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鄭州一市民帶孫子去推拿,把車停在了路邊。大概過了5分鐘,市民看到交警在貼罰單,趕過去挪車被告知“已經貼過了,沒有辦法撤回。”
該市民提出疑問,“我們看到警察貼條立即過去告知他愿意立即開走,他說已經貼過了,無法撤回,交警貼條前就不能打一下車上留的電話號碼給我嗎?甚至于大聲說一聲,誰的車?我認為也是不人性化執法的。”
“交警執法應該是2個人共同執法,一個人執法是不對的。”
“只是停了幾分鐘,人就在車的旁邊幾米遠,雖然沒有坐在車內,幾米遠看到后愿意開走都不行,個人認為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處罰還是頂格處罰,有什么法律依據?為什么不能是20元處罰?”
最后該市民要求撤銷對其路邊停車罰款處罰。
就此事,鄭州公安交管局作出了回復。
經查:黃河路文化路至黃河(南)北街段,位于鄭州人民醫院周邊,是生命通道且車流量大,是交警一支隊重點整治路段。8月18日,公安交管局一支隊二大隊民警及輔警共5人,在此路段進行常態化巡邏執勤,對附近違法車輛通過勸離、處罰、拖離等方式治理。上午11點15分左右,巡視發現豫A9G7V2轎車在黃河路與黃河北街交叉口路停放,停放位置在交叉口20米左右路東機動車道內。
依據《鄭州市區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嚴格管理路段的通告》和《2022年鄭州市城市精細化管理方案》,黃河路黃河立交至黃河北街及其路口50米內,為違法停車嚴管路段。機動車在公示路的嚴管路段違法停車的,公安交管部門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現場查糾或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移動執法終端設備抓拍等方式直接進行嚴格處罰,嚴重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拖移車輛并予以處罰。因該車停放位置屬于嚴管路段,影響道路交通,且當時車內無人,所以民警依法當場對該車開具違法停車告知單。
如對處罰確有異議,可以在60日之內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政府(三全路與香山路北金水區政務服務大廳)申請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綜合:我想@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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