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刑事著名知名律師講:山東法院妨害公務罪定罪量刑標準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11)
山東規定:
1.構成妨害公務罪,犯罪情節一般、社會影響不大、犯罪后果較輕的,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犯罪情節較重、社會影響較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次妨害公務犯罪,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輕傷二級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輕傷一級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毀損財物數額每增加2千至3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持械妨害公務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造成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亂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6)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3.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系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首要分子;
(2)妨害公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因執行公務不規范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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