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企業家涉詐騙犯罪案件,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既關乎案件本身的認定、走向,也關乎民營企業的存亡、發展,對于民營企業以及民營企業家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企業家涉詐騙犯罪案件的取保候審,從階段上來說,有30天之內公安機關不呈捕的取保,有37天內檢察機關不予批準逮捕的取保,也有當事人被逮捕之后,辦案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的取保。
從申請途徑上來說,有建議偵查機關不呈捕的申請取保,有建議檢察機關不予批準逮捕的申請取保,有逮捕前后申請辦案機關直接變更強制措施的取保,也有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取保候審。
無論是案件的哪個階段,哪種申請方式,企業家涉詐騙犯罪案件中的取保候審,其本質上都是關于案件事實、證據、定性、量刑的辯護,以及程序上有利于當事人處理方式的主張。
企業家涉詐騙犯罪案件,如何申請取保,能否取保,很多時候會決定案件最終的走向,但是我們不能去無限的夸大刑事辯護的作用。每一個能夠取保候審的案件和當事人,其本質都是因為案件在事實、證據、定性、程序等諸多方面,存在有利于當事人的情節,存在取保候審的空間和可能性,刑事辯護的目的就是為了協助當事人,讓辦案機關發現并采納這些有利情節,最終爭取有利于當事人的取保結果。
企業家涉詐騙犯罪案件,多數情況下涉案金額都會超過百萬、千萬甚至過億,所以對于此類“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案件,其指控的基礎刑期基本都是十年以上,如果僅僅是通過“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這些形式上的申請方式、申請理由去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其結果基本可以確定。
所以在企業家涉詐騙犯罪相關案件中,申請取保必須要提交詳盡的書面申請材料,以力盡詳盡的案件事實梳理、證據引用和排除、定性論證、可能存在的輕罪、罪輕說明、有利于當事人的程序主張等,積極的去向辦案機關主張當事人的有利情節。
在我們親辦的企業家涉詐騙犯罪案件中,有拘留之后辦案機關直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有37天內檢察機關不予批準逮捕后釋放,案件最終沒有移送審查起訴的;有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之后,通過辯護爭取,辦案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當然也有在審查起訴、一審階段辦案機關尚未采納取保意見,尚未變更強制措施、當事人仍在羈押的。
每一個案件的辯護空間、辯護意見以及辦案機關的處理態度都有不同,但如何盡責、專業的去為企業家、當事人申請取保,是增加取?;I碼中我們所能控制的“變量”。
民營企業家涉詐騙犯罪案件的取保候審,既包括一般案件取保候審辯護中的共性,也包括此類案件辦案機關特殊處理的個性,我們結合近期處理的一起案件中的辯護提綱,進行相關探討。
第一,關于案件事實、證據、定性等方面的辯護意見,論證當事人無罪、罪輕,是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的大前提。
其一,A公司與企業、相關部門之間均存在合同關系,A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為企業提供服務、收取服務費用,同時按照相關部門的規定流程為企業申領款項有事實依據,A公司與企業之間的轉賬、付款流程,不能作為本案認定詐騙罪依據。
其二,本案現有證據能夠證明,A公司向企業實際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本案中部分企業及其相關人員關于A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的證言不具有真實性,同時與在案事實相互矛盾,依法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其三,A公司、相關部門、企業的三方關系中,企業系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的直接提供方,A公司系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的整理轉交方,相關部門系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的審核方,A公司在整個涉案模式中的角色和地位相對次要,即使A公司的少數業務員在部分幾起業務辦理過程中,存在一定形式的違規操作,其核心的責任主體并非是A公司。
其四,企業申報材料和項目驗收材料均由相關部門審核,結合相關部門的審核流程和審核內容,相關部門在本案中并沒有陷入認識錯誤,并非基于認識錯誤向企業或A公司支付款項,本案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從當事人涉案的具體情節,論證案件以及當事人的社會危害性、情節相對較輕,爭取取保候審的可能性。
其一,本案在案發前后,當事人均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調查,主動前往辦案機關說明案件情況,對其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本案早在2016年相關部門已經介入調查,在調查過程中,涉案公司及當事人一直積極配合,從未實施過任何干預調查、偵查的行為,本案雖尚在偵查階段,但案件核心證據已經固定,對當事人取保候審不會造成影響偵查的不利后果。
其二,涉案公司愿意將涉案爭議款項置于辦案機關控制之下,協助辦案機關查明案件事實,對當事人變更強制措施,不會造成攜款潛逃、隱匿財產等行為的發生。
其三,當事人作為涉案公司的負責人,對其取保候審可以最大限度降低長期羈押對涉案民營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更有利于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利益,保護地方經濟的穩定發展,解決社會就業問題、保障地方財政稅收。
第三,從相關文件對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涉刑案件的特殊要求,圍繞““少捕、慎訴、慎押”等理念,提出取保意見。
最高檢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明確提出“涉民營企業經營類犯罪在辦羈押案件”屬于專項活動針對的重點案件類型。
根據“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從保護民營企業以及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民營經濟發展的角度,辦案機關應當對民營企業家涉詐騙犯罪相關案件進行羈押必要性的實質審查。在滿足相關條件的前提下,應當積極對民營企業家變更強制措施,既有利于查明事實真相、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也符合最高檢針對民營企業家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的要求,符合我國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家、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法治精神。
涉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案件,關于“寬嚴相濟”處理原則的司法性文件較多,我們在本文中不再一一列舉,具體案件辦理過程中,可結合具體案件情形,進行引用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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