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勞動者認為,公司給“N+1”,自己就必須離職,沒得選。
有很多HR也認為,辭退一名員工,給他“N+1”,可以讓他馬上走。
這是一個完全錯誤的認知。
解除勞動關系,首先要看解除理由和依據,然后才涉及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和補多少的問題,有可能是“N” ,可能是“2N”,還可能是“N+1”,還有可能一毛錢沒有,但是法律上沒有“2N+1”的說法,除非公司愿意給。
下面分兩種情況來進行說明。
01 可不走
第一種是給“N+1”可以不走的情況。
大部分解除,其實是披著辭退、優化、“畢業”的外衣,底層邏輯都是跟員工協商解除。
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既然是協商,那勞動者當然可以不同意。有部分勞動者會提出更高的要求。
協商解除其實是企業最安全的一種方式。所謂協商,就是你情我愿,簽完字就生效。
企業會把一些規避后續風險的內容放到《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協議》中,一旦勞動者簽字,除了上面寫明的金額外,一般很難再主張其他金額,因此可以稱之為一竿子買賣。
02 必須走
第二種是必須走,沒得選的情況。
1. 解除理由和依據如果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則員工沒得選。
因為一旦有證據證明符合第三十九條中任何一款,都屬于企業單方解除,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所謂單方,就是不用跟勞動者商量,直接解除勞動關系。
這一條也被很多業內人士稱之為解除的“萬金油”條款,就是適用于所有員工,包括三期員工。
該條款主要內容有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2.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中的情形,員工必須走,提前1個月通知或者給1個月代通知金可以解除。
1)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內容在老曾之前文章中解讀過,就不再重復描述了。
3.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情形解除,也屬于勞動者必須走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這其中最常見的就是企業破產清算。
有很多勞動者因為不同意公司給N倍經濟補償,仍繼續堅持每天正常出勤。
其實公司一旦走破產清算流程,N能不能拿到都成問題,再糾結已經沒有意義了。
破產清算時,一般是按照股東出資額承擔債務和相關責任。如果公司股東已經全部實繳,仍無力支付工資或經濟補償時,就真的拿不到任何錢了。
03 建議走
關于公司協商解除,如果能夠給“N”或”N+1”,在沒有套路你和存在欠薪等其他情況下,老曾個人建議盡快拿錢走人。
有人會問:你不是說公司協商可以不答應嗎?為什么現在又建議接受呢?
下面詳細解釋一下為什么這樣建議。
如果公司跟你協商,并且明確表示愿意給你“N”或”N+1”,說明公司還是比較有誠意的。否則公司不用協商,用PUA,用PIP(績效改進計劃,常見于外企或中大型企業績效管理環節),或者待崗、調崗降薪等一系列操作,逼迫你主動離職。相關套路應對請參考之前文章《讓員工主動離職的四大套路,你中招了嗎?》
這時你會很痛苦,很糾結,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
當然有專家或律師也會告知你堅持,只要自己不犯錯,不主動離職,公司基本沒有辦法。
這種僵持下,一般有兩種結果,公司讓步,提高了補償金額,最后協商一致。另外就是你向公司發出被迫解除通知,通過仲裁等法律手段主張經濟補償。
其實公司讓步的可能性比較小,尤其是公司已經愿意給“N”或“N+1”的情況下。
公司不在乎多給你1個月、2個月,其實最擔心的是示范作用和群體性。怕你成為后續其他員工效仿的榜樣。
因此絕大部分公司反而希望你走仲裁和訴訟程序,這樣短則半年,長則1年以上。
而最后的結果,如果不是違法解除,經濟補償是“N”。
但是這個”N”是半年或一年以后才給到你。把本應該離職給你的錢,成功了拖了半年以上,還不用支付利息,你覺得是公司虧了,還是勞動者虧了?
如果公司想繼續拖延,在二審判決下來后,還可以申請高院復審。等高院復審駁回,公司還是不執行判決書中的經濟補償,勞動者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也需要走程序,排隊。
快到最后支付的節點,公司再把經濟補償打給你。這時距離二審判決又過去了幾個月。
這樣一輪下來,公司其他員工要不是早就忘記了你的事情,要不就是知道你跟公司打了1年多官司,拿到了N倍經濟補償。
公司后續如果跟員工協商,你認為是會選擇拿錢走人還是步仲裁之人后塵呢?
這也是在實際情況中,雖然公司是跟勞動者協商,但是絕大部分勞動者都能接受“N”或”N+1”的主要原因。
當然也有例外。
所謂人爭一口氣,佛爭一炷香。
有時打官司不是為了錢,而是為了心中的這口氣。
老曾也曾經因為一句話,跟一位女人打了一場官司,順便總結了一下民事訴訟的流程。具體過程可查閱《我為什么非要和追尾的女司機死磕?(交通事故維權全過程記錄)》。
關于為了爭口氣打官司是否值得的問題,不是簡單的價值評估,沒有正確答案,自己開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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