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
衡水市人大常委會
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
(2019年10月31日衡水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經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為了消除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環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禁止在下列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桃城區、冀州區、高新區及濱湖新區所轄區域;
(二)棗強縣、武邑縣、深州市、武強縣、饒陽縣、安平縣、故城縣、景縣、阜城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
(三)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
二、重污染天氣期間,全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并提示單位和個人在此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重大節日和重要慶祝、慶典活動確需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
四、未經許可,不得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銷售煙花爆竹制品。
五、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六、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做好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決定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均有權進行勸阻、制止、舉報。
八、違反本決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九、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十一、違反本決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二、在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等節日,以及婚喪嫁娶期間,應當嚴格執行本決定,倡導以環保的形式傳承民俗文化。
十三、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依法幫助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和困難。
十四、支持和鼓勵企業研發替代傳統煙花爆竹的環保產品。
十五、本決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制成的,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和禮花彈等制品。
十六、本決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十七、本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華微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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