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案二審結束。這場受到廣泛關注的案件,由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專家吳丹紅教授全程高能辯護,本身是一堂生動的普法課。
二審提出了一審的程序違法問題。本案一審(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由3名法官組成。如果程序違法,應發回重審。通常發回重審的話,則可能改判,對當事人有利。
《人民陪審員法》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對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7人合議庭進行。
一審程序是否合法的關鍵,是如何認定“社會影響重大”。勞榮枝案符合“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這沒問題。
但是后半部分呢,則問題來了:勞榮枝案“社會影響重大”嗎?
從一般社會公眾、媒體的角度,勞榮枝案(之前的法子英連環行兇案也一樣)當然屬于“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但法律上的有些概念是專門性的,跟普通語言之間存在差異。從目前看,勞榮枝案屬于關注度高的案件,媒體關注度高的案件,刑事訴訟法上可以歸為“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案件。
但是,“人民群眾廣泛關注” ≠ “社會影響重大”。為什么?
因為刑事訴訟程序中只是將關涉國家安全、重大經濟活動、社會穩定以及涉及眾多被害人的人身和財產利益的案件,作為“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社會關注度高”是“社會影響重大”的一個因素,但是僅此一項還有所欠缺。
注意以上,還需由法院從多方面,多角度“綜合判斷”。
可以從法院判例中尋找刑事審判的邏輯(為節省篇幅,這些案件我就不分析了。仔細讀可以理解):
案例I:趙×懷、趙×康等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等二審案〔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8刑終18號〕:對于合議庭組成問題。本案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所規定的“社會影響重大”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從涉及人數多少,人民群眾是否廣泛關注,是否影響到國計民生、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多方面進行綜合判斷。一審法院未將該案作為社會影響重大案件,進而組成7人合議庭,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案例II:楊×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0)新23刑申1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16條第(1)項對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7人合議庭的刑事案件要求同時具備“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和“社會影響重大”兩個條件。你主張的一、二審程序問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案例III:趙×合挪用公款罪二審案〔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17刑終155號〕:上訴人趙×合提出“一審組成3人合議庭審理本案不合法,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的規定組成7人合議庭審理本案”的上訴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由人民陪審員4人和法官3人組成7人合議庭進行審判。本案沒有影響國計民生、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因素,不具有“社會影響重大”的情形,一審法院依職權決定組成3人合議庭審理本案符合規定。
案例IV:包×歌詐騙罪二審案〔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內05刑終8號〕:“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一般是指涉及的人多面廣、人民群眾廣泛關注,影響到國計民生、社會穩定或者社會特定群體利益等的案件。本案雖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應在10年以上判處刑罰,但與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關聯度不大,只有1名被害人,人民群眾的關注度和社會影響度也不大,還不屬于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所以原審未適用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7人合議庭審理本案,不屬于程序違法。
我們說,理論是灰色的,現實卻豐富多彩。司法判例往往能提供更切合實際的辯護角度。實踐中法院往往對輿論影響法官的獨立性非常抗拒,所以即使是媒體高度關注,“人民群眾廣泛關注”,但是要認定為 “社會影響重大”,還需辯護律師更多舉證。(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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