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時間全國優秀公訴人田瑩公開為其孩子父親顧春義律師喊冤,引起了法律圈(特別是刑事圈)的一大批關注。喊冤者的身份、喊冤者的經歷、被喊冤的當事人···這些標簽不得不引發一個刑事律師,對現階段刑事司法現狀的一些思考。
文 | 朋禮松 律師
“我叫田瑩,1997年7月入職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檢察院,2008年11月被評為遼寧省十佳公訴人,2010年10月獲第四屆全國優秀公訴人稱號。”
這是田檢察官在為其孩子父親公開喊冤的文章中,映入眼簾的介紹。這番個人介紹,著實給人一種「高高在上」的感覺。不可否認,在她所站位的體制內,她的這個「成績」是少見的。
雖然有人暗諷,田檢察官所取得的這些成績,不過是她更聽話而已,畢竟聽話的不一定那么懂業務,懂業務的不一定那么聽話。但至少田在其位時,是被其公家組織奉為優秀的。至于這個優秀,是靠吹的,是靠舔的,還是真才實學,那不是本文所關心的。
「當」法律人選擇不相信法律···
她確實是一個站在高位的司法人員,且掌握著一般普通人不會有的權力、背景、資源···甚至她還是一方市檢察院的部門負責人,明顯是一個成熟的法律人。面對自家親屬遭遇刑事案件,她有能力,有資源去選擇行業內,她認為優秀且專業的律師。而除此之外,她還額外選擇了風險最大,對自己體制內的事業和前途沒有任何好處的一條路:公開喊冤。
可以說,這是選擇了在曾經篤定的法律信仰之外的一條抗爭之路。在田檢察官看來,這意味著她心目中的那個法律信仰,已不足以對抗冤案的產生。這兩相對比,足以瞧見刑事司法仍帶著可悲的色彩。
刑事司法的底線,有時候連基本的準確適用法律都難以維系,也不怪法律人選擇不相信法律。
「自欺」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偽概念···
田檢察官選擇公開喊冤,并向她職業對立面的律師們「請教」,人們就又開始說道起法律職業共同體來。
這些年,大家一直在說法律職業共同體,我內心里多少是很反感的。為什么?因為它從來都是一個偽概念,更多的時候,也不過是律師群體的自欺罷了。
在司法實踐中,多數的檢察官不喜歡律師的挑刺,少數的法官會真正站在中立的立場上,正視辯護人所提的意見,甚至在認罪認罰機制鋪開后,檢法兩家互相不對付的情景也是常見···
所以,在所謂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中,律師群體大多數時候是被「瞧不上」的。田檢察官這番向律師群體請教,是不是又可以引申出——她對于她所在的檢察官群體(包括她的領導上級、檢察同行、老師前輩們)以及法官群體的不信任。
我們刑事律師,也經常會有無奈的調侃——你跟他說法律,他跟你說政策;你跟他說政策,他跟你說領導說了算;你跟他說法律職業共同體,他跟你說,「你態度端正一點,不要強攀關系」。
「少言」因果循環報應論···
在田檢察官喊冤這件事上,被延伸討論較多的,還有田作為“槍形鑰匙扣”案公訴人這件事,引來諸多的批評與責難之聲。
很多人說,善惡終有報,彼時做不到客觀公正,做不到對法律的堅守,現在終于輪到自家遭冤,這也算是遭了報應。這種因果循環報應論,確實能給人一種情感上的沖擊,看起來「很爽」。但是···
我們真的希望這種因果循環報應論,真切存在并發生作用嗎?
看著「害」我們的人遭殃,確實會有爽感。但存在于刑事司法中的因果循環報應,只會在制造冤錯案件和個案不公正的路上越走越遠。田檢察官們當初沒有堅守的東西,會在這種世俗滿足的報應爽感下,被后來的司法人員一樣不再堅守;田檢察官們當初丟掉的一些東西,也大概率會在下一個案件中不被拾起。而在這一番失守操作中遭殃的人,除了我們這些普通民眾,自然也逃不過這些田檢察官們。
所以,當這種「報應不爽」成為現實,人們是看著高興了,可真的還能開心得起來嗎?殊不知,那背后依然昭示著,我們的司法機制仍沒有擺脫人治思維、領導意志、機械執法、慣性司法等毛病,而這些還在時不時繼續制造著下一撥的冤錯案件。
「正視」機械執法的傷害···
面對公眾對她辦理“槍形鑰匙扣”案提出的批評和質疑,田檢察官也公開回應,表示自己“一并概括接受并愿意做最誠懇地自我反思。槍口比動能的認定標準在實踐中飽受爭議,我在辦理這個案件時至少存在機械執法的問題。”
機械執法,是這個回應中讓我感觸最深的一個 字眼。機械執法的傷害到底有多大,可能沒辦法評判出一個準確量級,但它卻實實在在地影響著如今的司法實踐,有罪與否、量刑高低都在被它傷害著。
田檢察官 的家屬 可能確實在個案中 遭受了冤屈,目前案件未決,我也希望一切都能回到正軌,讓事實、證據、法律真正說了算。 但 她 也 需要面對過 去,面對她曾經所指控的所有當事人,面對那些曾經喊出或沒有被正視過的冤屈···
我可能多少略帶一絲理性,但也沒必要假裝清高——該面對質疑的,是田檢察官自己,是她所經辦過的案件,是她經手的一個個當事人···而唯獨不應該是她公開喊冤這件事。因為公開喊冤的背后,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救濟。
這個現象,或許要讓更多法律人明白:他們辦的不僅僅是別人的案子,也是別人的人生,更是他們自己的人生。 對律師群體的你我而言,這個道理也同樣適用。
@刑辯之道
轉載請聯系作者授權并標明作者和出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