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司法實務中,我們經常會討論詐騙罪與民事欺詐、民事糾紛,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欺詐、合同糾紛之間的區分和界限。不同的主體,為了達到入罪指控或者出罪辯護的結果,針對上述問題會提出各種學說觀點和看法。
有人提出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之間是對立關系,因此將民事欺詐行為視為詐騙犯罪無罪的辯護方向;也有人認為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之間是包含關系,民事欺詐行為同時符合其他條件的,比如欺詐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或者通過欺詐行為再結合其他涉案事實,能夠推定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此時民事欺詐行為即產生“質變”,衍變成為詐騙犯罪。
有人提出成立詐騙犯罪,必須要符合“空手套白狼”的特點,有一定履行行為即不構成詐騙犯罪;也有人認為只要在民事行為、合同關系中具備了欺騙手段,非法占有目的是很容易推定的,因此將各種形式和程度的欺騙行為,均等同于詐騙犯罪。
金律師認為,在當今的司法環境下,不論是哪一種觀點,均無法形成一套統一、一勞永逸的標準,對詐騙犯罪與非罪的民事欺詐、合同欺詐行為進行區分和界定。我們既無法在欺騙手段和程度上進行量化標準,也無法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上,確定符合哪種情形必然成立,符合哪種情形必然排除。相同的商業模式、行為模式,也可能因為事實上、證據上存在的細微偏差,出現截然不同的處理結果,這也是為什么詐騙犯罪案件在司法實務中辯護觀點突出、鮮明,無罪案例、罪與非罪的爭議相對較多的原因。金律師認為,在無法形成精準界定標準的情況下,針對具體案件的指控進行罪與非罪的分析和探討,才是這類案件辯護的核心問題。
近期,金律師處理了一起涉詐騙罪案件,我們認為在辦案機關的指控邏輯和認定上,即存在民事欺詐行為和詐騙犯罪的爭議,故對該案例進行探討。
基本案情(為突出案件爭議焦點,列舉部分利于探討的案件事實):相關部門為鼓勵企業發展,出臺補貼政策,相關部門與A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由A公司為企業提供宣傳推廣,A公司再與企業之間簽訂委托合同,約定服務內容和服務費用,相關部門根據A公司與企業之間的委托合同,報銷企業支出給A公司的服務費用。服務完成后,由企業將相關申報材料提交給A公司,A公司整合幾百家企業的申報材料,統一向相關部門申領補貼款項。
在這個案件中,存在三方主體和兩份合同,三方主體:相關部門、A公司、企業。兩份合同:相關部門與A公司之間的合同,A公司與幾百家企業之間的合同。
本案辦案機關指控A公司構成詐騙罪,核心事實和理由為: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企業需具備特定申領條件才可以申領補貼(比如公司達到特定規模、經營產品類型要求、營業額達到特定數額等),但是A公司為企業提交的申領材料存在部分虛假內容,即部分小企業按照政策的嚴格規定,并沒有達到相關部門申領標準,A公司通過偽造材料的方式,讓部分企業在形式上具備申領條件,從而為企業申領補貼款項。
對此辦案機關認為:A公司在與相關部門的合同關系、以及款項申領流程中,存在偽造企業申報材料的虛假事實,涉嫌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騙取相關部門的補貼款項,因而成立詐騙罪。
本案是典型的被指控為存在一定形式欺騙行為的涉詐騙罪案件,辦案機關以欺騙行為的客觀要件,再以相關事實推定A公司非法占有目的和犯罪故意主觀要件,從而指控詐騙罪,認定相關部門的財政資金受到損害。
但是在這個案件中,我們認為值得辯護探討的問題是:相關部門認定A公司存在詐騙行為,其根本依據是A公司與相關部門之間的合同關系。辦案機關認為,A公司違背合同約定,將原本不符合補貼申領條件的企業,通過虛構材料的方式取得虛假申領資格,系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
但是從辯護的角度來說,我們認為,在A公司與相關部門的合同關系、以及A公司與企業之間的合同關系中,A公司最為核心的合同義務,是按質、按量的向企業提供推廣服務的義務。換言之,我們認為,即使部分企業在資質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即使A公司在申報材料、申報資質上存在一定的虛假內容,但是只要A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對價服務”,其是否成立詐騙罪即存在爭議。
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會存在主合同義務、附隨義務等相關規定,違約責任的追究是比較寬泛的。但是刑事案件中,更注重實質上、性質上的審查,更注重對核心“給付行為”的審查。本案中,雖然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同樣屬于A公司的合同義務,但是A公司在三方合同關系中,其最為核心的合同義務、給付行為應當是向企業提供推廣服務,A公司如果能夠按質、按量向企業提供推廣服務,即認定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對價服務”。
上述三方關系中,相關部門的核心合同義務是支付補貼款項,A公司對應的核心合同義務是向小企業提供推廣服務,提供推廣服務是與領取補貼款項所直接對應的“對價服務”,因此,我們認為,本案中A公司履行了核心的合同義務,提供了主要的給付行為,不應認定成立詐騙罪。
對于特定案件,不同當事人或會有不同看法,我們對于法律爭議問題或具體案件中的爭議焦點進行探討和研究,為了更好的解決案件的辯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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