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公司自2004年8月17日以來,經營行為脫離了司法行政部門監管,設立也不再需要司法行政部門批準,是依據《公司法》設立標準,在市場監管局注冊批準即可,這就使得法律服務公司如同雨后春筍般的涌現。
由于其設立門檻低,成立快,責任小,同樣從事著法律行業,卻不受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管;就算在開展業務時出了問題,最多公司注銷不了了之,工作人員也不用承擔什么后果,從而越來越多的法律服務公司加入到法律服務市場的行列,肆無忌憚地違法擴大經營范圍、虛假宣傳……客觀上帶來了許多的問題,應該引起重視。
法律服務公司核準的經營范圍一般只涉及法律咨詢服務、商務咨詢、企業管理咨詢等,但現實中大部分以經營勞動爭議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為主,以訴訟“掮客”“司法黃牛”的身份存在。“司法黃牛”出現最多的出現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這部分人通常全天候守在交通事故受理點、醫院、律師事務所門口,第一時間接觸這些缺錢但又有法律服務需求的群體,蓄意唆使當事人纏訴濫訟,導致雙方矛盾激化,致使這些案件全部涌入法院,造成司法資源浪費。
這些“掮客”“司法黃牛”往往利用一些當事人缺乏法律常識或無經濟能力的劣勢,主動遞送印有律師或者律師助理名稱的名片與受傷一方當事人溝通,承諾包構成傷殘鑒定,保證案件結果等等行為來取得當事人信任。獲得案源后,法律服務公司又通過與律師、律師事務所進行“暗箱合作”的形式變相提供有償訴訟代理,一方面,法律服務公司的行為事實上屬于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違反市場監管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與其合作的律師、律師事務所違反《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規定,其行為嚴重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
其次,老百姓對法律服務公司、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缺乏充足的了解,甚至對此三家機構混淆不清。某些法律服務公司為了體現出專業,更是“毫無底線”的直接冠以律所的名字,虛構兩者之間的關系,以此提高自己公司的“可信度”;還有個別法律服務公司為承攬代理服務對訴訟結果做不實預測,甚至謊稱“與法官有交情,案件交給自己肯定能勝訴”以誤導當事人。他們招攬案件后,再高價轉賣給律師或者法律服務工作者,更有甚者在收取當事人費用后,轉而消失“跑路”。很多受騙的當事人將他們稱之為“司法掮客”或“司法黑客”,這不僅損害了律師的行業形象,更是嚴重損害了司法的權威。從而引發了一定的社會矛盾或新的糾紛,還給社會安定穩定帶來了一定的隱患。
對此,建議如下:
一、加強立法,明確法律服務機構納入司法行政監管。任何法律服務機構的設立和許可審批均由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排除其他任何部門對法律服務機構設立及經營事項的行政許可權。
二、加強對法律服務公司進行全面的清理整頓和強化律師事務所監督管理。要以市場監管管理部門為主、以司法行政部門為輔,對法律服務公司進行全面的清理整頓和監督管理,對已登記注冊的法律服務機構在經營中有明顯超越經營范圍、以律師名義進行活動、因不稱職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年度檢驗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等相應的行政處罰;對于嚴重擾亂法律服務市場秩序的,視情形扣繳、撤銷營業執照,直至取締。同時強化對律師事務所基礎管理力度,杜絕律所和律師與法律服務公司之間進行不正當業務往來,對違反《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或規章的行為堅決查處,不斷規范法律服務秩序,凈化行業營商環境。
三、強化信息公開。將所有在冊律師事務所地址及執業律師姓名、聯系電話、誠信狀況等建立起“誠信檔案”,通過建立統一的法律服務網站等方式進行全面公開,方便群眾即時查詢,使廣大人民群眾切實弄清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公司之間的差異,從而能夠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法律服務提供者,從而避免合法權益受到不必要的損害。(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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