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學友
夫妻共同擁有兩套房產,因為丈夫成為被執行人,其中一套房產被法院拍賣,妻子能要回一半的拍賣款嗎?
答案是:可以要回一半拍賣款。
我給大家講的這個法律故事,會讓有相同遭遇的人,找到實現自己合法權益的方式和渠道。
夫妻共同房產被法院查封拍賣
章某和寧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了1號和2號兩套房產,1號房產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登記在妻子章某名下;2號房產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登記在丈夫寧某名下。
因為一起民事官司,寧某被判連帶償還陳某剩余欠款3768萬元及滯納金30.5萬元。
后因寧某無法清償這些債務,債權人陳某申請強制執行,寧某和章某的1號、2號兩套房產被法院查封。
1號房產于2015年2月被法院查封。
2018年11月1日,2號房產被法院以4684134.3元的價格拍賣,并通知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拍賣款也已全部支付給執行申請人陳某。
2019年7月1日,章某與寧某協議離婚并當日辦理了《離婚證》,《離婚協議》約定1號房屋歸章某所有。
2019年3月5日,章某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異議被法院駁回后,章某提起了執行異議之訴,其中,請求對2號房產拍賣款分得一半歸自己。
一審駁回章某對拍賣款的訴求
一審法院審理認定以下事實并作出相關判項——
對于寧某的這筆債務,陳某沒有提交證明系寧某與章某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據,故不能認定該筆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
對于1號房產,章某沒有證據證明是其個人財產,陳某提交的證據則能證明系夫妻共同財產,故1號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
章某依法享有1號房產一半的份額,1號房產評估拍賣后,應當保留章某享有的一半拍賣款;
章某2019年3月5日對2號房產主張權利時,2號房產已執行終結,且已由第三人受讓并取得房產證。章某沒有在執行終結之前主張權利,因此不能對已支付給陳某的拍賣款主張權利,章某對2號房產拍賣款可以不當得利另行起訴。
二審判決章某有權分得一半拍賣款
章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部分判項作出糾正。
寧某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屬于寧某個人債務,不屬于案外人章某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故原審法院對寧某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審理,不妥,二審法院對此依法予以糾正;
1號房產登記在章某名下,且該房產系在章某與寧某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依法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審法院判令執行1號房產并保留該房產一半變價款份額歸章某所有,并無不當。
2號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原審法院執行2號房產時,應當保留章某的一半份額。雖然,章某沒有在執行程序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異議,但是,她的實體權利并沒有喪失,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財產的相應份額。因此,2號房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應當保留章某的一半份額,原審法院將2號房產拍賣款全部支付給陳某,屬于執行錯誤。
陳某申請執行1號、2號房產是基于同一個執行依據,該案執行程序并未終結。1號房產尚未執行。因此,在執行1號房產時,拍賣款的一半應歸屬章某所有,執行屬于寧某的另一半執行款時,應扣除2號房產拍賣款4684134.3元的一半2342067.15元。
原審法院判令章某另行提起不當得利之訴,并駁回章某此部分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不妥,并依法予以糾正。
至此,章某作為案外人通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拿到了她應得的被執行房產一半的拍賣款的終審判決。
鄧小琳律師:要回拍賣款值得注意的四個問題
我講的這個法律故事,是一個真實的判例,大家看完之后,一定會大有收獲。
當夫妻一方成為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被法院執行拍賣之后,夫妻另一方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如果執行異議被駁回,則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有權要求分得一半拍賣款。
對于這個法律故事,成都鄧小琳律師認為,至少有以下四個問題值得注意:
第一,對于夫妻一方作為案外人提起異議之訴,如果申請執行人要求法院審理被執行人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可以請求法院不予審理該事項,因為這不屬于案外人異議之訴審理的范圍;如果法院據此審理并判決的話,那么可以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第二,如果沒有在執行程序規定時間內提出執行異議,但是實體權利并未喪失,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財產的相同份額。
第三,如果共同財產被拍賣并將執行款全部支付給申請執行人,那么仍然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可以獲得一半拍賣款。法院在執行其他財產時,可以將該筆應得的一半拍賣款予以扣除;如果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則可以請求執行回轉,請求法院從申請執行人那里將一半拍賣款執行回來。
第四,因為法院將夫妻共同財產的拍賣款全部執行給申請執行人屬于執行錯誤,侵犯了公民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對拍賣款無法執行回轉,則可以根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申請賠償。(文/盛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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