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凈身出戶”,對于這個詞大家應該經常聽過,為了表示忠誠,一些夫妻在婚內會簽訂“凈身出戶”的財產協議,例如某方如果婚內出軌則凈身出戶等條款,而夫妻在鬧離婚時,便會搬出這個協議,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訂立的協議真的有效嗎?
夫妻共同財產劃分是夫妻離婚時的一道重要程序,通常是按照法律,以平等、公平的方式劃分共同財產,而“凈身出戶”顯然與此相反,雙方在離婚劃分財產時一方不能帶走任何的夫妻共同財產。這種私下簽訂的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從司法案例中類似的案例,可以看出其背后的法律意義。
案例舉例:
夫妻雙方踏進婚姻殿堂,都是懷揣著對婚姻的美好愿景的,但婚后的生活卻并不一定令人滿意,生活習慣和性格上會不斷產生摩擦,也會出現感情問題。
劉某(男)和李某(女)是一對結婚數年的夫妻,原本甜蜜的感情也在生活中逐漸消磨掉,劉某更是發現了李某婚內出軌的行為,劉某當即想要離婚,但李某為了挽留婚姻,與劉某簽訂了“凈身出戶”的財產協議,承諾自己如果再不忠于家庭感情,不僅要凈身出戶,而且自愿承擔10萬元的債務。
因為李某的承諾,劉某沒有與李某離婚,給了對方一個機會,但兩人的感情卻無法修復如初,更是時常發生矛盾,感情也隨之破裂。最終女方不再愿意維系這段婚姻,主動向法院提出了離婚訴訟,但她卻并不打算按照自己簽訂的協議來分割財產,而是提出共同分割共同財產。
對于李某“出爾反爾”的行為,劉某很是憤怒,拿出了這份協議,以及女方婚內出軌的證據,經過法院核實情況,也證實女方確實存在長達5年的出軌行為。但女方雖然對男方進行了道歉,可依舊不愿意承擔賠償責任,要求平等分割共同財產。
那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凈身出戶”財產協議,是否有效呢?
法律分析:
在司法中,“凈身出戶”的案例很多,對于這種性質的協議是否有效,也需要根據具體的內容來確定。
在《民法典》的規定中,對于夫妻之間相互忠實,有明顯的條款,處于婚姻關系續存期的夫妻雙方具有忠誠于婚姻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實施起來,還是需要靠個人道德的約束,在婚姻關系續存期是無法通過法律強制措施來進行的,因此違反該義務的法律后果通常也是在婚姻關系續存期結束時再進行落實。
夫妻雙方在婚內如果達成一致的財產意見,是可以簽訂協議來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的,約定財產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和部分共同所有,不過這也必須符合合同訂立的合法要求,才能成為有效合同。
因為婚內出軌所簽訂的凈身出戶協議也屬于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忠誠協議是以合同的形式,夫妻雙方本著誠信原則而自愿簽訂和履行的一種協議,法律并不禁止忠誠協議,但也對忠誠協議有著一定的約束,因此并非所有忠誠協議都有效,也需要滿足一定要求,注意一些事項。
第一便是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是基礎;第二是該協議必須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被脅迫、要挾等情況;第三是約定的分割財產范圍內容,它是不能超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的,有著限度;第四是采用白紙黑字的書面形式,并在協議簽訂時簽署雙方名字;第五合同中最好不要出現一些條件性的話語,比如不要xx等;第六也是忠誠協議最重要的一點,該財產分割是決不能以離婚或者結婚為條件的,因為這涉及到一方的“婚姻自由”權,很容易被判定為無效協議。
雖然忠誠協議帶有合同性質,但并不能完全適用于合同法,當合同法與民法典的一些條款意義所相對時,是要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條款為準,因為忠誠協議的本質也是圍繞著家庭婚姻,并非只是利益,以“物”為中心違背了我國婚姻中以“人”為本的真正意義。
而回歸到這個案例本身來,法院基于事實,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依法判處兩人離婚。而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院最終支持了劉某主張按照該協議約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
這也是認定該協議書為忠誠協議,在女方李某沒有履行夫妻互相忠實義務,這樣的協議不屬于無效協議,但該協議基于誠信原則,其實施也需要靠當事人自愿履行才行,法律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因此在李某違背誠信不履行時,該協議無法作為劃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但因為女方出軌,屬于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補償情形中的“其他重大過錯行為”,劉某可以依法主張對方對自己進行離婚損害補償,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作為過錯方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故法律酌情處理,最終判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歸劉某所有,而過錯方李某還需要對劉某作出2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雖然法律沒有規定道德層面的婚內出軌是違法行為,但如今法律不斷完善,也是在保護婚內無過錯方的權益,《民法典》的設立意義并非制造婚姻矛盾,而是為了解決婚姻產生的糾紛矛盾,構建更友善融洽的家庭婚姻關系。
(《普法:一方婚內出軌,婚內簽訂的“凈身出戶”財產協議是否有效?》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為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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