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創業、經營公司涉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的案件,是司法實務中比較常見的案件類型。此類案件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涉案人員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從事某項非法活動,此種情形下,公司名義的行為既不能成為阻卻犯罪的事由,亦難以往單位犯罪的方向進行辯護;二是正常合法經營的公司,因為某項業務涉嫌詐騙犯罪,即我們經常討論的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涉詐騙犯罪,此類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存在諸多無罪、罪輕辯護的可能性,也是我們將要討論的重點領域。
近年來,司法機關也經常呼吁對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涉刑案件,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訴的就不訴。“少捕、慎訴、慎押”的理念,的確對部分民營企業家涉刑案件的辦理、處理,產生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在司法實務中,仍存在諸多有待解決的問題和案件。
以金律師親辦的幾起案件進行舉例:
一、A公司與第三方企業簽訂合作協議,以第三方企業員工掛靠A公司的方式,為第三方企業的員工購買、繳納社保,所有第三方企業員工均為正常參保、領取社保待遇,不存在虛構工傷、醫療等保險事由,也不存在補繳社保的情形。但是辦案機關認為,勞動者社保繳納單位與其實際勞動關系所在單位不一致,提出A公司為了滿足為第三方企業員工掛靠參保的條件,必然向相關部門提交了部分“不真實”的參保資料,因此認定A公司相關人員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涉嫌詐騙罪。
此外,本案中A公司是合法經營了十余年的公司,每年納稅近千萬,辦案機關認定A公司“為勞動者”從社保部門騙取的金額為900萬。
本案是典型的合法經營的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因公司的小部分業務問題涉嫌詐騙犯罪的案件。對于此類案件,首先要考慮的第一個辯護問題,是涉案公司參與涉案項目的經營模式本身,是否應當以詐騙罪進行認定。此即商業運營模式定性的辯護問題。
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我們認為涉案人員不構成詐騙罪,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其一,第三方企業員工是通過A公司正常參保,雖存在參保單位與實際勞動關系所在單位不一致的情況,但是勞動者通過A公司領取社保待遇,是其正常參保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掛靠參保并沒有給國家社保基金造成正常支付之外的損失,并不涉及騙取國家社保基金的問題,A公司及其相關人員不構成詐騙罪;其二,社保待遇實際是由勞動者領取,并非是代繳單位獲取;其三,在人社部門停止支付勞動者社保待遇的情況下,A公司代為支付勞動者的社保待遇金額,A公司在相關社保代理業務中不僅沒有獲利,甚至虧損近千萬,難以認定A公司相關人員的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辦案機關考慮到涉案人員以及涉案公司的具體情況,對涉案公司的負責人取保候審,在涉案期間,A公司的其他業務仍繼續開展。
二、B公司是合法經營了八年的公司,公司員工有近兩百人,代理相關部門的補貼項目,為第三方企業提供推廣服務,并基于服務內容向相關部門領取補貼款項,因在提交項目驗收材料的過程中,存在部分不真實材料的情況,被辦案機關指控構成詐騙罪。
在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代理相關部門、第三方公司項目涉詐騙犯罪案件中,第二個重要的辯護問題是關于“認識錯誤”的辯護。
相關部門、第三方企業主張被騙,必然要符合涉案人員實施欺騙行為-相對人產生認識錯誤-相對人基于認識錯誤交付財物的因果關系。如果在案證據證明相關部門及其相關人員并非是基于認識錯誤而交付財物,則不符合詐騙罪的因果關系,自然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本案中我們圍繞認識錯誤問題,結合案件的實物證據材料,提出第三方企業對涉案公司提交的申報材料的內容是明知的,相關部門在審核過程中對涉案公司提供服務、墊付款項、服務周期、申報材料真實性等相關事實的實際情況是清楚的,相關部門不存在認識錯誤。
在本案中,一個現實的問題是,由于涉案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處于羈押,涉案公司運營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公司的幾十個項目難以繼續開展。所以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涉刑案件,既可能影響到公司本身的發展,也會影響到企業員工的就業,同樣關乎財政、社會問題,所以司法機關才會不斷強調“少捕、慎訴、慎押”,給一直合法經營的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一定的解決問題的空間。
三、C公司老板黃某與合作伙伴投資項目,因存在出資方面的經濟糾紛,合作伙伴到公安機關控告張某詐騙,張某被刑事拘留。
本案屬于民營企業家個人被控詐騙犯罪的案件,民營企業家黃某對于他人的投資款項,沒有全部按照約定用途使用,且在事后溝通過程中亦無法按時還款。此類案件辯護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辯護問題。
我們在辯護時提出,本案中屬于經濟糾紛,黃某沒有通過欺騙手段取得款項,且絕大部分款項用于了約定項目;在后續款項的使用過程中,行為人確實將其中的150萬元用于個人用途,但是如實告知了對方款項被其使用的情況。同時行為人一直與對方積極溝通、達成還款協議,并一直積極創造還款條件,沒有逃匿等相關規避還款的行為,在案證據證明行為人對于其處分的近150萬元款項,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構成詐騙罪。本案檢察機關在37天內對黃某不予批準逮捕,黃某及其公司的經營幾乎沒有受到影響。
四、關于創業涉詐騙罪案件,也常見于互聯網金融行業,例如我們處理D公司相關人員涉嫌詐騙罪一案,D公司及其負責人與某上市公司達成對賭協議,從事網絡放貸業務,公司經營所得全部流入上市公司作為利潤。此類案件,在司法解釋確定相關放貸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之前,如果認定犯罪,則必然要證明詐騙、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手段行為。
本案暫不討論網絡放貸行為的定性問題,但是對于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創業公司,其經營是否合規以及后續辯護問題,同樣包含其與關聯公司之間的關系、責任認定、利益歸屬等問題。
此外,在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涉刑事案件中,單位犯罪也是一個重要的罪輕辯護要點,其中既包括對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責任主體的認定,也包括單位犯罪數額標準與自然人犯罪的不同。對于特定案件,成立合同詐騙罪的單位犯罪,對主要責任人員的量刑則會明顯輕于詐騙罪,該點也是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涉詐騙犯罪案件的一個重要辯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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