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三將其對李四的500萬元有效借款債權轉讓給王五,但未通知李四。后王五直接以李四為被告提起訴訟。李四抗辯:未曾收到債權轉讓通知,請求法院駁回王五的起訴。
法律問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故而,若未通知債務人,債權受讓人能否直接起訴債務人?換言之,能否直接以起訴替代通知?
觀點之爭
【肯定說】
在債權轉讓中,通知債務人僅是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本身的效力。債權受讓人通過訴訟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事宜,與直接通知并無本質區別,屬于有效通知,債權受讓人的原告主體資格適格。
(2021)最高法民申1580號、(2022)青01民終1389號、(2022)魯02民終6819號、(2021)冀08民終3778號、 (2018)遼02民再211號等裁判文書均采納本觀點。
【否定說】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下稱“二巡”)在2021年第18次法官會議紀要(下稱“會議紀要”)中認為:在債務人尚未接到通知的情況下,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尚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故而原則上不能直接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且直接起訴存在濫用司法資源之可能。
律師評議
債權轉讓是債權人在不改變權利義務內容的情況下,將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
為確保債務人不因債權人變更而遭受不利益,保護其信賴利益,故而設立通知制度,即債權轉讓未經通知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且一經通知不得隨意撤銷。
看似簡單的行為,在特定情況下卻造成爭議:究竟應由誰來通知?究竟應如何通知?《民法典》并未明確規定。
誰來通知?一般認為,以債權人通知為原則,以債權受讓人通知為補充。原因也易理解:受讓人與債務人往往并不熟識,受讓人突然拿出一紙文書,通知債務人今后只能向其履行債務,債務人一定會向債權人進行書面核實確認。為便捷交易,故而以債權人通知為原則,以受讓人通知為補充更為妥當。
如何通知?一般認為,債權轉讓之通知乃觀念通知,應不拘方式。一經到達即對其發生效力,至于債務人是否拆閱、是否認可,并不影響通知的法律效力。
綜上,成功律師傾向“肯定說”,受讓人以訴訟方式通知債務人應為有效通知,二巡之觀點過于機械。
但為防止具體法院采二巡之“否定說”而裁定駁回起訴或致打草驚蛇,成功律師建議受讓人:可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后,要求債權人配合及時另行通知,并在起訴時考慮列債權人為第三人。
感謝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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