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6日,A公司接受貨主甲公司委托,負責4盤高壓電纜從日照至廣州的全程運輸事宜。
A公司受托后,另委托B公司進行運輸,并簽訂《貨運代理協議》,約定“A公司長期委托B公司,通過B公司向船東托運自己的貨物或代他人托運貨物,原則上A公司應當在向B公司支付每筆貨物的代理運費后,方可領取相應提單。”
隨后B公司又委托了各相關方進行運輸:由C公司承運起運港段陸路運輸,由D船東承運海運(運單載明:運輸條款CY-CY,裝貨港為日照,卸貨港為南沙,托運人為B公司,收貨人為E公司),由E公司承運目的港段陸路運輸。
在運輸過程中,4盤電纜相繼在起運港(發生貨損2盤)及目的港(發生貨損2盤)發生貨損。
于是甲公司訴至某法院,要求A公司及B公司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后判令:A公司賠償貨損人民幣78萬元。
A公司全額賠付后,以多式聯運合同糾紛為請求權基礎,另訴至法院,請求判令B公司賠償A公司因貨損而導致的78萬元損失;并請求判令C、E公司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B公司辯稱:本案為貨運代理合同糾紛,B公司為A公司的貨運代理人,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涉案貨損分別發生在C、E公司承運期間,應當由C、E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C、E公司則辯稱:自己并非案涉合同的相對人,并非適格的被告,無須向A公司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爭議焦點
1. A、B公司之間是多式聯運合同關系還是貨運代理合同關系?
2. B、C、E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若應承擔,應如何承擔?
法院判決
1. 判令B公司向A公司賠償78萬元損失;
2. 駁回A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評議
1. 合同定性
本案系貨損類糾紛,該類糾紛在各種運輸中都常發生,其訴訟請求一般為:主張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受損或滅失,并請求判令承運人承擔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查此類案件,重中之重,首先審查原告的請求權基礎。
A公司提請的案涉請求權基礎為多式聯運合同糾紛,而B公司抗辯稱為本案系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且自身無過錯(潛臺詞是:A公司很難證明自己有過錯所以不擔責),C、E公司則抗辯自身并非適格被告(潛臺詞是:本案是多式聯運合同糾紛,自己跟A公司沒有合同關系)。
也就是說:
(1)假設本案系貨運代理合同糾紛:若A公司無法舉證證明B公司有過錯(實務中A公司的舉證難度很大),則B公司對A公司免責;而C、E公司則分別與A公司建立了運輸合同關系,應對A公司分別承擔相應區段的違約責任。
(2)假設本案系多式聯運合同糾紛:A公司無須證明B公司有過錯,B公司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應對全程運輸負責,應對貨損應承擔違約責任;而C、E公司作為相應區段的承運人,則與A公司沒有合同關系,故而對A公司免責。
因此,厘清本案的請求權基礎至關重要。
一般來說,對于合同關系的定性,法院不僅要看合同的約定情況,還要看合同的履行情況。
本案A、B公司簽訂了的《貨運代理協議》,的確約定了“A公司長期委托B公司,通過B公司向船東托運自己的貨物或代他人托運貨物,原則上A公司應當在向B公司支付每筆貨物的代理運費后,方可領取相應提單”。不論是從合同名稱還是合同內容,A、B之間看起來都成立貨運代理合同關系。
但從實際履行情況來看,B公司負責全程貨物運輸(海陸聯運)、收取全程費用,以自己名義,分別委托D船東負責沿海水路運輸、委托C、E公司負責陸路運輸。從合同實際履行情況來看,A、B之間的合同關系又符合多式聯運合同的法律特征。
當合同約定情況與實際履行情況發生沖突時,合同應如何定性?
成功律師告訴您:應以實際履行情況為準。
故而本案系多式聯運合同法律關系。依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條,B公司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應對全程運輸負責,發生貨損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多式聯運合同糾紛無法突破合同相對性,A公司請求C、E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則明顯缺乏法律依據。
2. 思緒飄揚
不同的請求權基礎,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相應的,法院審查的重點和被告抗辯的理由都會發生重大改變。
朋友們,假設A公司的請求權基礎改為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糾紛,其能否要求C、E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呢?
這個答案,值得我們深度思考。
作者申明
姚成功,涉外專職律師,福法特邀調解員,深港兩地工作,曾為國內外百余家供應鏈與物流企業、行業協會提供法律服務;曾代理民商事訴訟、仲裁案件百余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與社會效果;曾參與最高法院、深圳中院《供應鏈金融法律適用問題研究》課題。
本文的分析結論及建議是基于已生效的法律法規、審判紀要、實務案例及本人實務經驗,僅供交流學習,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及承諾。如需轉載或有其他問題,請聯系作者本人(188 9872 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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