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 (專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關鍵詞:客戶信息 商業秘密 侵犯商業秘密罪 知識產權 法律 律師 證據
在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常常出現既侵犯技術信息,又侵犯客戶信息的情況,對侵犯技術信息的商業秘密案件,取證方式較為常見,在證據種類與證據規格上,我們之前的文章已有詳述。而在司法實踐中,客戶信息的商業秘密案涉及到市場信息與管理信息等,在證據規格上卻不是十分明確,這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律師對此類案件的辦理。無論是站在辯護一方,還是站在控告一方,明晰證據規格的構成,對辦理整個案件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為此,我們團隊在總結辦理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已有司法判例的裁判要旨,與諸位探討涉客戶信息的商業秘密案件之證據規格。
總的來說,我們認為,在證據形式上依然圍繞“秘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三個特征,證實該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在主體上,控告人需證實其是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另外,在犯罪構成上,其需證明嫌疑人具有侵犯商業秘密的主觀故意,在客觀上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針對上述的商業秘密案件犯罪構成,筆者認為在證據規格上,需有以下證據形式:
其一,商業秘密系知識產權,系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其與普通的、簡單的、公知信息所不同,其應是權利人為收集該信息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與財力。因此,權利人需提供其在與客戶在磋商溝通中,或是在合同簽訂前夕對客戶資料的整理材料等,用以反映其所主張的客戶信息的形成過程,用以證實該信息具有“非容易獲得性”。
其二,商業秘密與公知信息不同,權利人所主張構成商業秘密的客戶信息應當是“非普遍知悉”的。當權利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時,其亦需向辦案人員表明眾多客戶信息中,哪些信息是其所主張的商業秘密。根據法律規定,僅且只有深層次的客戶信息方能體現“非普遍知悉。一般而言,客戶信息中的客戶特殊交易習慣、交易動向、交易意向、根據客戶的特定需求而設定的產品型號、客戶要求的特殊工藝設計、適應客戶需求的報價方式、分級定價、付款方式(分批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等)、包裝要求、售后服務要求(售后服務時間、服務種類、服務方式等),訂貨習慣(購貨周期、季節性需求等)、貨源渠道、運輸方式、出貨周期、外觀設計需求、獨特的管理模式、分利模式等等是常被主張為商業秘密的客戶信息種類。當然,上述項目僅是列舉,實務中能被認定為商業秘密的信息不僅于此。
其三,明確完某客戶信息具有秘密性后,還需證明同一性,即證實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客戶信息與權利人所主張的秘點相同或實質相同。對同一性的判斷并非那么容易,其難點在于收集何證據證實?如何證實兩者的客戶信息內容相同?客戶信息類案件并不像技術信息類案件,后者從公開渠道獲取終端產品進行鑒定,即能證實兩者所使用的技術是相同的。客戶信息是無形的,看不著也摸不著,無實物客體對其展開分析,并且客戶信息的同一性判斷是規范性判斷,和技術信息的純事實性判斷并不相同,不支持司法鑒定機構對客戶信息作同一性作鑒定。有人認為,只要嫌疑人利用上述商業信息,與權利人原先客戶從事了類似產品交易,就可以認定為是實質性相似。筆者對此觀點并不認同,侵犯商業秘密的實質是嫌疑人為獲取商業信息,通過非法手段節省了勞動成本,通過違法方式,縮短了其與權利人的競爭優勢,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故從侵犯商業秘密的本質出發,需切切實實證實其有使用權利人的客戶信息,需收集嫌疑人與客戶的合同范本,通過比較雙方磋商的具體條款,判斷嫌疑人是否在利用權利人的客戶信息之基礎上,以同樣甚至更誘人的條件搶奪客戶。
其四,向公安機關提起刑事立案的主體有一定要求,權利人需提供交易合同、發票、與客戶商討交易過程的記錄、被害單位陳述、許可合同等,證明該公司是涉訴客戶信息的權利人。
其五,權利人所主張構成商業秘密的客戶信息應當是實用的,具有一定價值的,能夠創造經濟利益的。故權利人需證明該客戶信息具有“價值性”,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價值與競爭優勢。為此,其需提供權利人財務報表、利潤額統計、預簽訂合同、權利人與客戶固定時間段內的交易額等,以證實涉訴的客戶信息具有較大的商業價值。
其六,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床上睡覺的人!知識產權是私權,商業秘密糾紛畢竟是企業間為占領市場而進行的博弈。只有權利人具有保密意識,在侵權行為發生前,其已對所主張的客戶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方能認定該信息具有保密性,方能受到刑法的保護。如何判斷是否采取了保密性措施?這里的保密措施要求權利人在主觀上要有對涉訴客戶信息進行保密的主觀愿望,在客觀上亦要有實施了保密的具體行為,切不能單憑口述采取了保密措施,即認定其客戶信息具有保密性。在保密措施相當性方面,亦要求權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在客觀上具備有效性、可識別性和合理性(對于該“三性”的理解,可見筆者以往文章的論述)。
常見的保密措施,如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并通過培訓、書面告知等方式提出保密要求的,對于涉密信息載體采取密碼、代碼、加鎖等防范措施以限制或禁止使用、訪問、存儲、復制等措施的,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志,要求離職員工登記、返還、清除、銷毀其接觸或者獲取的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等等其他措施。
其七,需收集證據證實嫌疑人具有侵犯商業秘密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存在侵權行為。在主觀犯意上,嫌疑人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以他人身份注冊公司,但實際控制公司生產經營,或離職后,主動與客戶聯系,詆毀原公司的商業信譽,詆毀原公司產品的質量或服務水平,降低客戶對權利企業的評價,聲稱能以更好、更優質的條件為客戶提供產品與服務等等。在侵權的客觀行為上,權利人需提供證據證實該客戶信息被嫌疑人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假定該嫌疑人為公司的前員工,權利人需提供嫌疑人曾在該公司任職的合同,其工作崗位職責內容,以證實其具備獲取客戶信息的條件。
其八,個人信賴原則。在涉客戶信息的商業秘密案件中,權利人需確認客戶不再與其合作的真實原因,需排除客戶與嫌疑人建立新的合作關系,并非基于權利人的自身原因,如失信、產品質量有瑕疵、售后服務不完善、技術水平落后等等,需排除因信任、經營不善等原因而導致客戶自動放棄與權利人交易。假定客戶因對嫌疑人的個人信賴而與之交易,此時應當認定嫌疑人具有合法正當理由,權利人損失與客戶被嫌疑人搶占不具備因果關系。
結語:在涉客戶信息的商業秘密案件中,我們既要強調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又需注意對良好市場營商環境的維護,切不可將本屬于正常市場競爭的行為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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