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碗瓢盆放在一起都會有些磕磕碰碰,更何況是有著七情六欲的人。社會上的人們各有不同,每個人有每個人的立場、三觀,無法避免同各種各樣的人打交道的我們,則不得不應付各種各樣的矛盾。
可這時總會有矛盾發生,甚至有些人因為雙方爭執不下情緒高昂,為了逞一時之強,兩人便開始動用武力,好像只要誰打贏了,就可以占得上風,獲得這場爭執的勝利,可這無非只是匹夫之勇罷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也就是說這種因為矛盾,從而致使雙方都存在動手打架的行為,已經是屬于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會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對打架互毆的兩人進行相應的行政拘留,并處以罰款。但此時或許會有人提出疑問,難道被打還手就是互毆嗎?被打還手又算不算正當防衛呢?
案例分享:
陳某與王某曾經發生過糾紛,最終是以王艷獲得勝訴,至此陳某心中一直對此事耿耿于懷,心里便決定自己跟王某勢不兩立。2018年8月8日晚上,陳某送妻子到高速路口檢查站時,竟然發現王某就站在路邊。
這無疑激起了怒火,當下便直接跑到王某身邊,趁著他還未反應過來時,一拳朝他的臉打過去。待王某反應過來時身上以及實打實地承受了陳某幾拳。氣不過自己無緣無故挨打,王某自然也就予以還擊。
由于王某經常健身,身形上相對來說比陳某要健碩一些,雖然一開始沒有反應過來的王某是出于下風,可當兩人扭打在一起之后,陳某卻被王某打得極為狼狽。想到自己之前與王某發生糾紛是自己輸了,如今連架都打不過,一氣之下直接去車里拿了一把管制刀具去追趕王某。直到陳某妻子出手,這才將陳某制止住。
此案一開始是被判定為雙方之間的打架互毆,公安機關對王某處以200元的行政罰款。但王某卻心有不甘,認為自己不過是被打還手,為何還會有錯,難道就任由他人對自己隨意打罵嗎?于是王某直接申請行政復議,最后結果會是如何呢。
以案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對于王某的行為到底是互毆行為還是屬于正當防衛,需要從多方面的因素進行考慮:首先是看還手行為針對的是否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 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 等權利的行為。很明顯,在雙方都沒有任何爭執的情況下,陳某直接向王某動手,已然是侵害了王某的健康權利。
其次還手行為針對的是否是不法侵害人。本案中只有陳某與王某兩人進行互毆,其余人等并沒有參與,而王某只是基于自己的健康權利受到侵害從而對陳某還手,并無傷及無辜。
再次還手的行為人是否具有防衛意識。本案中陳某毫無理由的毆打王某,并且在毆打王某之后并沒有立即停止的行為,反而愈加的放肆,一連打好幾拳。那么此時王某的行為則為了使自己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并不構成打架互毆。
最后從還手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來看,王某為了自保當下確實是對陳某出手了,但在陳某逃到車邊的時候,他并沒有死追著不放,并沒有給陳某造成身體重傷的情況,同樣也就沒有超出必要限度。
因此最終在法院的審理下,認定王某的行為是屬于為了制止侵害而采取的防衛行為,并不屬于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也就不用被處以罰款。
雖然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之間在外觀上存在著一定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比如兩人若是存在爭執,雙方因協商不下而發生斗毆行為,一方先動手,并且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同樣也可被認定為防衛行為。
也就是說,對于是否構成防衛行為,并不僅僅是看雙方在之間是否產生爭執,而是行為人在兩人互毆中主客觀的具體事實來進行判斷。
當然,本案中只不過是一場民事糾紛,正當防衛同樣也可以用到刑事案件當中,法律明文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是公正的,只要身正,就永遠不會害怕影子斜。雖然正當防衛是為了保護個人的權益,但也切不可利用正當防衛來發泄一己私欲,否則只會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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