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甲公司根據乙公司的選擇,采購一臺生產設備并出租給其使用,租期5年,月租金100萬。簽約后,甲公司采購并交付使用。
不久,法院受理了對乙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甲公司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并取回租賃設備。
乙公司答辯稱:甲公司可就該租賃設備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進行優先受償,但并不享有取回權。
爭議焦點
甲公司能否對該租賃設備行使取回權?
觀點之爭
:《民法典》第745條規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所以在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有權行使取回權。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已將融資租賃納入非典型性擔保體系,出租人所享有的是擔保物權,故而在破產程序中,出租人也只能行使被除權。
律師評議
在破產程序中,取回權的權源是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利;而別除權的權源是擔保物權。
在《民法典》出臺后,強化了融資租賃交易的擔保功能,并刪除了原《合同法》關于“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的規定,因而在承租人破產程序中,融資租賃出租人享有的是取回權還是別除權?在理論和實務界產生較大爭議。
但不論如何,各方均無法回避《民法典》第745條所作的明確規定,即“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出租人在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存續期間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這一基本立場是無法改變和突破的。《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雖強化了租賃物所有權對其租金債權的擔保功能,但并未否認其所有權屬性。
綜上,根據《破產法》相關規定,甲公司享有取回權,在租賃物仍然存在的情況下,自然有權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并取回租賃物。
思緒飄揚
租賃物遭毀損、滅失,甲公司當如何行權?
租賃物遭無權處分,甲公司當如何行權?
租賃物未經登記,是否對甲公司行權產生影響?
乙公司后進入重整程序,是否對甲公司行權產生影響?
作者申明
本文的分析結論及建議是基于已生效的法律法規、審判紀要、實務案例及本人實務經驗,僅供交流學習,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及承諾; 如需轉載或有其他問題,請聯系作者本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