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著名刑事辯護律師劉德高律師講:山東省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判幾年?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敲詐勒索數額不滿3千元,但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刑期,累計增加刑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2)敲詐勒索數額達到1500元不滿3千元,且具有兩高《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敲詐勒索解釋》)第二條規定所規定“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七種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敲詐勒索數額達到3千元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敲詐勒索數額雖已達到3千元數額較大標準,但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予以免除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敲詐勒索數額達到4.8萬元不滿6萬元(百分之八十的),且具有《敲詐勒索解釋》第二條第(三)至(七)項規定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2)敲詐勒索數額達到6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敲詐勒索數額達到32萬元不滿40萬元(百分之八十的),且具有《敲詐勒索解釋》第二條第(三)至(七)項規定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數額達到40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3萬至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基準刑不超過100%(已在確定基準刑時評價的除外):
(1)具有多次敲詐勒索或者《敲詐勒索解釋》第二條第(三)至(七)項規定“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再累次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敲詐勒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 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70%。
(2)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敲詐勒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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