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融資租賃公司與乙地產開發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乙公司將某在建工程17樓資產,以融資性租賃為目的,以1000萬元出售給甲公司,又將該資產回租使用,并支付租金;租期2年,租金季付,每季160萬元。
簽約后,甲公司支付1000萬元購房款。
但乙公司在僅支付首季租金后,即未再支付任何租金,且該工程不久陷入爛尾。
甲公司無奈,以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為案由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租金。
案件爭議
案涉法律關系是融資租賃合同關系還是借款合同關系?
法院判決
一審: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二審:借款合同關系。
最高院:借款合同關系。
律師評議
案涉合同從形式上符合售后回租的法律特征,即承租人為了實現融資的目的,將其自有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該物使用,并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但不論是回租還是直租,都應當具備融資和融物雙重屬性,缺一不可。
對于融資租賃合同,法院都會重點審查出租人是否取得租賃物所有權。
若租賃物所有權未從出賣人處轉移至出租人,應認定該類融資租賃合同沒有融物功能。
本案,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某在建工程17樓資產,在建工程尚不具備法律上的所有權,簽約時乙公司不可能將該資產所有權轉移給甲公司。
所以本案僅有融資,沒有融物,系以融租之名、行借貸之實,依據《融資租賃解釋》第1條,本案只能以借款合同糾紛進行審理。
我們知道,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所有權具有擔保租金債權履行的功能,本案如今從融資租賃糾紛變成了民間借貸糾紛,沒有租賃物所有權作為擔保,相當于1000萬借款在裸奔,其法律風險可想而知。
另外,一旦被認定為民間借貸,其借貸利息也將受到司法保護上限(最高為LPR的四倍)約束,對甲公司來說更是雪上加霜。
還是老話,小心駛得萬年船。
思緒飛揚
假設,乙公司在履約過程中順利取得房產所有權,并將其轉讓給了甲公司,那本案將如何定性?
作者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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