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公告,于2023年1月8日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從“乙類甲管”調整為“乙類乙管”。
雖然僅僅是一字之差,但對廣大企業主發放員工工資卻有著翻天覆地的變化,大方今天就來給各位說一說其中的區別。
首先,我們國家的傳染病包括甲乙丙三等,其中甲類僅有霍亂和鼠疫,乙類則包括艾滋病、甲流、新冠等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令,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也就是說,新冠病毒雖然是乙類傳染病,但在我國長期以來是按照甲類傳染病進行管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因此,在甲類管控的情況下,員工感染新冠,在隔離治療期間,公司應當正常支付其勞動報酬。
而根據目前調整后的政策,新冠病毒將在2023年1月8日后,恢復其乙類的“管控待遇”。這就意味著,2023年1月8日起,對新型冠狀肺炎患者,在隔離治療期間,單位無需支付正常勞動報酬,可以按照病假工資予以發放。
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此,大方提示,在2023年1月8日后,若員工因新冠而隔離,企業發放的工資標準也可以依法進行調整,同時祝福廣大企業早日走出新冠陰霾,盡快復工復產,摩方將始終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