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近期,金律師處理了一起交易所會員單位小組長涉詐騙罪案件,此類案件暫不討論詐騙罪定性的辯護問題,僅就部分涉案人員是否符合主客觀相一致,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的問題進行探討。
多數人會認為,由于涉案經營行為已經被否定性評價,從客觀行為的角度已經認定涉案經營行為是詐騙行為,因此辦案機關可以對所有會員單位的涉案人員,全部以詐騙罪進行定罪處罰,按照在公司職位、作用高低確定刑事責任即可。
這是正常的辦案認定邏輯,也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常見的指控思維,但是對于具體的涉案人員來說,應當從案件事實、證據的角度,重點審查、兼顧主觀方面的認定,避免客觀歸罪。在司法實務中,控方往往會傾向于有罪證據的收集、指控,容易忽視無罪證據的收集和舉證,這就需要辯護人嚴格審查全案證據,提出當事人無罪、罪輕的理據。
對于此案,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證當事人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不應成立共同犯罪。
第一,黃某某在BF公司工作期間,僅僅是履行工作上的職責,BF公司作為AD商品交易市場BP交易中心的下屬會員單位,不參與設計BP的交易規則、控制行情,并不參與BP經營的核心業務,在此期間AD屬于國家批準的正規BP交易場所,黃某某作為會員單位的工作人員,根本不可能認識到其參與的工作內容可能涉嫌犯罪,主觀上沒有參與詐騙犯罪的故意。本案現有證據亦無法證明黃某某在BF公司工作期間,有參與實施詐騙犯罪的故意。
首先,根據黃某某2021年3月6日訊問筆錄:“(你們的經營模式?)以炒股票的方式經營BP電子盤,T+0模式,沒有杠桿,其他的的基本都是和股票一模一樣,有K線圖。(你的具體工作?)我負責管理我的業務員團隊,同時按總經理的要求下達任務指標。”
“(你是否知道公司推薦的BP是否有人操縱?)我不清楚。“(公司是否涉嫌詐騙,你是否清楚?)剛開始不清楚,但后來這種引誘客戶投資的模式就是到涉嫌詐騙了。(你知道涉嫌詐騙你為什么還在公司上班?)我是最后才知道可能涉嫌詐騙,知道后就離職了,到那里上班就是自己想賺錢。”
根據黃某某2020年6月3日訊問筆錄:“我是公司員工,一切聽從領導安排,當時不知道這是涉嫌詐騙的行為,直到后來民警找到我談話,才明白我這是涉嫌詐騙,犯罪了。”
由上述黃某某筆錄,結合本案現有證據可知:BF公司是AD商品交易市場BP交易中心的下屬會員單位,BF公司及其員工的工作內容是向客戶推薦BP,引導客戶入金參與交易。客戶在通過BF公司進行投資時,其到底是盈利還是虧損取決于BP市場的交易規則、市場行情,而交易規則和市場行情并非BF公司等會員單位能夠控制,會員單位參與的經營內容僅僅是對接客戶入金、出金,因此會員單位并不能決定客戶的盈利和虧損。
如果說AD交易市場經營BP涉嫌詐騙罪,其核心涉嫌詐騙的事實是利用持倉優勢制造客戶虧損,這些事實取決于BP市場的交易規則、利用持倉優勢控制BP行情,該等核心事實應由BP交易規則的設計方、行情控制方來承擔責任,不應主要歸責于會員單位及其員工。
其次,在BF公司,黃某某僅僅是小組長的角色,接受李某某的管理,其參與的工作內容并不涉及、也不可能涉及BP交易市場中的交易規則、市場行情的控制等核心事實,除了給客戶開戶、入金,其他的工作主要是上傳下達。
在此期間,AD交易中心是國家批準的正規BP交易場所,BF公司也是依法注冊成立的公司,均未被認定涉嫌犯罪,因此作為員工的黃某某、作為普通人,也不可能認識到其在BF商貿有限公司工作會涉嫌刑事犯罪,黃某某主觀上根本沒有參與詐騙罪的故意,依法不應成立詐騙罪。
關于上述觀點本案還有其他事實能夠佐證:
黃某某在BF公司工作期間,一直認為BP產品是類似于股票的金融產品,客戶低買高賣,賺取差額部分,是一種合法的投資行為,只要對電子盤K線把握準確,是可以獲得收益的。基于上述信賴事實,黃某某在2020年下半年也買了公司推薦的BP產品,該事實懇請辦案機關予以查證。
由此可見,如果黃某某明知公司是在實施詐騙,明知客戶投資會必然損失,就不可能自己也去投資,并且還虧了錢,因此指控黃某某構成詐騙罪、主觀上有詐騙罪的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明顯違背客觀事實和邏輯。
辦案機關不應以事后視角來認定黃某某等人在公司工作期間的主觀認知內容,應當以其在公司工作期間參與的具體工作內容,以及其本人筆錄中反映的案件情況,作出綜合認定。在BP交易中心、BF公司未被立案偵查之前,公司的普通員工、一般社會群眾都難以認識到BP交易會涉嫌詐騙犯罪。
因此,我們認為,本案中黃某某雖然在客觀上參與了BF公司的經營行為,其客觀行為也最終成為涉案指控的詐騙鏈條中的一個小環節,但是本案現有證據能夠證明,黃某某主觀上并不具有實施詐騙犯罪的故意,不應認定其構成詐騙罪。
在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由于涉案人員多,涉案事實、證據的復雜性,辦案機關往往會籠統的進行客觀行為、主觀故意的歸納、歸罪,對涉及到具體當事人的證據,往往無法逐一進行認定和排除。因此,需要辯方針對具體的涉案人員,就案件事實、證據進行重點梳理,提出當事人無罪、罪輕的理據,協助辦案機關了解、采納這些事實、證據,才能真正意義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內容是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金翰明律師對涉詐騙罪案件辯護的歸納和總結,以期對該類案件的辯護提供有益的幫助,歡迎溝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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