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上海灘大佬”戴志康迎來法院一審宣判:獲刑19年。
2011年11月至2019年8月,戴志康旗下的“證大系”企業累計向35萬余名出借人銷售理財產品共計596.66億余元,至案發造成2.65萬余名出借人未兌付本金共計75.21億余元,所募資金主要被用于放貸、兌付出借人資金、支付運營費用等。
2022年12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單位上海證大文化創意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文創公司)、被告人戴志康等7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一案,對證大文創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1億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對戴志康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2550萬元;對戴衛新、郁耀、張艷華、陸衛豐、顧文俊、徐生寬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七年六個月不等刑罰,并處1000萬元至150萬元不等罰金。
經審理查明:2006年7月,被告人戴志康注冊成立被告單位證大文創公司。為實施非法集資活動,戴志康于2011年至2014年先后成立上海證大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投資咨詢公司)、上海證大大拇指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大拇指公司)、上海證大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上海證大愛特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愛特公司)等“證大系”企業,并以證大文創公司為頂層管理。
2011年11月至2019年8月,經戴志康決定和授意,在未經有關機關批準的情況下,證大投資咨詢公司對外招攬借款人簽訂主要期限為12-36個月不等的借款合同,在扣除相關服務費用后放貸給借款人,再將放貸債權按照借款合同金額拆分包裝成期限1-36個月、年化收益5%-15%不等的債權轉讓型理財產品,通過對外宣傳保本付息等,由證大大拇指公司線下或者證大愛特公司“撈財寶”平臺線上發售,從而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
2016年4月起,為應對“證大系”企業債權逾期還款率攀升造成的無足量資金放貸、無法生成足量債權、無法包裝足量理財產品、無法募集足量資金的惡性循環,戴志康經由戴衛新匯報后,決定采用虛假發售逾期債權產品、虛假湊標等手段繼續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
經審計,2011年11月至2019年8月,“證大系”企業累計向35萬余名出借人銷售理財產品共計596.66億余元,至案發造成2.65萬余名出借人未兌付本金共計75.21億余元。其中,2011年11月至2016年4月14日,“證大系”企業非法募集資金179.60億余元,未兌付本金1.54億余元;2016年4月15日至案發,非法募集資金417.06億余元,未兌付本金73.66億余元。前述所募資金主要被用于放貸、兌付出借人資金、支付運營費用等。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單位證大文創公司及被告人戴志康等7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證大文創公司及戴志康等7名被告人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對證大文創公司以及各名被告人應予數罪并罰。證大文創公司、戴志康等人的非法集資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秩序,給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結合本案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二、法律依據、量刑標準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1改22年3月)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修11).
(22年3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3年下:向150人吸收100萬以上,直接損失50萬元,特情吸收50萬或損失25萬;3-10年:向500人吸收500萬以上,直接損失250萬元,特情吸收250萬或損失150萬),10年以上有期:向5000人吸收5000萬以上,直接損失2500萬元,特情吸收2500萬或損失1500萬)(罰金:3年以下,處5萬-100萬罰金,3-10年,處10萬-500萬罰金,10年以上,處50萬以上罰金)(100萬,500萬,5000萬)(吸收金額:100萬,500萬,5000萬,人數:150人、500人、5000人,損失金額:50萬、250萬、2500萬)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修11)
(22年3月:集資詐騙:“數額較大”10萬,處3-7年,并處罰金;“數額巨大”;100萬元,處7年以上有期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嚴重情節”50萬以上:(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罰金:3-7年,處10萬-500萬罰金,7年以上或無期,處50萬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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