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語曾云:“禮之用,和為貴。”中國人做任何事都講究以和為貴,這才了“和氣生財”四個字,當一個人只要能心平氣和地去解決困難,即便這個問題在如何棘手,也總會有解決的那一天。此時不僅辦好了事情,還能獲得人心,何樂而不為。
但畢竟不是所有人都能夠抑制住自己的脾氣,當碰到一些無法順利解決或者協商時,極少數性格比較沖動之人,很有可能就會做出錯事,試圖使用暴力來獲得是自己處于勝利的一方,雖然簡單的小吵小鬧并不構成多大的影響,可一旦在這期間有人受傷的話那可就無法不了了之了。
今天則要闡述的是,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是會構成尋釁滋事罪還是會構成故意傷害罪呢?下面可以通過兩個案例讓大家對這兩項罪名有一個更清楚的了解。
案例1:
2020年梅州市豐順縣人民法院審判了一個因車輛讓路問題產生矛盾,從而引發大家斗毆的案件。2019年10月10日向愛武,林某哥哥駕駛著一輛小轎車到林某茶園給他送水,期間將車停放在茶園邊上,這導致了一輛從山上下來的皮卡車因為道路被小轎車堵住,而無法繼續下山。
當時由于皮卡車司機韋某態度惡劣,林某認為這是自己的茶園,因此不愿給對方讓車,于是雙方由于協商不定發生了言語爭執,僵持了好一會之后,林某這才將車子退出。可也正是因為中途的耽誤,導致韋某被領導責備。
當晚,越想越氣的韋某便直接上門找林某理論,想處處心中這一口惡氣。林某自然也不服輸,言語之間無法爭出個勝負,兩人也不甘心落敗,因此發生了肢體沖突,最終造成韋某牙齒脫落、頭部等部位受傷。經鑒定,韋某受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此案件經由法院審理,林某此舉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案發后林某家屬與被害人韋某自愿達成一致的賠償協議,一次性補償醫療費等共計98000元。
案例2:
2019年12月,楊某、劉某等人在酒吧通宵娛樂之后,便準備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卻看到徐某與一女子發生爭吵,甚至還存在手腳沖突。此時喝了酒的楊某等人酒精上頭,一種正義感油然而生,直接將徐某帶到綠化帶內對其進行毆打。
隨后徐某朋友馮某趕來之后,見到正在被挨打的徐某立即上前阻止,卻被楊某等人認為是徐某的團伙,認為他也是個喜歡隨意欺負女人的人,便連著馮某一起打。認為“教訓”目的達到之后,楊某等人便直接離開了。
雖然在楊某等人看來自己只不過是一番正義之行,但最后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進行逮捕。
以案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故意傷害罪,是指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案例1中,雖然韋某一直死揪著讓路這件事不放,確實是心胸過于狹窄。可林某卻因此與韋某發生爭執,從而將韋某打至輕傷一級。
在兩人發生爭執時,林某定然存在故意傷害韋某的動機,最終結果也確實造成了輕傷的事實,因此林某的行為已經是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而法律中對尋釁滋事罪的規定則是,行為人實施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損害結果,從而構成的犯罪。
案例2中楊某等人在不知事情經過的情況下,對素未謀面的徐某實施毆打,屬于隨意毆打他人,并在公共場合起哄鬧事的行為;此外還對前來勸架的馮某同樣進行隨意毆打,無事生非,因此楊某等人的行為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根據上述兩則案例,可以清楚明白,雖然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在雙方之間存在毆打行為時,極有可能混淆,但兩者之間還是存在這明顯的界限。
從主觀故意上看,故意傷害罪是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也就是說傷害行為沒有造成傷害結果的,都不構成犯罪。而尋釁滋事罪一般不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只是為了尋求一種逞強好勝、耍流氓的行為來破壞社會秩序,比如案例2中的楊某等人,就是為了自己所謂的正義感而強行出頭,就算是徐某等人沒有受到傷害,同樣也構成該罪。
從行為侵害的對象上來看,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對象往往具有特定性,一般是因為雙方之間產生了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引起的。而尋釁滋事罪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只要是自己看不順眼的人,為了滿足自身心理從而發泄無端發泄怒火的行為,都可構成尋釁滋事罪。
也正是因為兩者之間的動機以及行為對象的不同,兩者之間的量刑標準也不同,故意傷害罪的程度相對來說要更加嚴重一些,甚至有可能會被判以死刑;而尋釁滋事最高刑罰是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管怎么說,只有雙方之間以理服人,減少無謂的爭端,不僅能夠將問題快速解決好,或許還能交個朋友,又何樂而不為。法律的存在并不主要是為了懲治罪犯,主要就是為了防止犯罪的發生,只有這樣,社會才能越來越和諧美好,人與人之間的相處才會更加親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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