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涉養老、保健品案件領域,詐騙罪是辦案機關最常認定的罪名,甚至很多涉案人員產生了慣性思維,認為保健品領域一旦涉案,詐騙罪則是必然。
但是從刑事辯護的角度,每一個不同的案件,我們都必須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法律規定、現有判例、司法實務中的其他處理方法進行重新梳理和判斷,如果案件存在現實的其他處理可能性,則會成為刑事辯護的爭取方向。
第一,涉養老、保健品案件領域,部分案件是受到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并未以刑事犯罪進行處理,可作為該類案件的處理參考和辯護指引。
我們參考近期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的幾起涉養老“食品”“保健品”領域的案例,進行定性分析、探討。
其一,某縣某床上用品經銷處虛假宣傳案。案件事實:該經銷處發放個人制作的“可見調理反應材料”及在微信群中宣傳床墊“具有治療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結石病、癌癥等疾病,并具有抑制腫瘤、提高免疫力、舒筋活血,調理皮膚病、各種疼痛的功能”,誤導消費者。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20萬元。
其二,某保健館虛假宣傳案。案件事實:某保健館播放的各類保健品宣傳視頻中宣稱其所售賣的蜂膠香皂“是一款功能性醫用香皂,對輕微皮膚類疾病當天見效,對頑固類皮膚疾病一個星期明顯見效”。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并罰款3000元。
其三,某美容店虛假宣傳案。案件事實:某美容店存在“某纖體康美管理儀八大功能:凈化血液……消炎鎮痛”等宣傳內容,但產品不具備宣傳中的功能。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20萬元。
其四,某市張某虛假宣傳案。案件事實:根據消費者投訴,經查,當事人銷售凈水機時宣稱有預防癌癥等功效。某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罰沒當事人8萬元。
根據上述案例可知,上述經營主體在銷售產品的過程中,同樣存在虛構“治療功效”“藥品功效”等事實,而實際產品并不具有其所宣傳的功能、功效。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系虛假宣傳,最終均是按照行政處罰,進行罰款處理。
在我們處理的涉保健品詐騙案件中,辦案機關認定涉案公司成立詐騙罪的核心也是虛假宣傳,虛假宣傳的核心是關于產品功能、功效的虛構,將不具有治療功效的產品,按照藥品的治療功效進行宣傳、銷售。
對比我們辦理的案例與上述處理案例,我們我尚不能確定上述行政處罰的涉養老保健品案例,與認定為詐騙罪的涉養老保健品案例之間,其虛假宣傳的內容、程度之間的區別,抑或是公司體量、所在地區、辦案機關的主觀判斷不同。但是基于上述案例并沒有被相關部門認定為詐騙犯罪,僅僅是按照虛假宣傳進行罰款處理。從刑事辯護的角度來說,我們接觸的諸多類似案例,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同樣存在行政處罰的角度進行處理的空間,可作為該類案件辯護的參考。
第二,涉養老、保健品詐騙案件,存在輕罪辯護的選擇。
同樣以幾起司法判例作為探討的切入點:
其一,在我們參與辦理的遼寧省李某某、邱某某涉保健品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中,辦案機關最終認定李某某成立虛假廣告罪,檢察機關對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作出不起訴處理。
法院認為:李某某先后成立了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銷售保健品,經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銷售的xx產品等系食品,不屬于藥品,不具有增強男性性功能等功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xx產品不具治療功效仍發布網絡廣告對產品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以虛假廣告罪論處。
其二,對虛假宣傳、銷售保健品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進行處理的案例,例如蘇某等人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
裁判要旨:辦案機關以虛假宣傳、非法診療等手段銷售食品、化妝品,法院判決成立非法經營罪,對于第一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輕罪判決結果。
在上述案例中,涉案人員均被判決不構成詐騙罪,且最終處理結果明顯系輕判,上述判例及辯護方向,亦可作為我們處理此類案件的辯護參考。
綜上,對于涉養老、保健品詐騙案件,辯方首先要基于個案的具體情況,對案件的事實、證據、經營模式、產品性質、宣傳方式、涉案人員主觀要素等進行梳理,同時結合司法實務中的案例、不同部門的現有處理方式,對案件進行辯護思路的判斷和選擇。
如果案件存在無罪或是行政處罰等處理的可能性,可以結合個案情況進行梳理、辯護;如果案件確實存在構罪可能,可以考慮輕罪辯護空間;如果案件定性難以改變,亦可結合主從犯等量刑情節,為當事人爭取適當的處理結果。
(以上內容是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金翰明律師對涉詐騙罪案件辯護的歸納和總結,以期對該類案件的辯護提供有益的幫助,歡迎溝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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