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A汽車公司和B供應鏈公司簽訂《委托代理進口協議》,約定由A公司委托B公司墊資代理進口汽車;相關稅費由B公司墊付、由A公司承擔;同時,AB公司又簽訂了多份《汽車銷售合同》、《汽車寄售協議》。合作期間,B公司合計支出稅費800萬元。
法律問題
案涉法律關系性質是什么?
稅費應由誰承擔?
觀點之爭
律師評議
采丙說。
本案多份《委托代理進口協議》、《汽車銷售合同》、《汽車寄售協議》交替并均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恪守履行。
不應輕易以當事人之間只能成立一種有名合同關系為由,否定整體的交易安排、否定其在有效合同中關于交易費用承擔的明確約定。
案涉《委托代理進口協議》明確約定“稅費由B公司墊付后、由A公司負擔”,因此,不論雙方之間構成何種法律關系,A公司均為車輛進口所有成本的最終承擔者。
若有證據證明A公司在后續款項中 重復支付 了案涉稅 費款項,則應予以扣除。
案例來源:(2019)魯02民初731號、(2020)魯民終2876號、(2022)最高法民再184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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