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階段,走私毒品罪,中院一審,當事人訴求無罪···這一切要素堆積的走私毒品案件,經過堅持與努力,收獲了公訴機關的「撤回起訴」,后檢方將案件退回海關緝私局,最終獲得了撤銷案件的中國式無罪結果。
文 | 朋禮松 律師
該案《起訴書》指控稱,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王迅先后三次在境外W網站購買含有賽洛西賓、賽洛新成分的毒品(俗稱“蘑菇”)并郵寄入境,其中第一次購買75克蘑菇,第二次購買270克蘑菇,第三次購買120克蘑菇,三次均是通過比特幣支付相應的毒資(含運費)。上述所購物品均通過郵政快遞郵寄至國內,后王迅在2021年2月19日簽收郵件時被當場抓獲。經鑒定,查獲的墨西哥裸蓋菇檢出賽洛西賓、賽洛新成分。
該案歷經偵查階段(取保候審),審查起訴階段和一次庭審,中間公訴機關補充偵查一次,最終公訴機關主動撤回起訴,后檢方直接將案件退回海關緝私局,并由其作出撤案處理,為本案畫上圓滿句號。
正式介入案件后,經過第一輪的詳細閱卷,我也跟王迅傳遞了我的初步判斷:應該進行無罪辯護!接下來我要做的,便是在案卷中找到所有能夠通達無罪的突破口,或是在案卷外創造可以爭取無罪的條件。
從我的辯護經驗上來看,毒品犯罪案件的辯護,程序性細節是不容忽視的,特別是由此衍生的“涉案毒品”的同一性問題。說巧不巧,這一點也成了辯護人錨定的突破口之一。
辯護人閱卷后梳理了案件來源、刑事立案、查扣物品、提取送檢等各個時間節點,并繪制了相應的時間線,進而發掘出了“涉案毒品”在查獲、扣押、流轉、保管等程序上的嚴重問題。
通過核對程序細節及繪制的時間線可以發現:
1、對相關郵政快件的查扣,對郵件內容物的提取等均沒有扣押、提取筆錄及清單,也沒有對取證過程進行現場的同步錄音錄像; 2、對郵件內容物中部分物品提取后的送檢程序,也未有任何封裝、流轉、保管等程序材料予以記錄; 3、移送刑事立案前,期間內對查獲的郵件及相關物品,未見相應的暫扣手續、審批手續、保管等材料; 4、在海關緝私局對涉案郵件進行物證提取、取樣、稱量之時,涉案物品未見減少,顯然不符合常理,足見案涉物品存在被污染的可能,同一性存疑; 5、“涉案毒品”扣押決定書的時間明顯晚于“涉案毒品”的提取時間,更加晚于郵件的查獲時間,扣押程序不僅嚴重滯后,且發生在本案刑事立案之前,存在明顯程序違法; ···
可以說,前述程序上的諸多問題,直接撼動了本案現有證據所能證明的基礎事實,但在案證據存在的問題卻遠不止這些。想要實現無罪辯護,從現有證據出發去動搖或推翻公訴機關指控的證據體系,雖然難度極大,但也并非鐵板一塊,毫無機會。
除去研究閱卷中的事實及證據工作外,辯護人還根據王迅對事實的陳述,積極搜尋對其有利的證據,其中就包括其身體患病的就醫記錄、診斷證明材料、購物W網站網頁內容的提取與固定、國家禁毒委宣傳圖冊等。
在閱卷工作后,基于跟當事人多次核實案件的事實細節,迅速在案件開庭前向承辦法官遞交了一份調取證據的申請(主要用于佐證不存在走私毒品的主觀故意),并就在案“涉案毒品”種類認定所作的檢驗鑒定提出嚴重質疑,同樣還向承辦法官提交了一份要求重新進行種類檢驗鑒定的申請。
事后來看,雖然上述兩份申請均未被承辦法官準許同意,但其背后傳遞著辯護人對本案核心定罪證據之一的否定態度,這一態度也一以貫之地延續到開庭辯護以及庭后的辯護補充工作中。
案件如期開庭,庭審中辯護人對在案的書證,證人證言,檢測報告,毒品提取、取樣、稱量筆錄,毒品鑒定意見、網站截圖等電子數據等,發表了詳細質證意見,在法庭辯論階段則圍繞偵查程序、證據采納、涉案物品的客觀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等四個方面展開無罪辯護。
案件開庭后,辯護人還隨即展開了新一輪的辯護補充工作,以期這些工作能夠為庭審中的無罪辯護創造一些新的突破口。而這部分工作,主要是采取行政手段,力圖能為自己的辯護觀點創造一些有利條件:
其一,是向公安部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要求其公開“迷幻蘑菇” 中主要成分(即賽洛西賓和賽洛新)的含量認定標準,以及針對其所謂的濫用危害,還申請公開其具備危害作用時所對應成分的含量標準等。 其二,是針對鑒定機構的資質認定不符合規范的問題,通過省政務網站,對該鑒定機構進行的行政投訴,并要求該機構的主管部門對其展開調查。
上述一系列“動作”,雖然沒有石沉大海,均得到相應的回復,但反饋回來的結果,卻并未給我的辯護提供上火力支援。令人稍有意外的是,投訴反饋的部分信息,卻為我否定鑒定機構不具備資質認定能力的辯護觀點,提供了另一條論據。
在案件開庭后,承辦法官也曾跟我溝通,當事人王迅愿不愿意接受認罪認罰,如果其能認罪認罰,法院可以在量刑上考慮緩刑的適用。我愿意相信,承辦法官此舉或有試探之意。當然,出于辯護律師的職責,我也需向當事人傳達法官的這層意思。有幸的是,王迅支持我的無罪辯護,也仍然堅持認為本案不應認定為犯罪,其不愿以緩刑來妥協。我便如實跟法官反饋了他的態度,也再次向其陳述本案應做無罪處理的堅定意見。
后來,我收到法院系統推送的短信,打開后發現是該案的《延期審理告知書》,我清楚這是檢方需要補充偵查,提出了延期審理的建議。因為我堅信這個案子,無罪處理是傾斜于我們一側的,所以在這期間,我一直糾結著要不要向檢方遞交要求撤訴的申請,畢竟我內心多少還是期望法院能作出無罪判決。
但是,基于司法現狀客觀實際的考量,法院判決無罪的情形罕有,為了避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也為了釋放一些給法官的壓力,我還是向檢方遞交了一份申請撤訴的法律意見。就在補充偵查的期限行將用完的時候,我又收到了法院系統推送的一條短信,打開鏈接后發現是一份《刑事裁定書》,法院準許檢方撤訴,我欣然了。
在最后有一點不得不說,該案撤回起訴,檢方給的理由是“法律、司法解釋等發生變化為由”。但愚鈍如我,至今還沒有找到是哪條哪款法律規定發生了變化。我想,這個答案估計也不會有人能給我了。
回顧這個案子,從2022年3月中旬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介入辯護,至2022年9月底檢方撤訴,再至11月底海關緝私局撤銷案件,我歷經的時間雖并不算長,但這起案件是自2021年2月底案發,差不多耗時近兩年才結束。特別是在審判階段,中間還歷經了6·26國際禁毒日,當時多少讓我平添了一絲緊張,所幸結果是欣慰的。
作為辯護人,在此我還是需要特別感謝當事人王迅,他為自己的案件,為了我們共同的辯護目標,一直在多方搜尋、檢索、研究各種材料,有力配合著我的辯護工作;同時,也要感謝他在各方物色比較的十多位律師中,第一次見面便選擇我作為他的辯護「同伙」。
當然,該案曾經偵查、公訴、審判機關中的經辦人員們,特別是該案的承辦法官,也是應該感謝的體制內健康力量,力求該案能以中國式無罪的方式宣告結束。
該案辦理中還有一個小插曲,當事人王迅曾準備了一本艾倫·德肖維茨的《一辯到底》,準備送給承辦法官,但卻在法院外被我攔下了。我當時給出的理由是,這本書送法官多少是不合適的。細想,作為刑事律師的我而言,才更適合一辯到底吧。
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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