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一、探尋找“關系運作”的根源
在刑事案件當中,隨處可見涉案的當事人及家屬都希望“找關系”“走捷徑”,期望通過“關系運作”去搞定刑事案件,為此,不惜花重金、找人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對于找專業律師這一塊卻很是漠視。當然,也有對專業律師、專業辯護比較重視的人,一般有兩種情形:一種是一開始就認為“關系運作”是無效的人,而且大多是公檢法內部的人士,因為他們深知刑事案件的運作規律。另外一種是以前找“關系運作”失敗或吃過虧的人,現在開始回頭相信律師的專業辯護了。
現在要談的問題是:遭遇刑事案件,為什么大多數當事人及親友首先選擇的是找關系?而不是找專業律師?在肖律師看來,無非基于以下幾種原因之一或全部:
第一、自古以來,中國都是“人情社會”“關系社會”,人們遇到事情的第一反應是找關系、疏通人脈,這是歷史原因造成的。
第二、不可否認,無論是歷史還是現實生活中,通過媒體報道來看,確實有通過“關系運作”成功的案例。比如發生在20年前的云南孫小果案以及最近落馬的前河南省政法委書記甘榮坤案。在甘榮坤受賄案里,有不法商人一次性行賄1000萬元,在甘榮坤一個電話的干預之下就讓不法分子違規釋放出來。這些對社會上的公眾影響很大,認為找到關系就能擺平一切。
第三、在非刑事案件里,在日常的工作安排、日常交往中,確實存在部分托關系就能搞定的案例。比如在日常工作安排中,在就醫、就學中,確實看到有走后門、走關系優先安排的案例。尤其去醫院就醫過程中,這種通過熟人照顧,優先看病、優先動手術的情形隨處可見,這就使得很多人一遭遇刑事案件,“慣性”思維就是找“關系運作和疏通”。
二、刑事案件里,“關系運作”為什么往往會失敗?
刑事案件中的各種利害關系,決定了“關系運作”不靠譜
首先,刑事案件涉及到對當事人的生殺予奪,是偵控機關代表國家公權對當事人涉嫌犯罪的追訴,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弱勢的當事人與強勢的公權力之間的對立。而這種對立顯然是很難通過金錢運作、關系運作來擺平與消除的。
其次,刑事案件由于涉及到對當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名譽等權益的限制或剝奪,它有著非常嚴格的法律適用條件和嚴密的司法程序。在這些密不透風的適用條件和司法程序的限制之下,金錢運作、關系運作是無從下手、難以滲透的。
具體而言,刑事案件一般會經過三個階段,即公安偵查階段(職務犯罪等案件除外)、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一審、二審)。這三個階段的刑事訴訟流程包括: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拘留、呈請檢察院審查逮捕、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公安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判。
在刑事案件的上述流程中,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看似各自獨立、各司其職,但實際上相互牽制、利害(責任)攸關。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一旦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即意味著檢察院基本認可了公安機關的認定,認為當事人是犯罪行為的實施者,是應受刑事處罰的責任人;同時檢察院一旦批捕,將會使其和公安機關成為利益共同體,“一損俱損,一榮俱榮”,案件雖尚未提起公訴,但檢察院在事實上已經承擔了和公安機關共同證明當事人有罪的責任。若無充分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公安機關、檢察院都不會“打自己的臉”,冒著國家賠償、錯案追究的責任,去為當事人爭取“法外開恩”。
案件被提起公訴到法院階段,至少需要經受公檢法三個部門的考驗。如果司法人員因受賄而作出違法決定,還會面臨紀委監察委的調查危險。因此,試問,在錯案追究和刑事犯罪的雙重壓力下,一個理性的辦案人員會鋌而走險地去違法“幫助”當事人嗎?
另外,我國建立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等責任追究制度,讓領導干部、司法人員干預、插手、過問具體案件的行為暴露在反腐的陽光之下,無處遁形。河南甘榮坤受賄案、原司法部長傅政華受賄案等反腐案例里就存在這種情形。
三、“關系運作”將面臨重新清算和從嚴審判的后果
不可否認,在司法實踐中,個別腐敗分子為了巨額利益(受賄幾千萬、幾個億以上)而鋌而走險,作出一些違法違規的處理,使得關系請托者獲取一時的不法利益。但是,鋌而走險的腐敗分子畢竟是極少數,百分之一、千分之一以上的概率。絕大部分情形下“關系運作”都是失敗的,“請托詐騙”案例比比皆是。據媒體報道:被查處的原廣州市委書記萬慶良,因找關系運作被騙5000萬;據媒體報道,深圳“20億村官”之子欲花錢撈父結果被騙2700萬......
另外,通過不法運作獲取的違法利益,隨時都有“東窗事發”的危險,隨時都有可能重新清算、從嚴審判。云南孫小果案的最終結局不就是這樣嗎?那些被查處的腐敗分子也是如此。還沒有被查處的,也處于戰戰兢兢、惶惶不可終日的恐慌狀態。
四、刑事辯護不可投機取巧,需要下“笨功夫”
刑事案件的運作規律表明:刑事辯護不可走“關系運作”的“捷徑”,所謂的“捷徑”反而是付出的代價最大、效率最低,自作聰明反被聰明所誤,這樣的案例不勝枚舉。這也就能解釋前面所提到的,為什么公檢法內部人士,當他們的親屬遭遇刑事案件,他們為什么不去找“關系運作”的根本原因,因為他們深知刑事案件的運作規律。
找關系沒用?哪找什么有用?刑事案件毫無捷徑可走,唯一可走的是法律正門,當事人只能“笨拙”地通過律師的專業辯護才最有可能達到目的,在所有的因素當中,看似“笨拙”的、外觀并不強大的專業因素往往是當事人可以依賴的最硬的實力、最深的背景。
因為法律正門才是最可靠、最有力的通行證!據法力爭、據理力爭,只有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再輔以媒體監督,才能心悅誠服或“依法被迫”地讓辦案機關通達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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