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行為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預防煙花爆竹安全事故,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儲存煙花爆竹、將房屋或建筑物租借給他人從事非法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
三、凡非法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必須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一經發現,一律依法從嚴處罰;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一律沒收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產品及違法所得。
四、廣大人民群眾要增強安全意識、法制意識,可以通過電話或直接到公安機關、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舉報涉及非法經營、運輸、儲存、郵寄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活動或線索,相關部門將對舉報人嚴格保密;對包庇、縱容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使用暴力、威脅等方式,抗拒執法檢查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依法從嚴懲處。
五、非法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法律依據。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成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舉報電話:2135209
衡水市桃城區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來源:桃城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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