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黃某某依法不構成詐騙罪的補充辯護詞
某市人民法院暨本案合議庭:
本案經二次開庭,案件事實、證據查明已經非常清楚,懇請法院嚴格依據偵查機關查明的案件事實、卷宗證據對案件進行定性,不能因為本案與其他案件在事實上、或是涉案人員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就無差別的對兩個案件進行相同的判罰。
根據偵查機關查明的案件事實、證據,以及一審庭審的證據質證、法庭辯論,能夠反映本案是典型的網絡高利貸,而不是套路貸犯罪,涉案人員在核心的借款事實上沒有欺騙借款人,借款人也沒有被騙,黃某某不構成詐騙罪。
辯護人再次強調,根據公安機關2021年3月22日、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兩份《補充偵查報告書》,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報告中已經明確指出:“沒有證據證實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催收貸款過程中有辱罵、滋擾家屬朋友等行為的發生,更沒有采取線下派專人上門催收的情形。”(證據卷21P76)
“沒有證據證明黃某某等人有肆意制造被害人認定違約的情況,也沒有證據證明黃某某等人有參與轉單平賬惡意壘高債務的情況,沒有證據證明黃某某等人在貸款前承諾展期后可退回手續費等其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欺騙被害人貸款的情形。(證據卷29P56)
因此我們可以確認:
1.本案不存在轉單平賬,惡意壘高借款人債務;
2.本案不存在肆意認定違約、惡意制造借款人違約;
3.本案不存在辱罵滋擾借款人家屬、朋友,不存在上門催收。
辯護人在第一次開庭時已經當庭指出,上述偵查機關已經確認的證據不足之事實,檢察機關又在《起訴書》中作為指控依據,明顯沒有證據支撐、于法無據,懇請法院在判決書中務必予以糾正,以案件事實為裁判依據。
此外,套路貸案件的典型特點是具有欺騙性質,司法解釋規定套路貸的五個特征之中,最核心的手段行為應當是轉單平賬和肆意認定違約、惡意制造違約。
首先,因為只有肆意認定、惡意制造借款人事先預料不到的違約情況,才會導致借款人產生“事先沒有預料到”的還款責任;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如果沒有肆意認定、惡意制造違約,所有的還款責任、還款數額都是借款人在簽訂借條時清清楚楚認識到的、心知肚明的,我們又怎么能將雙方約定好的借款數額與還款數額,認定為詐騙犯罪?
其次,轉單平賬客觀上確實會壘高借款人的借款數額,據辯護人了解情況,與本案存在一定關聯的另一個案件中,就存在一定的轉單事實,但是黃某某這個案件中明顯不存在轉單平賬或是轉單的事實,該事實自然不用考慮。這是兩個案件之間的重要區別,懇請法院予以重視。
因此,辯護人認為,本案證據已經能夠證明,對認定套路貸、詐騙罪最核心的兩個手段行為“轉單平賬和肆意認定違約、惡意制造違約”本案都明顯不存在,那還有什么事實能夠證明涉案人員詐騙了借款人?
最后,《起訴書》指控的涉案人員通過“利息低、下款快、無抵押、無擔保”等宣傳方式誘導借款人借款,該行為并不是認定詐騙罪的關鍵行為,本案核心的行為是放款、收款行為,放款、收款過程中有沒有欺騙借款人,才是認定詐騙罪的關鍵。
借款人可能確實會被這些具有誘導性質的廣告吸引過來,如果說借款人直到放款的那一刻,都沒有認清能到手多少錢、要還多少錢,那我們可以說這些宣傳手段涉嫌詐騙,因為它實實在在的造成了借款人對核心的借款事實產生了認識錯誤。
但是本案的事實是,借款人看到廣告、找到涉案平臺后,涉案平臺會清楚的告訴借款人實際的借款情況,涉案人員對于核心的借款數額、還款數額都沒有欺騙借款人,借款人對于核心的借款事實沒有認識錯誤,怎么可能因為之前吸引客戶的宣傳手段而構成詐騙罪?
辯護人強調,在社會生活中,借了錢之后當然會有還款責任,作為成年人都應當對自身的行為負責,沒有人甘愿欠錢,也沒有借了高利貸的人會說自己是自愿借錢的,但只要形式上符合自愿借款的要件,不能因為利息高,就認定屬于套路貸犯罪。
最后補充一點:本案在不成立詐騙罪的基礎上,黃某某也并非是涉案公司的組織者、領導者,不應認定黃某某為首要分子。:
理由如下:
1.起訴書指控涉案行為開始時間是2018年5月份,根據黃某某陳述,其是在2018年11月才參與進來;
2.黃某某沒有參與購買軟件、注冊APP、簽約第三方支付、廣告投放、營銷活動等涉案核心經營事實;
3.本案在對涉案人員進行職責劃分時,應從全案的角度進行評價,不能因為張某某等人被另案處理,而加重其他涉案人員的刑事責任,將黃某某等人推到首要分子的位置上。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金翰明 律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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