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最近研究案例,發現有一家公司竟以員工有婚外情開除員工,那法院究竟支持哪一方呢?讓我們來看一下這個案例。
A公司與翟某簽訂勞動合同,其中A公司的《員工獎懲制度》規定威脅、侮辱、造謠傳謠、損害他人或公司名譽、情節惡劣者予以處分。2019年3月下旬,翟某為迫使王某與妻子離婚,遂采用打電話、發短信等方式多次騷擾王某。
后又于2019年4月8日通過微信向王某發送不雅照片,干擾了王某的正常生活,遂被行政拘留4日。A公司認為翟某危害他人家庭被拘留影響惡劣,損害公司形象,以嚴重違反了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翟某的勞動合同。
翟某主張其行為屬于私生活問題,并沒有違反A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對其道德要求過高,系違法解除。但法院認為,翟某的上述行為雖然屬于私活問題,但由于嚴重違背了公序良俗,且遭受行政處罰,造成較大的社會負面影響,故可以推定會對A公司造成名譽損害的事實成立,違背了A公司員工獎懲制度中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勞動合同法》并未規定員工有婚外情或者違反社會公德是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但是如果員工有婚外情的情況符合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員工重婚構成刑事犯罪的,那么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將大大增加。
縱觀江蘇省的案例,主流觀點中,如果員工有婚外情情形的,法院傾向于認定員工違反了公序良俗,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有規定的情形下,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為此,大方提出如下建議:
1、公司在制定員工手冊或其他規章制度時,可以將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作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并履行相應的民主程序。
2、在員工出現有婚外情等違背社會公德的情形下,公司應當審慎解除勞動合同,若是公司需要解除,也應當通知工會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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