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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如何“制造”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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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標題/“漁采狩獵與秦漢北方民眾生計——兼論以農立國傳統的形成與農民的普遍化 ”,載于《歷史研究》2010年第5期,收入書中時有增訂,注釋略。

摘要:秦漢時期北方雖以農耕為主,但因氣候溫潤,野生動植物豐饒,作為古老的謀生方式,漁采狩獵投入少,產出快,山林湖澤附近的民眾均可一定程度上仰此或兼此為生。漁采狩獵與從商一道成為田作之外民眾的其他謀生手段。戰國以降,官方開始確立以農立國的策略,針對民眾不樂農耕、輕易遷徙,立法律與政策措施驅之務農,并將其束縛在土地上,作為一個群體的農民與定居農耕社會在此背景下逐步形成。


秦漢時期統治重心與經濟中心位于淮河以北,根基是農耕,江南總體上開發不足。關于北方農耕發展水平,學界卻分歧明顯。多數學者強調漢代形成了精耕細作農業,標志是牛耕與鐵農具的推廣,以及趙過的代田法與氾勝之的區種法;另有部分學者對秦漢農業水平估計較低,認為此時期尚處在耒、犁并用階段,農業生產尚以粗放為主。

上述看似對立的觀點并不矛盾,只是觀察各有側重。必須注意的是漢代疆域內經濟發展、生產生活方式的多樣性與各地的差異,以及由此形成的復雜經濟面貌。選精集粹與以偏概全只會妨礙對秦漢時代的準確把握。

總體上,秦漢時期農耕已是民眾主要生計方式,卻非惟一的選擇。不同地區,因環境狀況、制度約束與人口數量等因素,農耕水平差別明顯,其他謀生方式亦程度不同存在。民眾家庭,四季中農耕與其他謀生方式所費時間、精力亦未必相同。近年河南內黃縣三楊莊西漢村落遺址的發現,首次揭露出中原核心區域漢代的農田,為進一步深化研究提供了難得的機遇。

要全面把握秦漢經濟,除關注各地農耕生產,還不能忽視漁采狩獵活動。析言之,“漁采狩獵”包括捕魚、采集與狩獵三種,指借助簡單工具,投入簡便人力直接獲得自然界中野生的可食用動植物的活動,是與自播種到收獲持續投入人力的耕作生產相對的謀生活動。這類活動秦漢時期依然在一定程度與范圍內存在,成為田作的補充。

本文將從民眾生計角度揭示秦漢北方漁采狩獵的詳情與背景,并基于此,進一步思考耕織為本傳統形成的背景與意義,以及漁采狩獵對認識秦漢時代的意義。

所謂“民眾生計”,強調分析的出發點是當時民眾家庭如何維持生存,有別于基于國家角度的觀察。之所以將研究對象稱為“民眾”,而非習慣上的“農民”或“小農”,原因在于將民眾的基本職責限定在耕織,是春秋戰國以來官府長期不懈努力的目標與歷史結果,不少民眾力農并非自愿,“農民”如何形成也是本文考察的內容之一。至于“北方”大體指今漢水及武漢以下的長江以北地區,漢代荊州江南部分以及益州、揚州、交趾之外的區域,即通常所說的農業發達地區。

從民眾角度揭示其生計,無法回避史料的基本立場以及由此而來的困難。現有資料主體是傳世的正史,其基本出發點是以朝廷為中心,自上而下的俯視,正面描述民眾生活的資料有限,同時其基調是強調農耕,其他謀生方式,或是在批評中呈現,或在反襯中出場,正面敘述不多。需要在對有限資料的細致閱讀中發現線索,同時參考其他傳世文獻,并充分利用近年環境考古的成果。

學界涉及此類問題時常常未加辨析地使用“農業”與“經濟”概念,不自覺地將其視為一種產業,隱含的是宏觀的、總體性的取向,往往無意識地側重從國家角度俯瞰。現實中民眾與國家兩者的關注點實有不同,有必要加以區分。

將主題設定在漁采狩獵,則與目前研究狀況有關。主流觀點將漢代視為精耕細作農業形成時期,除去江南地區,基本不會顧及北方地區漁采狩獵的情況及其意義,使得這一現象長期被忽略,此其一。其二,既有研究除分析農業,亦討論農民生產與破產后的出路,但關注的多是“棄本逐末”,致力于揭示市場或商品經濟與小農的關系,其他謀生方式很少涉及。上述缺失均需要彌補,為此有必要立基史料,加以探討。

一、秦漢時代的漁采狩獵謀生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田律》有如下規定: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魚鱉,置穽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核圖版,此條律文分寫在四枚竹簡上,唯第一枚尾部殘斷,其余完好且字跡清晰。律文規定了入山林伐木、燒草、采集幼嫩植物、幼小水生、陸生動物的時間,以及禁苑附近百姓在幼獸繁殖時不得狩獵;百姓的狗入苑后根據是否追捕獸各種處理辦法。這些規定學界并不陌生,在討論月令及生態史時常加引用。引起筆者興趣的則是這些規定出臺的背景,特別是與民眾生產生活的聯系,以及這些規定被置于“田律”中所隱含的信息。

類似的表述先后見于《荀子·王制》《呂氏春秋·十二紀》《禮記·月令》《淮南子·時則訓》、西漢初年的《二年律令·田律》,以及西漢末年王莽頒布的“四時月令詔條”等,反映了古老的自然觀念,前人多有分析。如果說類似觀念出現在子書與經典中可能更多地體現了人們的觀念,而反復見于律令詔條則表明其所規范的行為在現實中的普遍性,不難想見漁采狩獵當時尚是百姓生活的重要內容。為了生存,他們需要頻繁地入山林,下川澤,伐木獵物捕魚,國家要加以節制。自然,從另一角度看,也說明這類資源相對于時人的需求,已顯不足,無法承受不加節制的利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這些關于漁采狩獵的規定出現在《田律》中。《田律》通常被今人視為規范的是有關耕作土地的行為,看來需要更新對秦人“田”字的理解。此條律文中“將犬以之田”的“田”指畋獵,應無疑義。睡虎地秦簡的《田律》包含采集狩獵與農耕兩方面內容。甲骨文中表示狩獵的“田”與表示耕作的“田”字形相同,顯示出兩種活動的密切關系,睡虎地秦律《田律》的規定應是淵源有自。時人“田”字的豐富內涵顯示,漁采狩獵與田作一樣,和百姓謀生密不可分。

秦律條文只是提供了線索,漁采狩獵詳情如何還要具體分析。先看狩獵。

翻檢史書,不難發現,到了漢代,司馬遷與班固視為“好稼穡”的區域屈指算來,只有關中、梁、宋之地,另有不少地區以好射獵聞名。《漢書·地理志》云:

天水﹑隴西,山多林木,民以板為室屋。及安定﹑北地﹑上郡﹑西河,皆迫近戎狄,修習戰備,高上氣力,以射獵為先。……漢興,六郡良家子選給羽林﹑期門,以材力為官,名將多出焉。

又如:

定襄﹑云中﹑五原,本戎狄地,頗有趙﹑齊﹑衛、楚之徙。其民鄙樸,少禮文,好射獵,雁門亦同俗。

甚至到了東漢桓帝時期,陳龜上疏中還稱“西州邊鄙,土地塉埆,鞍馬為居,射獵為業,男寡耕稼之利,女乏機杼之饒”。不僅毗鄰戎狄的邊郡如此,內地也不乏其例:

潁川﹑南陽,……其俗夸奢,上氣力,好商賈漁獵,藏匿難制御也。

上述地區好漁獵之風并非很快就消失了,個別地區甚至直到東漢末年還頗流行。鄭渾在東漢末先后擔任下蔡長與邵陵令,因“天下未定”兩縣:

民皆剽輕,不念產殖;其生子無以相活,率皆不舉。渾所在奪其漁獵之具,課使耕桑,又兼開稻田,重去子之法。民初畏罪,后稍豐給,無不舉贍;所育男女,多以鄭為字。

此段主旨是記述鄭渾如何發展農耕,卻透露出漁獵活動的信息。下蔡,即今安徽鳳臺縣,時屬九江郡,地近芍陂;邵陵,東漢時做“召陵”,西晉改為邵陵,今河南漯河市東北,時隸汝南郡,此縣西接潁川郡,風土相近,據《水經注·汝水》,北魏末年,這里還是陂塘密集,水產豐饒。百尺溝東有澄潭,“南北百步,東西二百步,水至清深,常不耗竭,佳饒魚筍”,澺水流經的葛陂,“方數十里,水物含靈,多所苞育”,這是酈道元特別點出的二處,書中提到的湖陂塘泉還有許多,學者統計《水經注》所載的鴻溝以西地區與穎淮間淮河上游地區的湖沼,分別有31與37個,部分為人工修建,部分為天然形成,時至東漢末,這里漁獵風氣不減漢初率非妄言。視“不念產殖”源于“天下未定”,當是基于漢末離亂中鄭渾個人短暫的任職經歷,沒有顧及當地相延已久的傳統。

不僅如此,號稱“陸海”的關中周邊山區射獵活動亦貫穿兩漢。皇家苑囿中的游獵文獻記載頗多,前人略有涉及,不贅,即便是普通民眾亦是如此。《史記》卷一〇四《田叔列傳》褚少孫記載,任安從滎陽遷到扶風武功縣落籍,后在當地擔任亭長:

邑中人民俱出獵,任安常為人分麋鹿雉兔,部署老小當壯劇易處,眾人皆喜,曰:”無傷也,任少卿分別平,有智略。”明日復合會,會者數百人。任少卿曰:”某子甲何為不來乎?”諸人皆怪其見之疾也。

此事在任安出任衛將軍舍人之前,約當武帝初年。武功縣東距漢都長安不遠,其南為南山,即秦嶺。此地林莽茂密,野生動物豐富,文云任安“常為人分麋鹿雉兔”,看來集體狩獵屬經常性活動。一次居然可匯集數百人,狩獵場面之大不難想見。武帝元光六年(前130年)李廣出征匈奴失利,贖罪為庶人,此后數年“與故潁陰侯孫屏野居藍田南山中射獵”,直到成帝時猶是如此。《漢書·揚雄傳下》載,成帝為向胡人夸耀多禽獸,發動百姓展開大規模狩獵:

命右扶風發民入南山,西自褒斜,東至弘農,南驅漢中,張羅罔罝罘,捕熊羆豪豬虎豹狖玃狐菟麋鹿,載以檻車,輸長楊射熊館。以罔為周阹,(從)〔縱〕禽獸其中,令胡人手搏之,自取其獲,上親臨觀焉。

可以想象,南山附近居民一定長期保持狩獵傳統,不然不可能倉促間捕獲大量禽獸。“麋鹿雉兔”當是常見的獵獲物。建安十年(205年)曹丕在鄴西與族兄子丹畋獵,“終日手獲麞鹿九,雉兔三十”,有時還能捕獲野豬。這些均為草食動物,數量龐大,大概亦可視為當時各地狩獵活動的主要對象。

這一帶山區直到東漢末年還有成群麋鹿出沒。建安二十年(215年)曹操平張魯時,魯弟張衛不肯降,據城堅守,《世語》記載:因糧草盡,曹操本欲撤兵,屬吏勸一鼓作氣,曹操猶疑不定。結果“夜有野麋數千突壞衛營,軍大驚。夜,高祚等誤與衛眾遇,祚等多鳴鼓角會眾。衛懼”而降,野麋幫助曹操取勝。經過兩漢數百年的畋狩,這里還是鹿類的天堂,與此相關的狩獵活動一定還很頻繁。《魏略》記載:東漢末年有一名為劉雄鳴的藍田人“少以采藥射獵為事,常居覆車山下”,晨夜出行,識道不迷,“郭、李之亂,人多就之”,就是一例。

甚至晚至唐代,秦嶺東端,舊俗不改。《資治通鑒》卷二三九“元和十年(815年)”載“東都西南接鄧、虢,皆高山深林,民不耕種,專以射獵為生”,鄧州即今河南鄧縣,漢代的南陽郡穰縣;虢州大約相當于今天的河南靈寶一帶,與漢代的弘農縣相去不遠。兩州位于秦嶺東端伏牛山、熊耳山與崤山中,到九世紀還是以射獵為生,農耕不發達,此前情形當相去不遠。

上述區域被史家視為“好射獵”,并非意味不存在農耕,當是相對而言百姓生計上農耕比重不那么占優,狩獵較為突出。

皇家貴族狩獵,史不絕書。賈山批評漢文帝與大臣“日日獵射,擊兔伐狐”,賈山上疏目的是勸文帝修先王之道,減少射獵,稱其無日不獵,不無夸張,但文帝熱衷弋獵應屬實,李廣年輕為郎時就曾數度隨文帝射獵,格殺猛獸。武帝自建元三年(前138年),開始微服出行,“北至池陽,西至黃山,南獵長楊,東游宜春”,一般是八九月中,與侍中常侍武騎及六郡良家子.夜出,早上“入山下馳射鹿豕狐兔,手格熊羆”,行獵中常常“馳騖禾稼稻秔之地”,踐踏百姓田地,引發不滿,所以有擴建上林苑之舉。“淮南王安為人好讀書鼓琴,不喜弋獵狗馬馳騁”,史書專門記此,言下之意,當時諸侯王無不喜好狩獵。武帝子燕王劉旦就國后一方面“博學經書雜說”,另一方面“好星歷數術倡優射獵之事”,武帝死后,謀反,便聚集官吏“勒車騎,發民會圍,大獵文安縣,以講士馬,”伺機起兵。又如昭帝時昌邑王劉賀“好游獵,驅馳國中,動作亡節”,昌邑國后廢為山陽郡,相當于今天山東、河南與江蘇三省交界一帶。東漢諸帝曾多次到上林苑與廣成苑校獵。東漢桓帝時權臣梁冀“二弟嘗私遣人出獵上黨,冀聞而捕其賓客,一時殺三十余人,無生還者。”梁冀一下殺死30多人,到上黨私獵者人數相當可觀,當地獵物之豐富亦可推知。曹操在東漢末年托病告歸鄉里,“筑室城外,春夏習讀書傳,秋冬弋獵,以自娛樂”,曹操是沛國譙縣人,即今天安徽亳縣。

上引諸例涉及的無論是皇帝、諸侯王,還是大臣,狩獵更多的是游樂,文獻中記錄民眾生活有限,皇家貴族的事例折射出不少區域狩獵活動的普遍性,當地民眾自然亦可狩獵為生。民眾狩獵當然不只是嬉樂,而是獲取肉類食物。漢代數學著作《九章算術·衰分》中有一道五人按照爵位高下分配“獵得五鹿”的題目,亦側證獵鹿、分鹿乃日常生活中所常見。

其次,關于漁捕,沒有狩獵那么突出,略加搜集,相關事例并不少見。秦末巨鹿之戰后,因陳余救趙不力,張耳與陳余產生摩擦,陳余解印綬,兵士亦被張耳收走,于是“陳余獨與麾下所善數百人之河上澤中漁獵”,后文說滅秦后項羽大封諸侯,聽說陳余在南皮,“即以南皮旁三縣以封之”,陳余漁獵之地應在此,從張、陳反目到義帝元年(前206年)正月項羽分封諸侯前后約六個月陳余與屬下漁獵度日。當時南皮東臨黃河,戰國末,兩岸堤壩距河25里,水可游蕩,因水勢而川澤遍布,成為各種動物生息的樂土,自然亦是漁獵的勝地。《三國志·魏書·武帝紀》注引《魏書》稱贊曹操“才力絕人”時說他“嘗于南皮一日射雉獲六十三頭”,過了約四百年,這里仍是漁獵的好去處。又如,秦末起兵的昌邑人彭越,便“常漁巨野澤中,為群盜”,亦是一例。

有關北方漁捕資料看似不多,其實不然。王子今搜集文獻與簡牘資料做過分析,王利華研究過中古時期的情況。就連沙漠邊緣的張掖郡居延地區捕魚也很盛行,甲渠候官遺址發現的著名《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責寇恩事》就是圍繞載魚五千頭到觻得縣販賣糾紛而形成的文書。此外,東漢明帝時“下令禁民二業,又以郡國牛疫,通使區種增耕”,劉般上言:

‘郡國以官禁二業,至有田者不得漁捕。今濱江湖郡率少蠶桑,民資漁采以助口實,且以冬春閑月,不妨農事。夫漁獵之利,為田除害,有助谷食,無關二業也。又郡國以牛疫、水旱,墾田多減,故詔勅區種,增進頃畝,以為民也。而吏舉度田,欲令多前,至于不種之處,亦通為租。可申勅刺史、二千石,務令實核,其有增加,皆使與奪田同罪。’帝悉從之。

劉般說濱江湖郡的民眾“資漁采以助口實”當非個別現象,否則明帝不會下詔禁止。如下節所述,秦漢時期北方水體面積要較今天豐富許多倍,臨水而居者自不在少數。據劉般觀察,漁采不但為田作除害,還可補充糧食,好處不少。至于是否是閑月為之,不妨農事,并不清楚。同時明帝下令區種,劉般則分析了區種增加產量卻減少墾田數量,與州郡官員為突出政績而妄增墾田數量與田租間的沖突,建議嚴格核查。明帝接受了兩項建議。以往研究中多引用后半段資料來說明區種的應用,而忽略前者,其實,此條恰好體現了東漢不同地區民眾謀生方式的多樣性。這里可以補充一例。《太平御覽》卷四二六引《汝南先賢傳》:周夑“有先人草廬廬(衍,當刪)于東坑,其下有陵田,魚蛤生焉,非身所耕漁則不食”,便是兼事田作與捕魚二業。周夑見于《后漢書》卷五三,和、安時期人。東漢和帝、安帝時曾幾次放開山林陂池供災民漁采,如和帝永元五年(93年)二月下詔:

自京師離宮果園上林廣成囿悉以假貧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稅。

永元九年(97年)六月,因為蝗、旱災,下詔減免租賦,同時規定:

其山林饒利,陂池漁采,以贍元元,勿收假稅。

類似的措施又見于永元十一年二月、永元十二年二月、永元十五年六月。安帝永初三年(109年)三月“詔以鴻池假與貧民”,注云“續漢書曰:‘鴻池在洛陽東二十里。’假,借也。令得漁采其中。”為了應對年初“京師大饑,民相食”的慘狀,措施亦應相同。應付災害,除了大赦、祭祀之外,朝廷常常減免租賦、給廩賜食、假公田、貸種勸農,開放山林陂池供民漁采亦是辦法之一。

上述措施針對的是不同地區的災民,和帝永元十五年便是“洛陽、郡國二十二并旱,或傷稼”,永元十一與十二年的措施針對的或是“郡國”,或為“郡國流民”,可見,靠漁采維生并非限于個別地區與個別人,不少地區在一定時間內針對相當數量的人也是可行的。早在漢武帝元鼎二年(前115年)九月,朝廷下詔提到“今京師雖未為豐年,山林池澤之饒與民共之”,所謂“山林池澤之饒與民共之”不僅是假民公田,還應包含令民眾自由漁采。在規勸武帝立上林苑時,東方朔指出南山一帶有“有秔稻梨栗桑麻竹箭之饒,土宜姜芋,水多蛙魚,貧者得以人給家足,無饑寒之憂”,是“萬民所卬足也”,他提到的梨、栗、桑與蛙、魚均非臨時種養可得,貧者欲人給家足少不了依靠漁采。山澤之饒與民共享,相當程度上是開放給民眾漁獵山伐。平時利用山川要收取“假稅”恐不無提高漁采成本,驅之向農之意。《續漢書·百官志五》講到郡設置“都水官”時本注說:“凡郡縣……有水池及魚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漁稅”,有魚利的郡縣恐不少,因此會專門設官收稅,針對的就是從事漁捕的民眾。

最后,來看看采集謀生。賈思勰《齊民要術·種胡荽》講到如何種植胡荽時特別指出:“六月連雨時,穞生者亦尋滿地,省耕種之勞”,所謂“穞生者”乃自生的胡荽。此時人們早以耕種為生,對植物自生依然相當關注,尤重其可節省耕種勞苦,那些無需費力勞作而滿足口腹之欲的真正野生食用植物自然也不會放過。《續漢書·郡國志三》“廣陵郡東陽縣”條注引《博物志》:

又扶海洲上有草名蒒,其實食之如大麥,從七月稔熟,民斂獲至冬乃訖,名曰自然谷,或曰禹余糧。

“蒒”指莎草科的蒒草,多年生草本,生長在海濱砂地,且成熟期長達半年,當地民眾不必耕種,通過采集其成熟果實便可過活,盡管是作為異聞記錄下來,卻不罕見。

文獻中相關記載多見于災荒或動亂時期,王莽末便很突出。《后漢書·劉玄傳》:“王莽末,南方饑饉,人庶群入野澤,掘鳧茈而食之”,“鳧茈”即荸薺,可果腹。劉平在更始時因天下亂,“與母俱匿野澤中,平朝出求食”,遇上餓賊,要被烹食,告知要為母求食,愿先讓母食畢,再來就死,因至誠而被賊放走。他“乃摭莢得三升豆,以謝賊恩”,豆大概是劉平平日采集的主要對象。東漢初年著名的孝子江革在王莽末天下大亂時“負母逃難”,其間“常采拾以為養”。不僅是個人,軍隊有時也不得不如此。東漢初,馮異率軍平定關中,而“道路斷隔,委輸不至”,“軍士悉以果實為糧”。

東漢末年天下騷亂,亦有不少人依靠捃拾度日。興平年間,關中擾亂,董遇與兄“采稆負販,而常挾持經書,投閑習讀”,“稆”泛指自生的谷物子實。另有京兆人隗禧,初平中,三輔亂,“南客荊州,不以荒擾,擔負經書,每以采稆余日”,一直到建安八年曹操平荊州。饑荒年景不單民眾靠采集活命,緊急時刻朝廷官員也要求助于此。建安元年(196年)漢獻帝回到洛陽后,“州郡各擁強兵,而委輸不至,群僚饑乏,尚書郎以下自出采稆”。當時各地糧食緊張,袁紹在河北,“軍人仰食桑椹”,袁術在江、淮,“取給蒲蠃”,桑椹是桑樹果實,至今尚作為水果食用。“蠃”所指,古人見解不一,有人說是蚌蛤之屬,或謂之為蝸牛,特別是水生的蝸牛,或以為是螺,無論如何,是水生軟體動物。另據《英雄記》:東漢末“幽州歲歲不登,人相食,有蝗旱之災,民人始知采稆,以棗堪(當為“椹”)為糧”。

上述多是荒年或兵燹時期的經歷,似是特例,其實平常年景野生資源同樣存在,未嘗不可以采集為生,只是正史的基調是強調農耕,對此很少措意,偶然留下的資料則易被忽略。《太平御覽》卷九四一“鱗介部·螺”引葛龔薦戴昱曰:

昱年六十二,兄弟同居二十余年,及為宗老分,昱將妻子,逃舊業,入虞澤,結茅為室,捃獲野豆,拾掇蠃蚌,以自振給。

葛龔見于《后漢書·文苑傳上》,梁國寧陵(今河南商丘市西)人,東漢和、安時人,以善文記知名。《御覽》所載當是他所作文記之一。戴昱應與葛龔同時,居地不詳,當距寧陵不遠。“野豆”當是野生的豆科植物,具體所指難考,如下文所示,這類植物在當今中國境內分布廣泛,漢代更是如此。蠃與蚌一樣,屬于水生動物。戴昱采集野豆與蠃蚌,主副食兼具,承平時民眾在川澤中亦可漁采維生。

另,《東觀漢記》載,大儒桓榮遭倉促困厄時,“嘗與族人桓元卿俱捃拾,投閑輒誦詩”,李恂免官后到洛陽,遇到荒年,謝絕了司空張敏、司徒魯恭等饋糧,而“徙居新安關下,拾橡實以自資”。從張敏與魯恭任官時間推斷,此事發生在安帝永初元年(107年)至三年(109年)間。橡實是櫟樹的果實,富含淀粉,可以充饑,只是味道略苦。《后漢書·獨行傳》:陳留人范冉桓帝時遭黨錮,于是“推鹿車,載妻子,捃拾自資,或寓息客廬,或依宿樹蔭。如此十余年,乃結草室而居焉”,袁山松《后漢書》記載,他去官后“嘗使兒捃麥,得五斛”,以60%出米率計,可得小麥3斛,一個成年人1月口糧綽綽有余。盡管有時會“糧粒盡”,采集有時收獲頗不少,維持低水平的生存還是不難的。

相對良好的自然環境不僅有利于一般民眾漁采狩獵,對于漢代反復出現的流民,亦不失為謀生的一條出路。

漢代流民頻繁出現,成為令朝廷頭痛不已的難題。這些流民除了一部分進入城市,另有不少聚集于山澤。《史記·高祖本紀》記載,劉邦起兵前,便曾“亡匿,隱于芒、碭山澤巖石之間。”高祖五年五月詔書規定:“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當時聚保山澤者數量一定很多,不然,朝廷詔書不會專門針對他們規定優惠政策。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有很多案例涉及的都是“無名數”者,當與漢初的形勢有關。漢武帝元封四年關東流民竟有二百萬之多,當有不少亡聚山澤。

流入城市的游食,學界關注較多,而棲身山澤的民眾,僅呂思勉、賀昌群、羅彤華略有涉及,這些人入山澤后如何生活?三位均強調了入山澤與為“盜賊”間的密切關系,自然不錯,也得到大量史料的支持。不應忽視的是,史書是站在朝廷的立場上敘述,“盜賊”進入視野時均是以破壞現實秩序的面貌出現,無心全面描述他們如何謀生。不能因其只提到為盜賊就誤以為完全仰此為生。如上所述,漁采狩獵也應是重要的維生方式,前述彭越的經歷足以為證。

從當時占卜的內容亦可推知漁獵在時人生活中占有一定位置。褚先生所補《史記·龜策列傳》中所列一項內容就是“卜漁獵得不得”,下面詳細列舉各種命辭中“漁獵不得”、“漁獵得少”以及“漁獵得”。云夢秦簡中也有不少涉及漁獵的內容。占卜服務于時人,漁獵若非日常事務,不會專門加以關注。

除了文獻,東漢時期河南、山東、陜北、江蘇等許多地區墓葬中的畫像石上最常見的題材之一就是狩獵圖,捕魚與采集圖亦時有所見。圖像與現實生活間的關系比較復雜,但不能全然認定兩者無關。

上文所舉有些人基本依靠漁采狩獵維生,時至秦漢,這類人當然不會很多。但如漢明帝與劉般所注意到的,山林川澤附近,兼事農耕與漁采或狩獵者不在少數,這強化了民眾謀生抵御天災人禍的能力,有利于維持民眾生活。

其實,借助骨化方法(bone chemistry)研究考古發現的古人骨骼與牙齒中的諸種同位素,可以了解古人食譜的許多細節。這方面的研究若能充分開展,未來我們可能會對漁采狩獵所得動植物在漢代不同階層人們飲食中的比重有更加豐富而具體的認識,盡管文獻提供的資料相當有限。

秦漢時期北方地區務農自然是普遍與主導性的,本文想指出的是,由于漁采狩獵,以及前人論述頗多,因而本文沒有涉及的務末在相當范圍內的持續存在,除去少數地區,農耕的發展沒有統治者期待得那么快,水平恐怕也沒有今人普遍估計得那么高。

二、漁采狩獵存在的背景

秦漢民眾能夠在一定程度與范圍內依靠或兼營漁采狩獵維持生存,與當時北方山川藪澤中蘊藏著豐富野生可食用動植物密不可分,此其一。

要認識這一點,不能不從地質學上全新世中期的自然環境說起。歷史時期環境處在緩慢變化中,據孢粉與考古資料,距今8000-3000年前,即全新世中期,人類歷史上的新石器時代,正處在全球變暖過程中,中國絕大部分地區之氣候均較現今溫暖濕潤;加之青藏高原隆起沒有現今高峻,西北內陸干旱化程度不如當今,許多植被帶程度不等地向北和向西推展。總的看來當時天然森林與草原分布面積十分廣闊,干旱荒漠與高寒荒漠面積較小。

中國境內東部,暖溫帶森林區廣泛分布于東北、華北與黃土高原的大部分地區及山東半島。燕山與京津唐平原、河北平原、山東半島、黃土高原中北部、雖也為暖溫帶落葉闊葉林區,但已多少不等地含有一些亞熱帶植物種屬,已處于暖溫帶向亞熱帶的過渡地帶。在中全新世,各類森林中亞熱帶森林分布最廣。其北界已越過秦嶺一淮河一線,向北擴展到陜西黃龍山、山西霍山與山東蒙山南麓;南界與今差相仿佛,大致在北緯23度一線。靠北之黃土高原東南部平原、華北平原中南部及蘇北徐海平原為北亞熱帶落葉闊葉與常綠闊葉混交林區。全新世晚期氣候轉冷,植物構成隨之漸有變化,盡管如此,森林密布的景象并沒有隨即消失。因農業開發,平原地區森林減少許多,但山區還大量存在,如黃河中游的主要山脈、永定河流域,冀北山地,太行山及以東的山地丘陵,一直延續到漢代以后,甚至更晚。

這一時期北方的水資源亦相當充沛。華北平原地勢低,洼地眾多,加上溫暖多雨,平原腹地,川流眾多,湖澤廣布。據地理學研究與文獻記載,華北平原存在兩個湖沼群帶,湖泊的面積是現在的8-10倍。盡管距今約3500年以后氣候漸冷,降水減少,低洼地區干燥化的過程則經歷相當長的時期,到六世紀的《水經注》時代,整個華北地區的湖泊數量仍達180余處。

這里可以研究相對充分的北京地區為例。距今7500-2500年屬高溫期,氣溫比現今高出2-3℃。以櫟為代表的闊葉樹花粉,前期漸增,可占木本花粉30%以上,其中距今6000-5000年間達到頂峰,后期漸減。偶見目前生在江淮以南的水蕨(Certopieris)孢子。還發現性喜暖濕的梅氏戴維麋(Elaphurus dividianus menzieianus)。當時北京平原氣候溫暖、雨量充沛、藪澤叢生、植物繁茂、禽獸出沒。泥炭沼澤在扇前凹地、河道兩側、河源等處星羅棋布。人類活動遺跡亦很多。

距今2500年至近代屬降溫期,氣溫下降,干燥度增加,沖刷作用加強,堆積作用加快。泛濫平原逐漸被疏干,干旱平原的面貌最終奠定。植被明顯衰敗。但歷史時期環境變化的速度相對緩慢,另有研究指出,北京地區自然環境變化集中出現在遼、金定都北京之后,此前山區森林遍布,水源豐富,鳥獸眾多;地下水到明代還相當充沛。北京地處帝國北陲,尚且如此,緯度更低的其他地區環境會更優越。

上述情況漢人也有覺察。《鹽鐵論·未通》御史分析內郡情形時就提到“水泉薦草”與“地勢溫濕”。此種環境下山林藪澤孕育的多種動植物資源成為民眾漁采狩獵維生的保障。

首先,具體來看看當時射獵的重要對象:鹿科動物。先秦時期鹿科動物的情況,學者多有研究,至于秦漢時期,前文在討論狩獵時提到一些,此外,《續漢書·郡國志三》徐州廣陵郡東陽縣,劉昭注云:

縣多麋。《博物記》曰:”千千為群,掘食草根,其處成泥,名曰麋畯。民人隨此畯種稻,不耕而獲,其收百倍。”

《博物記》說的是當地人利用麋的習性減少種稻辛勞,亦見這里麋鹿數量之多。兩漢文獻明確提到某地多鹿類動物的記載不多,學者在分析中古華北地區的鹿類動物時指出:

自戰國以后,華北地區人口有了很大的增加,同時由于鐵器和牛耕的逐步推廣,耕墾技術能力大大提高,廣袤的叢林草萊不斷被墾辟為農田,這使得野生動物的棲息地不斷縮小,鹿類的種群數量也不斷減少。因此,雖然戰國秦漢文獻中仍不時有關于鹿類的記載,但鹿群的數量已遠不能與以前相比。從文獻所反映的情況來看,習慣于沼澤濕地的麋,在秦漢時代已少見蹤跡;其它梅花鹿、獐等等,也逐漸由平原向山區退避。所以戰國秦漢文獻所顯示的鹿類遇見與捕獲概率已遠低于春秋以前,東部平原地區則基本不見有捕獵鹿類的記載。這些正是戰國以來華北地區的生態環境,由于農業的高度發展而發生了顯著變化的反映。

此說自有一定道理。其實見于秦漢文獻的鹿類活動少,除農業發展之外,另一重要原因是文獻關注不夠。作者分析魏晉以后鹿類分布多據史書的《符瑞志》,此類志南朝后始見史書,有關祥瑞才得以系統保留。武帝時以白鹿做幣充薦,看重的是白鹿的商業價值。目前所見最早向朝廷報告有關鹿的瑞應乃王莽時期,東漢時期逐漸增加。章帝、安帝與桓帝時均有發現“白鹿”的報告,出現地點有右扶風美陽縣的臨平觀(章帝建初七年十月)、扶風的雍(安帝延光三年六月)、潁川的陽翟(延光三年七月)、張掖(桓帝永興元年二月),此外,明帝時期的臨淮郡(永平十五年改為下邳國),即今天江蘇北部,也發現過白鹿。

現代動物學研究表明,所謂白鹿,不過是梅花鹿隱性白化基因的表現型,是一種罕見的變異現象,發生機率極小。因此,有白鹿出沒的地區,必定有梅花鹿的生息,而且其種群數量還極有可能是相當大的,這自然為當地百姓依靠獵取鹿類動物獲得肉食奠定了基礎。此外,廣泛分布的山林亦為鹿類動物生存提供了條件,也保證了狩獵活動的收效。甚至到了唐宋時期,黃土高原鹿類動物還很豐富。

湖泊陂塘中的魚類同樣豐富,前引王子今與王利華文均做過考察,還有一些資料有助于了解秦漢魚類資源。《爾雅·釋魚》眾多魚類名稱反映了時人對魚類的觀察。《太平寰宇記》卷四五“潞州·屯留縣”引《上黨記》云“屯留有魚子陂,多魚蒲之饒”亦是一例。

其次,看看野生食用植物的情況。不妨先以時人長期作為主食的大豆為例。大豆盡管產量低,漢代以后在農作物中重要性下降,但在預防荒年時還發揮作用,因此《氾勝之書》說“大豆保歲易為,宜古所以備兇年也”,其中野生大豆也做出了不少的貢獻。先說漢代事例。建武二年,寇恂為潁川太守,《太平御覽》卷八四一引《東觀漢記》稱該年:

郡大生旅豆,收得一萬余斛,以應給諸營。

寇恂《后漢書》卷一六有傳,但未載此事。《后漢書·光武帝紀》載,建武二年“野谷旅生,麻尗尤盛,野蠶成繭,被于山阜,人收其利焉”,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建武五年。“尗”即“菽”字,《太平御覽》卷九〇《皇王部》引《東觀漢記》述光武帝事跡時說到此事時便作“菽”,此外還提到“或生瓜菜菓實”,潁川的旅豆大生應是其中突出一例。所謂“旅豆”,指未經播種而自生的豆類,或是栽培豆類的自生、逸生;或為野生豆科植物大面積成熟,甚或兼而有之。從連續數年出現看,后者的可能性更大。至于是否就是通常所說的大豆,還無法斷定。出現的地區,的確不出野生大豆的分布范圍。現代研究表明,自然界中典型的野生大豆多年生,并以群體狀態存在,上述現象并不奇怪。時值劉秀蕩平各方勢力,軍糧供應頗為緊張,旅豆豐收幫助不小。若“萬余斛”指去掉豆莢后的豆子,以人一天食量六升(大石),月食1.8斛計算,一萬斛豆相當于5555人一個月的口糧,數量頗為可觀。史書特地提到此事或許不無當作祥瑞來顯示劉秀得天命的含意,其實,在當時,乃至當今的自然環境下,旅豆年年存在,只是產量不穩定而已。

再看其分布情況。調查發現,到1990年代,中國境內除青海、新疆與海南外,其它省區均有分布。范圍:北起黑龍江省塔河縣依西肯鄉(52°55′N),東至烏蘇里江沿岸(135°E)沿海南下到臺灣省北部,西到甘肅省景泰縣,西南從四川雅安到西藏察隅縣的上察隅區(97°E),南到廣西的象州(24°N)和廣東的英德(24°10′N)。垂直分布為從海平面到海拔2650m的云南寧蒗縣,東北地區的分布上限為海拔1300m左右,黃河流域的分布上限為海拔1500~1700m,西藏為2250m。分布的密集程度有從兩端緯度區向中間逐漸增大的趨勢,特別是北緯30°-35°地區,分布的種群多,密度大,類型也豐富。

野生大豆生長的氣象限制因素為:年有效積溫(≥10℃)小于1700℃或大于7000℃,最高的月平均氣溫小于20℃,無霜期少于80天,年降水量低于300mm。考察結果表明,在一年中最暖月份平均溫度不足20℃或月平均氣溫≥20℃的月份超過6個月的地區沒有發現野生大豆。

現代研究發現:野生大豆多數生長在江河沿岸、低洼地、山間溪畔、溝邊,也有的生長在田邊道旁及荒山荒地上。野生大豆的這一特性與栽培大豆相同,但比栽培大豆分布更廣泛,適應自然環境能力更強,有些栽培大豆不能生長的地方,野生大豆也能生存。在-40~-50℃時,野生大豆種子仍能安全越冬;在pH值4.0~9.2的土壤中都能生長。低溫干旱的條件下,野生大豆常表現為植株矮、葉片小、結莢很少。在陽光充足、雨水較多、土質肥沃的地方野生大豆則生長繁茂、植株高、葉片大、結莢多。自然界中,典型的野生大豆都是以群體狀態存在。

借助現代研究,不難推想秦漢時期北方地區野生大豆一定分布相當廣泛。由于當時溫度、降水情況優于目前,密集分布區可能比目前的北緯30°-35°更廣一些,涵蓋北方大部分地區。產量則因時、因地而異。秦漢文獻中出現采集野豆維生或野豆大范圍豐收并不奇怪。

復次,上文多次提到“采稆”,范圍是北起幽州,南至關中,魏晉以后北方地區還可見到類似記載,“稆”并不確指野生稻,但也不能排除是稻,目前已不見于長江以北的多年生野生稻可能在當時北方并不罕見。

目前中國的野生稻有三種:普通野生稻、藥用野生稻與疣粒野生稻。據多年調查,三種野生稻分布于8個省(區),確切范圍是東起臺灣桃園(121°15′E),西至云南盈江(97°56′E),南起海南三亞(18°09′N),北達江西東鄉(28°14′N)的廣闊地域。三種野生稻均為多年生植物,普通野生稻為水生,藥用野生稻為草本,疣粒野生稻為旱生。分布最廣的普通野生稻是喜溫植物,感光性強,生長期間為溫度高和雨量充沛的季節,其自然生長地年平均氣溫在17.8℃以上,絕對最低溫在-9℃以上,無霜期長于272天。該種常見于沼澤地、荒水塘、溪河沿岸甚至稻田間、水溝等向陽水生的生境中,最適宜生長于終年滯流的淺水層;在各類型土壤中均可生長,最適生長的土壤為pH6.0~7.0。考慮到秦漢時期北方的氣候與水資源,從今天研究推斷,秦漢時期北方較大范圍且持續存在這種野生稻并不奇怪。

再次,許多地區可食用的木本植物果實也很豐富。這里僅舉最北的燕地為例。《戰國策·燕策一》載蘇秦說燕文侯:

燕……南有碣石、雁門之饒,北有棗粟(“栗”之訛——引者)之利,民雖不由田作,棗栗之實,足食于民矣。此所謂天府也。

蘇秦說民眾即使不耕種,單靠采集棗栗果實亦不愁食物,不無夸張成份,但燕地豐富的森林與物產應該是事實,司馬遷不也說此地“有魚鹽棗栗之饒”嗎。緯度更低的地區植物種類會自然更加豐富,相應地,可食用的植物更多。

《爾雅·釋草》與《釋木》所列草與木的果實,據郭璞注釋,很多“可食”或“可啖”。賈思勰在《齊民要術》卷十從前人著述中收集了149大類植物,實際提到的遠遠超過,其中不少屬于作者所說“山澤草木任食,非人力所種者”,均是人類可食用的野生植物。賈思勰介紹的諸多植物并非自出胸臆,而是廣采前人著述,這些著述應是各地民眾長期生活經驗的總結與歸納,由此可略見時人對野生食物了解的范圍與程度,獲得這些知識當然離不開長期的采集謀生。賈思勰詳載這些植物,說明即便到了六世紀,對民眾生存還有實際意義。

盡管如此,野生資源產量有限,如果少量民眾依靠附近山澤漁采狩獵,容易維持較長時間。一旦大量民眾同時涌入,只能應對一時,難以長久,所以在饑荒年景,便容易產生人相食的慘劇。

其二,除了豐富的自然資源,還不能忽視民眾舊有謀生方式的慣性,以及相比而言耕織生產的艱苦。較之田作,漁采狩獵是更為古老的謀生方式,野生資源豐富情況下更有投入少,產出快的特點。

先秦經濟史研究表明,即便到了春秋時期,漁采狩獵依然在生產中占有不小的比重。著錄的53583片商代甲骨中含有田獵卜辭的就有3376片,以第三期康丁時代比例最高。卜辭所載狩獵方式也相當豐富,獵獲物最常見的是鹿類,還有虎、象、兕、豕、狐、兔、雉、鷹、鳥等,甚至在20多處設置了“犬官”,負責狩獵事務。此外,捕魚也頗為發達,一次竟卜問能否捕獲三萬尾魚。有學者甚至認為商代狩獵依然處于主導地位,不存在獵消農長的現象。西周時期人民仍然在較大程度上依靠捕捉野生動植物謀得生活資料,漁獵采集在經濟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春秋時期,狩獵活動仍很頻繁,文獻中有關田獵的記載頗多,西周—東周的灃西遺址中有的發掘地點出土的狩獵工具竟占農業工具一半以上。除了貴族大規模的車獵,也常見一般平民的小型狩獵。漁業亦在經濟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戰國時期狩獵看起來沒有春秋時期那么頻繁,除了王侯的車獵,個人單獨狩獵,依然存在;捕漁還頗為興盛,特別是在江漢云夢地區與東部沿海一帶。

生長在上述傳統下,近于山林川澤的民眾,耳濡目染,熟悉當地環境與謀生方式,資源允許且無外在強制時,費力不多的謀生方式不乏吸引力。

附帶指出,關于中國早期農業,目前趨勢是將農業起源越推越早。農耕出現甚早不錯,問題是某一遺址發現的栽培作物與農具究竟能代表多大范圍內的情況?此外,農具所反映的究竟是何種形式的田作,也有必要深究。野生食用資源容易獲取的情況下,鐵農具大量使用之前,利用石制、木制農具從事農耕,究竟有多少優勢是決定農耕發展程度與水平的重要因素。遺址中大量發現的鏟、鐮與刀所反映的農耕內涵,頗有仔細分析的必要。

務農的勤苦,古人也早有覺察。戰國時期力主耕戰的商鞅一派就已經清醒地意識到,指出“民之內事莫苦于農”,“農之用力最苦,而贏利少,不如商賈技巧之人”,要求提高糧食價格(食貴)與非農行業的稅收,以便使“民之力盡在于地利”。漢代以后此類觀察更多、更具體。漢文帝時晁錯上書,對比了務農與經商的難易與得失。關于務農,他指出:

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春耕夏耘,秋獲冬臧,伐薪樵,治官府,給繇役;春不得避風塵,夏不得避暑熱,秋不得避陰雨,冬不得避寒凍,四時之間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來,吊死問疾,養孤長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復被水旱之災,急政暴賦,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于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者矣。

晁錯上書涉及的內容頗多,其一是農民生產的脆弱:投入多,風險大,收獲不穩定。相對于農夫“四時之間亡日休息”,經商則要輕松許多,收益亦可觀:

商賈大者積貯倍息,小者坐列販賣,操其奇贏,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賣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蠶織,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農夫之苦,有仟伯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過吏勢,以利相傾;千里游敖,冠蓋相望,乘堅策肥,履絲曳縞。此商人所以兼并農人,農人所以流亡者也。

漢代類似的比較還有不少,如元帝時貢禹上疏建議廢除五銖錢,以驅使民眾務農,云:

自五銖錢起已來七十余年,民坐盜鑄錢被刑者眾,富人積錢滿室,猶亡厭足。民心動搖,商賈求利,東西南北各用智巧,好衣美食,歲有十二之利,而不出租稅。農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屮杷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稾稅,鄉部私求,不可勝供。故民棄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貧民雖賜之田,猶賤賣以賈,窮則起為盜賊。何者?末利深而惑于錢也。

即便是到了東漢后期,農桑之苦依然引起儒生的關注。崔寔就曾指出:“農桑勤而利薄,工商逸而入厚,故農夫輟耒而彫鏤,工女投杼而刺繡”。兩漢儒生、官員眾口一辭強調農桑為立國之本,矛頭所指是世間屢禁不絕的棄本從末,為此,他們想盡辦法。有關上疏、論述連篇累牘,不計其數。這些論述中并不回避務農的艱辛與生產的脆弱,乃至官府的壓榨,這些亦是長期以來一家一戶小農生產遭遇的共同問題。漢代因此而棄農從商的現象頗為嚴重,甚至如貢禹所說,貧民即便“賜之田,猶賤賣以賈”,土地并不為他們所珍視。

上述關于務農勞苦的看法出自不同背景的勞心者觀察,并非勞力者的自我表達,盡管如此,應該說,觀察大體無誤。勞力者的看法不見于記載,他們卻在不斷地“用腳投票”,用實際行動表達意見。

“務末”是民眾“趨利避害”的自我選擇之一,前人多有論述,從民眾的立場看,很是正常;對漢代朝廷而言,則危及官府的賦稅征收,國家的物資儲備,因此頗為關注,想方設法驅民返本。需要指出的是,從事商業活動需要相應條件,其中之一就是位置。六世紀的賈思勰就看得很清楚,“負郭之田”或“近市之田”該種什么,產品如何處理,出售后收益如何,均有細致描述,民眾可能無法算計得如此明白,但也不乏類似的經驗。只有游食者眾的“都會”才會有大量從商獲利的機會;生活在遠離城市喧囂的民眾,在附近山林川澤中漁采狩獵則是更為現實與便利的選擇。民眾散布山澤遠不如游食聚集都市那樣惹人注目,時人關注不多,文獻亦很少提及并不意外。時人不甚措意不等于漁采狩獵在民眾謀生上無足輕重。

實際上,漁采狩獵同樣可與買賣交換結合。前引居延粟君與寇恩賣魚糾紛案是一例。武帝時吳人朱買臣入仕前“家貧,好讀書,不治產業,常艾薪樵,賣以給食”,織好的席恐怕也要用來交換才能自給。

《商君書·墾令》提到眾多驅使百姓墾草的辦法,其中之一是“壹山澤,則惡農、慢惰、倍欲之民無所于食。無所于食則必農,農則草必墾矣”,朱師轍說“壹山澤,謂專山澤之禁,不許妄樵采佃漁”,朱氏的解釋近是。如果放任百姓入山澤謀生,那些懶惰的百姓大概就不會去務農,這正是官府要杜絕的,因此需要“壹山澤”,加以限制,前引《秦律十八種·田律》相關條款的出臺或許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基于此種考慮。

民眾猶有其他簡易謀生途徑,務農上就不會那么專注與投入,先秦諸子乃至秦漢的統治者常視民眾懶惰實與此相關。《商君書·墾令》有一建議是取消傭耕,如此則“惰民不窳,而庸民無所于食,是必農”;另一建議是“重刑而連其罪”,認為如此可以使“怠惰之民不游”,怠惰之民是懲治的主要對象之一。《鹽鐵論·未通》御史說“墮民不務田作,饑寒及己,固其理也”,認為民眾懶惰不從事耕作是導致饑寒的原因,反對文學所強調的官府壓榨致饑寒說。《授時篇》中大夫進一步指出“共其地,居是世也,非有災害疾疫,獨以貧窮,非惰則奢也”,依然強調民眾懶惰與貧困間的聯系。漢成帝在詔令中也說:“間者,民彌惰怠,鄉本者少”,其實“惰怠”只是結果,根源在于存在多種非農謀生方式。

三、耕織為本傳統的形成與農民的普遍化

秦漢時期漁采狩獵情況與背景略述如上,前人對民眾棄本從末現象已詳加研究。兩者并觀,秦漢民眾謀生之路不止一條,各有優劣,務農只是選項之一。這是從民眾生計角度的觀察。秦漢如此,先秦情況也相去不遠。這種狀況是認識耕織為本政策出現不容忽視的背景。

就國家而言,戰國以來農本思想逐步化作統治實踐,形成了“以農為本”的立國之策。一種觀點認為農本思想的提出是建立在戰國時期小農經濟發展的基礎上的,情況可能恰好相反。農民出現甚早,不過,與有意識地將民眾主體定位為農民還是有明顯區別。前者多是適應環境與人口的選擇,后者沒有組織的推動難以實現。

春秋戰國時期出現了“四民分業”的說法,即士、農、工、商,恰好反映了這一時期重新定位民眾職責的時代要求,這種要求并非產生于民眾本身,而是出自諸子的思想,最后經由國家加以落實。從在觀念上將“民”主體定義為“農”,到實際生活中變民為農,經歷了數百年乃至千年,其中發揮主導作用的是國家。

具體來說,民眾,或用文獻中更常說的“民”,之普遍成為“農民”是在農本思想轉化為統治政策后,經過國家與官府長期的制度規范與教化才形成的,耕織結合亦是在同樣背景下出現的。其中授田制發揮了關鍵作用,法律、國家政策與官員的努力亦有直接作用。起點應是戰國時期各國變法,影響最深遠的是公元前四世紀中葉的商鞅變法,終點大概是在唐初。

耕織為本與迫使民眾務農均是國家為維持長治久安而采取的措施。不少學者已經注意到國家在農民形成過程中的關鍵作用,不過,多是強調個體家庭的成立以及授田制、戶籍制度,強制民眾務農問題,關注不多。其實,如果民眾憚于務農,獲得土地也是枉然。相對于耕地,改造民眾謀生方式更為關鍵,這大概也是諸子言論中反復申說如何讓民眾力農,卻很少提到授田的原因。改造的過程殊難備述,這里僅就有關認識與措施略作申述。

中國歷史上的重農思想,最早或可追溯到西周時期,真正系統提出,是在戰國時期。當時諸子中有所謂農家,對儒、法頗有影響。落實到統治實踐,李悝發其端,成效顯著的,首推商鞅。商鞅變法時規定:

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通過獎罰來驅使民眾從事耕織。懲罰對象是經商者與所謂“怠而貧者”,后者恐怕就包括那些不樂田作,以漁采狩獵為生者。這些人維持自我及家庭生存尚可,要為國家穩定地交納谷物與織物則不易,因此要予以懲罰。或視此政策是在耕織結合已經較普遍的情況下出現的,恐與實際不符。觀《商君書》的描述,情形正相反。應是民眾在耕織上投入心力有限,產出不多。現實若如此,商鞅弟子與后學完全沒有必要詳細闡述耕織對于國家的好處與驅民務農的種種辦法。班固在描述先秦商業發展時說“及周室衰,禮法墮,……其流至乎士庶,人莫不離制而棄本,稼穡之民少,商旅之民多,谷不足而貨有余”,其觀察大體近實。各國的授田制是國家為驅使民眾務農而采取的措施,亦應在此脈絡下加以認識。后商鞅雖死,“秦法未敗”,一直到秦始皇時期依然堅持“上農除末”的政策。秦國最終能夠一統天下,應與堅持務耕戰政策,塑造民眾,積聚財富,激發斗志關系密切。商鞅變法百余年后秦昭王末年燕人蔡澤入秦后對丞相范睢說:

商君為秦孝公明法令,禁奸本,尊爵必賞,有罪必罰,平權衡,正度量,調輕重,決裂阡陌,以靜生民之業而一其俗,勸民耕農利土,一室無二事,力田蓄積,習戰陳之事,是以兵動而地廣,兵休而國富,故秦無敵于天下,立威諸侯,成秦國之業。

此乃統一六國前夕的觀察,注意到獎勵耕戰在連年征戰中帶給秦國的巨大成效。

或有疑問,其實,翻檢一下《商君書》,作者苦口婆心論說的均是以農為本的理由以及如何驅使民眾務農。其中反復強調要強國必須使民眾務農“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百人農一人居者王,十人農一人居者強,半農半居者危。故治國者欲民之農也。國不農,則與諸侯爭權,不能自持也,則眾力不足也”、“圣人知治國之要,故令民歸心于農”、“圣人之為國也,入令民以屬農,出令民以計戰”,這些言論均是在告誡君主,使民眾務農可富國強兵,益處多多。在《墾令》中則具體提出了20條辦法驅使民眾開墾土地(墾草),表明現實中民眾并非如此。

另外,戰國思想家所強調的驅民為農的另一益處是:務農不僅可以使民由怠惰變為勤勞,還可使之淳樸寡能,安土重遷,便于統治。《商君書·農戰》指出:“歸心于農,則民樸而可正也,紛紛則易使也,信可以守戰也。壹則少詐而重居,壹則可以賞罰進也,壹則可以外用也。夫民之親上死制也,以其旦暮從事于農”,認為民眾一旦專心務農,不僅詐偽日少且居于定所,國家的賞罰措施易于發揮作用,也便于為國征戰,成為任國家驅使的順民。《算地》亦說“(民)屬于農則樸,樸則畏令。……夫民之情,樸則生勞而易力,窮則生知而權利”。《荀子·王制》也說“使農夫樸力而寡能,治田之事也”,楊倞注釋云:“使農夫敦樸于力穡,禁其它能也”,“使”字表達得很清楚,農夫之所以“樸”,并非天生所致,而是被塑造形成的。

關于民眾定居的好處,《商君書·墾令》云“使民無得擅徙,則誅愚亂農農(之)民無所于食而必農,愚心躁欲之民壹意,則農民必靜。農靜,誅愚,則草必懇矣”,認為一旦限制民眾隨意遷徙,桀巧不樂農之民無法為生只好務農,如此也會使那些愚心欲躁者心無外騖,安心靜意于農,如此必能開墾荒地。《呂氏春秋·上農》說得更加露骨:

民農非徒為地利也,貴其志也。民農則樸,樸則易用,易用則邊境安,主位尊。民農則重,重則少私義,少私義則公法立,力專一。民農則其產復,其產復則重徙,重徙則死其處而無二慮。

民眾務農不僅盡地利,亦可改造其心性,使民眾淳樸易于驅使,便于貫徹國法,利于君主統治,更使民眾積累家產而不輕易遷徙。如果民眾舍本逐末,情形則全然不同:

民舍本而事末則不令,不令則不可以守,不可以戰。民舍本而事末則其產約,其產約則輕遷徙,輕遷徙則國家有患皆有遠志,無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則好智,好智則多詐,多詐則巧法令,以是為非,以非為是。

這不無危言聳聽的味道,但將務本與事末的利弊表達得清清楚楚。當然,這些完全是站在國家立場上的考慮。在這些思想的影響下,戰國秦漢以來的歷代統治者采取各種辦法將民眾束縛在土地上,使之成為為國家持續創造財富與勞力的工具。

其他國家也先后進行類似改革,成效不如秦國,秦統一后境內各地風俗不一,亦包含了在謀生方式上的差異,耕織、耕戰結合上的分別。秦急于將其做法推行全境,這恐怕也與秦的速亡不無聯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思想在戰國時期不同程度轉化為各國的法律,成為改造民眾的利器。《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后所附的“魏奔命律”: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〇告將軍:叚(假)門逆(旅),贅壻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殺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從軍,將軍勿恤視。享(烹)牛食士,賜之參飯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將軍以堙豪(壕)。

該律頒布于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年),為秦國所繼承,故抄錄在“為吏之道”末尾。律文列舉了國家仇視的各種人及懲罰措施:遣其從軍,飲食上的待遇、并臨陣從事最危險的工作。各類人中包括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即帶頭不耕種田地,不修治住處者,即指不勤于務農與游食者。前面幾類人“為吏之道”所附的魏戶律中均已經提到,并規定不予田宅,而率民不作,不治室屋者乃是授予了田宅而不用心務農者。對于這些人,魏王甚至動了殺心,只是不忍,才遣其從軍,足見魏國對包括惰農者在內的嚴厲態度。秦國鼓勵耕戰,承襲此律亦是自然。此律并未說不作的原因,恐不外乎從商與采集之類。賈誼在《新書·大政》中說:“古之立刑也,以禁不肖,以起怠惰之民也”,此所謂“古”恐怕不過是戰國而已,從上引魏律看,他所概括的“刑”的用途,頗近實情。不難想見,此種血腥的法律對于驅使“民”轉化為“農”發揮了相當的作用。

除此之外,秦代的律令中還有不少規定與鼓勵田作有關。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廄苑律》就規定了每年四、七、十與正月四次評比耕牛,成績優秀的,則賜田嗇夫酒一壺、乾肉十條,并免除飼養牛者一次更役,賞賜牛長資勞三十天;成績低劣的,要申斥田嗇夫,罰飼牛者資勞兩個月。對于居貲贖債者,《司空律》規定,播種與治苗時節,各給二十天回家田作。《田律》有一條規定百姓居田舍時不準醘酒,恐怕也是為避免百姓酗酒耽誤農作而做出的。湖南里耶秦簡16-5為秦始皇廿七年(前220年)二月,洞庭守禮下達的文書,其中引用的“令”云:“傳送委輸,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責(債),急事不可留,乃興徭”,根據此令,文書要求由洞庭郡向內史、巴郡等地輸送甲兵等物資,先征發乘城卒、隸臣妾至司寇的各種刑徒,以及隱官、踐更縣者,原因是“田時殹(也),不欲興黔首”,且明示,“興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興者,輒劾移縣”,動用法律手段來遏制濫發百姓的做法。該令所規定的征發順序,體現了秦朝盡量減少征用百姓承擔徭役,以保證田作的良苦用心。隨著新資料的公布,相關的律令一定還會見到更多。

繼秦而興的漢朝雖然咒秦之聲不絕,在“上農”上則繼承了秦代的衣缽,一度放任商人發展,最終還是采取了抑商的措施,其中接受了重農思想的儒生發揮了重要作用。從朝廷對秦代《田律》的繼承,勸農詔書的不斷下達,對“力田”的反復獎勵以及循吏的種種作為中,不難看出兩漢朝廷為將民眾固定在耕織生產上所花費的心血和努力。召信臣、任延、衛颯、崔寔、鄭渾等良吏的作為也從另一角度傳達出實現民眾以耕織結合生產生活的艱難與曲折。原因已如上節所列。

看個具體例子。湖北江陵鳳凰山10號墓出土西漢竹簡《鄭里稟(廩)籍》中記載了該里每戶口數,以及“能田”者的人數,田畝數與貸糧食的數目,如“戶人擊牛,能田二人,口四人,田十二畝,十,卩,貸一石二斗”,一共有25戶,格式相同,糧食是按每戶的田畝數貸,一畝一斗。該墓是漢景帝時期的,“能田”是指能從事農業生產者。此次貸谷不是按照戶口多少,而是根據田畝數量,應非一般因災荒賑濟而發放,對象亦非限于鰥寡孤獨戶,而是有“能田”口與田地的戶,目的應與勸農有關。統計各戶“能田”者,大概是為了使貸谷能實際產生勸農的效果,或許沒有“能田”者的家庭,即便有田地也得不到貸谷。依土地數量放貸,則是鼓勵民眾多開墾。不難想象,鄉里小吏對于轄區內民眾家庭成員是否“力農”必了然于胸,這恐怕就是景帝時期官府鼓勵民眾務農的具體體現。竹簡記錄的是當時南郡一帶的情形,北方也應相去不遠。可以說,農民就是在恩威并施之下逐漸普遍形成的。

這一過程絕非一蹴可就。文獻中只有個別地區民眾如何被改造為農民若干例子,且常表示一時頗見成效。長期效果,究竟如何,不易說清。境內普遍如何,更難推斷。放眼唐初,倒是能發現些變化。

比較《史記·貨殖列傳》《漢書·地理志》與《隋書·地理志》對各地風俗的描述,為認識各地農耕發展提供些參照。看看《隋書·地理志》的描述:


到了唐初,一個重要的變化是北方很多地區都形成了“重農桑”、“務稼穡”一類的風氣,明確記載有漁獵習俗的僅剩漢中一地,漢代零星“好稼穡”之地到唐初漸成廣布之勢,連江南的豫章及附近地區民眾亦變得“勤耕稼”。不論歷經多少曲折,秦漢以降歷代朝廷反復勸農、鼓勵耕織,終見成效。相距近千年的前后對比,朝廷塑造民眾以農耕為業的效果不可不謂明顯。甚至可以說,各地“勤勞”的中國“農”民是在戰國以后朝廷的不懈努力下孕育出來的,定居農業社會的出現亦是如此。

有趣的是,儒生接受了耕織為本的理念后,西漢以后在參與政治積極改造民眾為農民的同時,亦強調皇室應率先垂范,籍田親蠶,對沉溺狩獵的皇帝與貴族,也反復督責。狩獵被描述為妨礙農耕的逸樂,需加節制。著名的漢文帝,盡管以重農節儉著稱,同時卻又熱衷狩獵,據說是無日不獵,賈山為此大講了一番道理,要求文帝行籍田禮,以示重農。武帝亦有同好,前已述及,東方朔所論與司馬相如許多賦的目的都是規勸。東漢與曹魏時期不少帝王還是如此,因此受到大臣勸諫。到東漢末年,“馳于田獵”甚至與“耽于婦人”并列,成為皇帝“荒廢庶政”的表現之一。實際上,在農民與農業社會建立過程中受到改造不僅是民眾,還有皇室。

四、從漁采狩獵看秦漢時代

關于秦漢社會性質,長期存在分歧。爭論焦點之一是土地所有制的性質以及土地被兼并、“小農”破產后的去向。無論持何種觀點,學者均承認漢代土地兼并普遍存在,只是對失地農民的出路看法不同,或認為主要淪為奴隸,或認為成為佃農或依附民。歧見短期恐難消除,這里不論。不過,本文揭示的秦漢時期民眾通過漁采狩獵謀生的現象為進一步認識上述問題提供了新的可能。

首先,如何估計漢代土地兼并的程度與影響。上文指出,戰國以來民眾務農相當程度上是被迫的,固定在土地上雖為官府所樂見,卻不見得代表民眾中意的生活方式,他們維持生存并不一定完全依靠土地。漢代突出問題是“天下侈靡趨末,百姓多離農畝”,《漢書·貢禹傳》甚至指出“貧民雖賜之田,猶賤賣以賈”,與其說民眾是因兼并而喪失土地,不如說很多人是主動棄耕。《鹽鐵論·未通》中文學指出“方今郡國,田野有隴而不墾,城郭有宇而不實”,否認御史所說的“內郡人眾,水泉薦草,不能相贍”。到東漢末年,除“青、徐、兗、冀,人稠土狹”外,境內許多地區還是“土曠人稀”,不應高估土地兼并的普遍程度與嚴重性。即便是“賈畝一金”的關中地區或田價奇高的其他都會,土地兼并嚴重,田作之外謀生的機會反而更多。民眾脫離土地未必無法生存,土地的重要性似有必要重新衡量,隨之而來的土地所有制問題及其意義亦需反思。

其次,農耕之外生存之道尚多,民眾脫離土地而淪為奴隸可能是少數極端情況,成為佃農也不會是多數人的首選,很難說有什么簡單的規律在發揮作用。從另一角度觀察,其他生存方式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幫助民眾緩解天災損害與官府壓榨,有利于農耕的持續。農民維生,或曰“經濟”也許沒有后人想象得那么脆弱,不然無法想象兩漢王朝何以各自維持了二百年之久,兩者的滅亡也并非緣于經濟或財政崩潰。

五、結論

綜上所述,秦漢時期氣候環境較為溫潤,北方地區植被廣袤,水域眾多,野生食用動植物資源豐饒,加上漁采狩獵本作為更為古老的謀生方式,較之農耕,投入少,產出快,無論災年還是平時,山林湖澤附近的民眾均可一定程度仰此或兼此維持生活,漢代常見的流民亦不乏以此為生者。漁采狩獵與務末從商一道成為田作之外民眾的其它謀生可能,或是田作的補充,民眾務農的動力與積極性受到削弱。盡管秦漢時期北方田作已是主要謀生方式,漢代文獻中明確提到“好稼穡”的地區卻不多。

就國家而言,戰國時期為維持國力,逐鹿稱霸,開始確立耕織為本的策略,針對民眾不樂農耕、輕易遷徙而采取各種辦法驅之務農,并將其束縛在土地上,促使其耕織為生,為國家持續提供物資與人力,這一思想落實為具體的法律與政策措施,成為塑造民眾的利器。作為一個群體的農民與定居農耕社會正是在此背景下逐步形成的。這一過程歷時彌久,唐初才見明顯效果,《隋書·地理志》記載“好稼穡”與“重農桑”地區的增加顯示了這一變化。其間受到改造的還有皇室。

揭示漁采狩獵的存在有助于進一步準確把握秦漢土地的重要性、土地兼并的影響以及民眾農耕生產的持續性。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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