是常理之中,在七年內,張先生也沒有進行過維修,其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一審駁回了張先生妻子的全部訴求。
一審宣判后,張先生的妻子又提出的上訴,在二審中認為生產廠家沒有在高箱床床板設置安全標志。
法院判決:
二審判決張先生承擔50%的責任,家具廠承擔50%的責任,賠償張先生家屬841153元。
律師說法:
一審和二審可以說是天差地別,為什么同一個案子會出現這樣的結果呢?其實一審和二審起訴理由不同,一審張先生妻子認為高箱床存在安全隱患,但因過了保質期,無法判斷張先生的購買的高箱床是否存在隱患,因此駁回上訴。
二審則是以安全標志上訴,日常生活中,我們都會看到各種各樣的安全標準比如:“前方施工”、“禁止下河”等等。
高箱床利用“杠桿”原理,通過彈簧裝置支撐起了150斤的床板,看似安全,但實際使用起來確實有一定的安全隱患,生產廠家并沒有在高箱床三角地帶設置安全警示語。
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又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
生產廠家辯稱所有的彈簧都是按照標準生產,完全符合生產規定,在三年保質期內不會因為彈簧而發生意外。
雖然說高箱床確實符合標準,但是他們確實忽略的這一個小小的警示語,法院認為家具廠沒有預料到高箱床可能產生的威脅,因其過錯造成一人死亡,構成侵權;被侵權張先生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過錯,承擔一半責任。
“安全”是老生常談的話題,但我們總是忽略危險,認為危險離我們太過于遙遠,然而當意外發生時,往往又是那些被忽視的危險;只有懂得預防,才能化險為夷。
《回顧 北京男子被7年前買的床砸死,家屬起訴廠家索賠175萬,判了》本文案例來源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為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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